结语
另案处理的正当性在于,防止因片面追求合并审理而造成迟延整个诉讼程序,法官所行使的诉讼指挥权以裁量分案。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通过强制分割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现分案审理,防止审理内容的无益扩大,从而避免久审不决、及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在探索另案处理制度的过程中,最高院颁布的民诉法解释涉及到反诉中另案处理问题,同时该规定存有解释的空间,必然将为另案处理制度的规则设定提供指引,在迎接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之际,在司法改革进程的稳步推进中,加强对法律关系、诉的合并等民诉基础理论的研究,以及司法实务经验的不断总结,无疑将为这一诉讼制度的正确运作指明方向。由于另案处理在立法方面上,仅规定了部分具体适用情形,无法形成完整的适用体系,因此还存在着适用标准缺失、裁量程序不完备以及裁量权保障不足等问题。
本文立足研究分析另案处理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的不完善,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制度梳理,对另案处理制度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提出建议。首先,应当先由立法对另案处理的适用进行统括性规范,最高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公布适用另案处理的指导性案例,对其适用进行初步的规范,以引导各地法院的司法审判;同时应建立诉的强制合并制度,明确是“可以”还是“必须”合并审理,以防止无规制的另案处理造成合并制度的虚化。其次,界定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明晰诉讼要件与合并要件、裁量事项与诉讼要件。再次,完善另案处理的裁判适用,以填补另案处理在适用上,法律不够完善之处;激活先行制度,严格限制以“另案处理”相代替;增设分案裁定,赋予法官决定案件合并与否的诉讼指挥权。最后,要实现审判权与诉权的动态平衡,正确行使审判权与诉权,通过职权保障以矫正裁量之时的功利考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