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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追赃中腐败犯罪资产分享机制思考

日期:2023年04月0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47
论文价格:20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3291218154560 论文字数:125221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博士毕业论文 Docoto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笔者认为资产分享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中的一种国家实践。在反腐败海外追赃中,资产分享是指资产流出国在对行为人藏匿海外的腐败资产追缴过程中,由资产所在国对相关资产予以没收后,双方依据协议或谈判协商等方式对没收资产进行分割并返还相应部分至资产流出国。

第一章  资产分享概述

第一节  反腐败海外追赃适用资产分享的背景

一、反腐败海外追赃的独立性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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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资产分享起源于毒品犯罪领域的刑事没收国际合作,但是在我国,反腐败海外追赃是资产分享适用的主要领域。所谓反腐败海外追赃,具体是指国家对于腐败犯罪行为人藏匿国外的腐败犯罪资产所进行的依法追缴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猎狐”“天网”等专项行动掀起了反腐败海外追逃追赃的热潮。当前,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不留死角的新时代背景下,对腐败资产的追缴在国家反腐败整体战略中占据愈发重要的位置。8我国官方一般将跨国追缴腐败资产的行为表述为“国际追赃”。例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指出:“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9就现有的研究而言,国内学界对此基本存在“海外追赃”“境外追赃”“国际追赃”三种表述习惯。10但是无论采取何种表述方式,大多数学者一般都是指代腐败资产的跨国追缴,并未单独讨论区际追缴的情形。因此,我国主流观点通常等同使用上述三种概念,未对其做出区分。

在以往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司法实践一直存在“重追逃轻追赃”的思想,反腐败海外追赃通常依附于追逃措施,导致反腐败海外追赃工作收效甚微。12随着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的不断发展,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相继确立,司法实践也因此有条件在行为人尚未被追回的前提下直接进行腐败资产的追缴,这为反腐败海外追赃措施的独立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基础。在此背景下,尽管实践中对于外逃人员的追捕通常包括了对于腐败资产的追缴,但是从理论上来说,追赃并非必然附属于追逃,即使追逃尚未成功,我们也能够通过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等方式成功追赃。因此,反腐败海外追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正如有学者指出,对于促使外逃人员归案而言,“理想情况自然是追逃追赃并重,追逃追赃良性互动”。13当前,我国的实践观念已经呈现出“追逃追赃并重”的转变趋势,反腐败海外追赃的独立性得以进一步确认,并对反腐败海外追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例如,从近些年“百名红通人员”的归案情况来看,我国不仅在未追回外逃人员的前提下成功追赃,更是通过追赃促进了追逃的开展。

第二节  资产分享相关概念的梳理

上一节内容中已然提到了我国资产分享的国际性特征,明确了资产分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场域,为后文对资产分享相关概念的讨论限定了相应范围。在此基础上,尽管反腐败海外追赃是资产分享的主要背景,并且目前我国学界大部分学者也主要是在反腐败海外追赃领域中探讨资产分享的内容,但事实上资产分享本身并不局限于腐败犯罪领域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同样也适用于其他犯罪领域的没收合作。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49条和第54条也未对资产分享所适用的罪名范围做出限制。因此,我们需要从整体性的角度出发,先行剖析适用于所有犯罪领域的资产分享概念,并界清资产分享制度和资产分享机制的区别,以及资产分享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与资产没收、资产返还之间的关联,再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明确腐败犯罪资产分享的概念及其特殊性。

一、资产分享的概念厘清

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相继提出了资产分享的要求后,可以认为资产分享的国家实践已经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国际法所确认。这一国家实践也得到了我国刑法学界的普遍认可。24但我国对资产分享概念的使用仍是比较混乱的。倘若法律概念存在模糊之处,并且无法指明研究对象,便可能导致相关研究的话语体系难以实现统一,进而对理论分析造成障碍。资产分享相关概念的术语紊乱现象既不利于追赃理论研究的交流与深入,也不利于资产分享国内工作和国际合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对此进一步澄清。 

(一)“单一说”的缺陷

目前,学界关于资产分享的定义主要采取“单一说”的观点,即仅将资产分享界定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种行为或者制度。其中,少数学者采取“行为说”的主张,认为资产分享是国家之间就合作没收的犯罪资产所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例如,有学者认为:“腐败资产的分享,是指按照相关协定,由被请求国给予请求国一定比例资产的行为。”25也有学者认为:“资产分享是指在各国在共同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为了鼓励各国协助他国开展追缴被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的积极性,对于被没收的犯罪资产,由追缴国和提供协助国分享该犯罪资产的活动。”26而“制度说”是目前比较有力的观点,大多数学者都将资产分享的性质界定为一种法律制度。例如,有学者认为:“通过刑事没收国际合作追回犯罪资产,往往涉及与为没收资产提供必备条件或极大便利的国家共同分摊被追回收益的问题,这种分摊收益的制度被称为资产分享。”27与之相类似的观点还有“资产分享的实质是犯罪资产来源国和资产实际控制国之间根据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者临时协定,将没收的犯罪资产扣除必要费用之后按照比例进行分割的制度”。

第二章  腐败犯罪资产分享的机制化转向

第一节  反腐败海外追赃中资产分享非机制化的现实困局

作为有担当的大国,我国一贯以来积极主动地践行国际法治,全面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决策,也倡导国际法在我国的传播与研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对于国际刑法领域中新兴的资产分享,尽管立法起步落后于其他一些国家,但是我国的态度也从曾经的排斥和拒绝逐渐转变为认可和支持。目前,我国已经在立法中对资产分享做出了初步的规定,确立了资产分享的精神,在实践中也已经逐渐开始运用资产分享进行反腐败海外追赃。但是,在肯定现有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反腐败海外追赃中的资产分享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一 、资产分享立法起步较晚

诚然,我国对资产分享的态度在一开始是存有疑虑的。早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拟定过程中,我国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致认为,用被追缴的资产补偿犯罪被害人或者将资产返还其合法所有人才是应当优先考虑的事情。77中国代表团指出,“如果被追回的非法所得资产属于提出请求的缔约国或该国其他合法所有人,则应当将该资产全部归还提出请求的缔约国,无论这些资产是采用何种手段追缴的,也无论是根据请求国法院的判决没收的还是根据被请求国法院的判决没收的。在此前提下,可以讨论向被请求国补偿费用问题。在特定情况(例如在无财产受害人的情况)下,不排斥考虑分享问题,以便鼓励有关各国通过国际合作和其他一切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追缴被转移的犯罪所得。”78可见我国出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等多重因素的考虑,对于资产分享一开始是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的。在联合国起草《关于分享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示范协定》时,我国也要求该协定只能适用于《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而不得影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涉及资产追回的规定。事实上,我国在早期签署的双边刑事司法合作条约中,一般都要求双方相互免费提供司法协助,甚至规定不得要求偿还因提供司法协助所支出的有关费用,79或将额外要求支付的费用局限于证人、被害人或鉴定人方面的相关费用。80总体而言,我国在早年间对资产分享所持的谨慎态度,也必然导致了我国资产分享立法的起步稍晚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

第二节  腐败犯罪资产分享的机制化:我国海外追赃的必要选择

当前,在我国反腐败海外追赃的法治化进程中,以往过于依赖技术工具的追赃路径面临转型需求,我们亟需完善刑事没收国际合作方面的法律工具,进一步保障腐败资产最大限度的追回。然而,我国腐败犯罪资产分享存在的非机制化状态,既不符合海外追赃的法治化路径,也无法解决没收合作的实践难题,更难以实现资产分享在追赃过程中的体系化和运行化,将不可避免地扩大资产分享在反腐败海外追赃中被虚置的风险。为了有效发挥资产分享的应有功能,满足反腐败海外追赃国际合作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建立腐败犯罪资产分享机制,以期避免劝缴追赃的弊端,保障没收合作的有效开展,并转变资产分享的现实困局。

海外追逃追赃是我国反腐败建设的重要战略布局之一,应当遵循法治精神,坚持法治原则。党中央已经在多种场合多次阐述了反腐败海外追赃法治化的鲜明方向。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110在接受外媒专访时,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指出:“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是在国内惩治腐败,还是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都依法办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11党中央对反腐败海外追赃提出的上述要求,为我国实践确立了一条法治化道路。

第三章 腐败犯罪资产分享机制化建设的理论基础......................47

第一节  涉外法治层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47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建设..............................48

(一)涉外法治的内涵..........................................48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要求................................49

第四章 腐败犯罪资产分享机制化建设的国际经验..................71

第一节  没收国际合作的功利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