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本文以维护集体利益为核心对集体权利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可以发现,在集体概念与权利的各类联系之中,能够被认定为维护集体利益的具体表现的联系包括集体所有、集体来源、集体身份三类。
第一章 集体权利概念的分析路径
第一节 分析的前提:集体权利是否存在?
在分析集体权利概念前,需要关注一个前提问题,即集体权利是否存在。拉兹、格里芬等学者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争论,提出了各自的支持和质疑观点。考察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目前在法学层面对集体权利存在的几类质疑都存在不合理之处,不能动摇集体权利的存在基础。
一、集体权利的存在基础
在集体权利出现和发展的过程中,关于集体权利是否存在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持支持观点的学者为集体权利的存在提供了证明,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从价值、构成等角度否定集体权利。若要寻求一个更全面、清晰的集体权利概念,需对集体权利的存在问题予以探讨。
关于集体权利的正当性基础问题,学者们主要基于两种思路提供了答案,一是利益说,即集体利益才足以施加某些义务,代表人物为约瑟夫·拉兹、查尔斯·贝兹等,二是条件说,即集体的存在为个人选择提供条件,代表人物为威尔·金里卡、查尔斯·泰勒等等。
第一,约瑟夫·拉兹、查尔斯·贝兹、大卫·米勒、耶尔·塔米尔等学者在探讨集体权利是否存在、是否应当存在等问题时,将相关情境下集体对文化的存续等要求是否享有利益作为主要判断因素之一,集体利益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集体权利的存在。拉兹将集体利益视为集体权利存在的正当性基础;米勒、塔米尔以集体对于文化存续不享有利益为由,否定该领域内集体权利的存在。
拉兹从集体权利的正当性来源及集体权利的存在必要性入手,以利益为核心对集体权利的含义进行了讨论。首先,集体权利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的利益可以使得某人负有义务。第二,所讨论的利益是作为公共利益团体成员的个人的利益,而权利是该公共利益的权利,是因为它作为集体成员的利益为人们服务。第三,该集体中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在该公共利益中的个人利益本身足以证明其他人应当负有义务。①同时,拉兹指出,很多集体善的条款构建了自治的可能性,并且与所谓的以自治为名的反胁迫权相比,它不能沦为从属角色。
第二节 集体权利概念的进一步分析思路
考察集体权利概念构建中的待解决问题,可以发现集体权利概念在主体、客体、义务及范围等方面都存在进一步分析和构建的空间。概念由内涵及外延构成,因而对集体权利概念的进一步分析应包含对内涵的探讨和对外延的探讨。下面将基于定义完善的具体需要、定义产生的逻辑路径、权利理论对定义的要求和关注点,寻找集体权利含义的探寻路径。
一、待解决问题
一些学者从权利构成角度对集体权利研究中的待解决问题进行了梳理,为探讨集体权利概念的进一步构建空间提供了帮助。
第一,迈克尔·哈特尼指出了集体权利研究中的待解决问题,并给出了自己对于集体权利含义的答案。他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等方面对何为集体权利进行了探讨。
他认为,尽管“集体权利”一词在政治辩论中已为人们所熟悉,但在任何有关哲学的字典或百科全书或任何有关政治哲学的标准著作中,人们都很难找到对集体权利的提及。对于哲学家而言,该术语仍然非常新颖,甚至是关于权利的最新著作也完全没有提及该术语。拉兹和韦恩·萨姆纳是两位讨论过集体权利问题并接受其存在可能性的作者。在这两位学者的研究中,对于集体权利概念的讨论都是简短的,而且显然不是所阐述的权利理论的中心。对集体权利的这种新关注是最近对集体价值的关注的结果。支持少数群体的集体权利的人似乎常常以相当粗略的方式从声称集体是好事的主张转向声称集体拥有权利:第一,集体是善(即具有价值);第二,因此,应予以保护;第三,因此,集体拥有(生存等)权利。
对此,哈特尼认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质疑该论点:第一,命题三是模棱两可的,因为它不能区分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具有不同的存在条件。第二,命题三不能成立,因为集体不能拥有任何权利(道德或法律权利,或两者兼有)。第三,即使论点仅限于道德权利,也承认集体可以拥有道德权利,但并非每一种善都会产生对它的权利。因此,需要额外的前提来产生命题三。第四,不必赋予集体权利(道德或法律权利)以保护它们;可以通过赋予个人适当的权利来实现此目标。因此,从前提中得不出命题三。第五,将权利(道德或法律权利)归属于集体是不可取的,因为这将产生不良的道德后果,例如侵犯个人权利,或者创建一类权利与个人权利截然不同并可能与之冲突的做法具有误导性,因为它使我们无法关注以下事实:需要保护集体的最终原因是其对个人福祉的贡献。因此,从前提中无法得出命题三。
第二章 集体权利的主体
第一节 对集体概念的阐释
作为集体权利的主体,集体的属性、含义对于集体权利概念的进一步分析和构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探讨集体的属性和含义。在此过程中,需遵循集体应是集合而来的、区别于其成员、区别于社会其他人等要求。
一、集体概念的属性
在权利领域强调集体,是希望将相关集体与个人相区分,以更准确地描述和解释一些现象,这就要求集体是一个独立的存在。鉴于集体是依托于个人的生活而存在的,那么若要其具有独立性,很重要的一点即是其应当得以与个人区分开来。具体而言,第一,集体能够与其成员相区分,也就是集体不能在本质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被分割、化约为个体;第二,集体的成员应当能够被根据自身具有的共同特征与社会中的其他人区分开,这让集体得以在社会中被识别,第三,集体应依托作为其成员的多个个体而存在,这是集体之所以“集”的本质所决定的。探讨集体的定义及能够享有权利的集体范围时,应当遵循这些要求。
逻辑推理中存在求同法,探讨集体概念时,可以在大体上粗略地借鉴逻辑推理方法,对集体的定义及范围进行归纳。同时可以参考利益说权利理论的倡导学者划定权利主体范围的方法,如克雷默的方法,即,基于最典型的例子总结属性,继而将此与其他对象进行对比,找出差异之处并进行分析,从而划定范围。①国际社会中,已得到较为明确地承认的集体包括一国的人民、土著人及少数民族等等。这些集体的成员个人都有一个或多个共同特征,能够让他们得以与社会中其他人区分开来,又可以让这些个人产生共性。这一属性符合上文基于目的出发所提标准之中的第二条。此外,这些集体还具有能够让自身与成员相区分的属性,鉴于集体以个人生活为基础存在,这种属性仍应当从其成员个人身上寻找,即通过成员个体特征及相互关系来让集体具备整体性从而能够与其成员相区分。土著人等几个典型集体的成员不仅在相互之间存在超出社会一般成员平均水平的共同点,而且都以集体成员作为其身份之一来生活在社会中。集体成员在生活中相互交往较多且联系较紧密,超出了社会成员间的一般水平。这让集体从内部聚合起来,成为一个能够发展变化的整体,体现出一些不同于成员个体的特点。
第二节 集体权利主体的范围与认定
明确集体的定义后,将以此为判断标准对现实中的人群进行梳理,划定现实世界中集体的范围,为进一步明确集体权利在主体方面的属性提供帮助。一方面,应当在实践中区分集体与“类”人群。另一方面,集体应当与简单聚集的人群相区分。基于定义和对比,可以在实践中划分集体权利主体的范围。
一、集体与“类”的区分
集体应与“类”相区分。一些情况下,因具有相同的个体化特征而被区分并归为某群体的人们,如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也因其相关特征而被赋予了一些权利。这些人群有时被看作拥有权利的集体,相关权利也随之被称作集体权利。但是,这些“人群”更适合被称之为“类”,而非集体,原因包括三方面。
第一,在概念产生的逻辑学层面,集体与“类”存在较大差别,“类”成员的特征并不依赖集体而存在。“类”这种区分及归类的关注重点在于成员个体的共同特征,而非成员们一起构成的超出成员个体的整体存在。形式逻辑有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的区分,集合概念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更准确地说是整体概念。非集合概念就是类概念。整体概念和类概念的不同在于:类概念的属性,子类必有;但整体的属性,部分就不一定有,整体的功能,是部分功能的有机集合。①民族等集体拥有着其成员所没有的属性,而妇女、儿童等“类”人群与人群中的每一个个体有着同样的属性。残疾人权利等相关权利所依据的这种用于对权利主体进行区分和归类的特征,是只依靠观察个人就能发现、识别的个体化特征,无需考虑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以及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无法直接体现出与他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联结。因此,对这种权利的维护依旧采用孤立个体的视角,体现不出对个体间的相互联系及交往关系的关注。类概念和整体概念都有属性,类概念是根据属性划分,为万物建类,而整体概念关心的是属性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功能,引发事物的发生、发展和消亡。①集体作为超出了成员个体简单集合的整体,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联系的基础之上②,因此这些基于依个体化特征归类而存在的人群是“类”而非“集体”。
第二,从对于成员身份认同的影响及代际持续性方面来看,集体和类存在着差异,“类”缺乏完整的成员身份和代际持续性。
第三章 集体权利的客体 ........................... 63
第一节 集体权利客体的内容分析........................... 63
一、集体的行动与存在逻辑..................... 63
二、集体利益的内容与种类.......................... 66
第四章 集体权利的义务承担者 ......................... 80
第一节 集体权利的相应义务............................... 80
一、理论分析......................... 80
二、实践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