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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协议破裂后的制度应对问题思考

日期:2023年04月0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0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3231949399488 论文字数:42522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00份案例样本,统计后发现因法院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导致认罪认罚协议破裂的案件共有15个,占比为15%。其中在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被告人陶某某已经签署具结书,检察院也依据具结书提出了量刑建议,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量刑建议偏轻,然后在没有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并组织辩论的情况下,直接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为基础,在量刑建议的范围外作出了更重的量刑,被告人因此提起了上诉。[1]另有学者调研发现,如果法院随意不采纳量刑建议,法检冲突还会被进一步激化。例如福建某检察机关因为法院未采纳其提出的量刑建议而提出抗诉,同时还觉得法官渎职,要对其进行调查。还有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主动和法院庭前沟通,请法官进行专门的量刑培训。这虽然有利于提高量刑采纳率,避免了法检冲突,但在具体案件中则有“未审先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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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结论

在我国现阶段对认罪认罚协议破裂后的制度应对缺乏完善考虑的背景下,认罪认罚协议破裂情况多发,这带来了三大争议性问题,它们分别是认罪认罚协议破裂后的程序转换问题、认罪认罚协议破裂后的证据运用问题、认罪认罚协议破裂后的量刑调整问题。如何正确处理认罪认罚协议破裂后的程序转换、证据运用、量刑调整问题,将对控辩审三方都产生重大影响。检察院和被追诉者双方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视作一种司法契约,存在着事后破裂的风险,而且被追诉者、检察院和法院都有可能成为引起协议破裂的主体。这种风险与不确定性,提醒我们未来要继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有必要针对可能的风险设计出有效的防范机制,设计出公平而不失效率的认罪认罚协议破裂后证据运用、程序转换、量刑调整的制度规定。

在程序转换方面,针对被追诉者反悔上诉的问题,学界存在“任意说”和“限制说”两派观点。支持“任意说”的学者主要是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支持被追诉者可以任意反悔上诉。支持“限制说”的学者则主要是从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认为要限制认罪认罚被追诉者的上诉权。如果无论案件繁简,法院均坚持权利型上诉并进行全面审查,那么被告人“技术性上诉”的现象可能会愈演愈烈,也难以实现将在简单案件中节省下来的司法资源用于复杂案件的制度效果。故更宜采用“限制说”,合理限制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通过建立上诉理由审查机制,或者借鉴英国认罪协商制度中对于被告人提起无意义上诉时,在刑期折抵和费用支付上的有益做法,来保证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针对检察院跟进抗诉的现象,学界存在支持派与反对派这两派观点。反对跟进抗诉的学者认为该种做法在合理性和可行性上有所欠缺。支持跟进抗诉的学者则认为该种检察监督行为具有正当的程序意义。事实上,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依然是法院的判决,跟进抗诉的做法符合法理要求,但这并不等于鼓励“逢上诉则抗诉”。为有效应对被告人滥权上诉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依法谨慎行使认罪认罚中的抗诉权,原则上不能主动引起认罪认罚协议破裂,但是“应抗则抗”,并且可以通过调整文书送达时间的方法来解决抗诉期限过短的问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