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结论
在我国现阶段对认罪认罚协议破裂后的制度应对缺乏完善考虑的背景下,认罪认罚协议破裂情况多发,这带来了三大争议性问题,它们分别是认罪认罚协议破裂后的程序转换问题、认罪认罚协议破裂后的证据运用问题、认罪认罚协议破裂后的量刑调整问题。如何正确处理认罪认罚协议破裂后的程序转换、证据运用、量刑调整问题,将对控辩审三方都产生重大影响。检察院和被追诉者双方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视作一种司法契约,存在着事后破裂的风险,而且被追诉者、检察院和法院都有可能成为引起协议破裂的主体。这种风险与不确定性,提醒我们未来要继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有必要针对可能的风险设计出有效的防范机制,设计出公平而不失效率的认罪认罚协议破裂后证据运用、程序转换、量刑调整的制度规定。
在程序转换方面,针对被追诉者反悔上诉的问题,学界存在“任意说”和“限制说”两派观点。支持“任意说”的学者主要是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支持被追诉者可以任意反悔上诉。支持“限制说”的学者则主要是从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认为要限制认罪认罚被追诉者的上诉权。如果无论案件繁简,法院均坚持权利型上诉并进行全面审查,那么被告人“技术性上诉”的现象可能会愈演愈烈,也难以实现将在简单案件中节省下来的司法资源用于复杂案件的制度效果。故更宜采用“限制说”,合理限制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通过建立上诉理由审查机制,或者借鉴英国认罪协商制度中对于被告人提起无意义上诉时,在刑期折抵和费用支付上的有益做法,来保证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针对检察院跟进抗诉的现象,学界存在支持派与反对派这两派观点。反对跟进抗诉的学者认为该种做法在合理性和可行性上有所欠缺。支持跟进抗诉的学者则认为该种检察监督行为具有正当的程序意义。事实上,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依然是法院的判决,跟进抗诉的做法符合法理要求,但这并不等于鼓励“逢上诉则抗诉”。为有效应对被告人滥权上诉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依法谨慎行使认罪认罚中的抗诉权,原则上不能主动引起认罪认罚协议破裂,但是“应抗则抗”,并且可以通过调整文书送达时间的方法来解决抗诉期限过短的问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