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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规则探讨

日期:2023年03月1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9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3110927233286 论文字数:24566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本篇学位论文通过比较分析三种不同的股权变动模式,对于股权转让模式整体得到全面、系统认识,考虑了公司法的特征、股权的性质以及公司人合性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规则的影响。

第一章股权对外转让的基本概述

第一节不同股权变动模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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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问题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必然绕不开股权转让何时生效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主要的的股权变动模式,当然,学者们对各种模式的不同态度与解释也就造成了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的局面。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股权转让中,一方面,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关于股权转让事项应该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完成是否还需要其他形式成就,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是理论界关于股权变动模式的争议点所在。如果认为股权转让需要满足某种形式要件,才能实现股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移,则形成了形式主义的观点;如果认为股权转让只需股权转让双方达成一致合意而不需其他形式要件,则形成了意思主义的观点。另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对这两种模式进行修正,如提出了公司认可主义。

一、意思主义模式

(一)意思主义的主要内容

意思主义模式认为,股权转让双方达成的股权让与合意一经生效,受让人即取得所受让的股权,不需要其他形式要件,如股东名册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在实务中通常表现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则股权变动完成,股权转让双方达成一致合意,则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原则上如没有其他情形,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移转。对此种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张双根教授认为,除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具有转让其股权的自由,股东转让其股权与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无关,并不会对其造成影响,因此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的,不必考虑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因素①。从这一角度来看,意思主义模式与学者对股权性质的理解有关。如果将股权视为一种债权,是一种股东针对公司的相对性权利,那么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的,属于股东的意思自治,原则上与公司无关,②只需考虑股东自身的意思即可。

第二节股权对外转让受限的考量因素

一、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的法律,是典型的组织法④。尊重和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公司法的根本原则,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公司的生存维持和可持续发展⑤。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通过商业组织的形式聚集大量资本,对内雇佣劳动者进行生产创造活动,对外与其他市场主体开展进行经济交易活动,在市场活力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公司法的重要职能之一就在于维护公司运营的秩序。具体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公司法在尊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也允许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一定限制,如我国《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规定;《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5款也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一定的转让条件。从契约法的角度来看,公司是一种“合同的联结”①,而公司章程就是公司发起人为了成立公司而订立的公约,是公司全体发起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解决一些纠纷,为了维护公司稳定,避免公司股东的任意作为,公司章程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限制也无可厚非。

二、股权的性质

股权,从文义解释来看,即股东权利。对于股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息,长时间内未能达成统一观点,在争议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三种主要观点,即所有权说、债权说和社员权说。其中,所有权说认为股权本质上是一种所有权,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支配权,公司只是享有经营权或者将公司视为股东所有物,公司财产视为公司所有;债权说立足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主张股权本质上是以股东向公司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债权,只能由股东向公司主张;社员权说主张股权是股东基于加入营利性社团,取得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既不能归于物权又不能归于债权的特殊权利,德国学者Pernaud将股权确认为“单一的权利”②。

第二章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现状

第一节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股权对外转让的具体规则

(一)《公司法》(2018)

关于股权对外转让规则,我国《公司法》仅用第71条和第73条予以规定,其中第71条是关于股权转让具体规则,具体包括股东同意规则、优先购买权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规则;第73条是关于股权转让后公司承担的签发出资证明、变更股东名册等义务。显然,两条文显然不足以支撑起庞大的股权对外转让架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公司法解释(四)》,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些情形进行了规制。

(二)《公司法解释(四)》(2020修正)

《公司法解释(四)》的第16条至第21条都是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则,其中第16条系确定因继承发生的股权变动一般不适用优先购买权规则;第17条系关于同意规则的细化,增加通知形式;第18条系关于认定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的因素;第19条系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第20条系关于其他股东“反悔权”;第21条系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回应,为民商事审判机关提供法律援引。

(三)《九民纪要》(2019)

首先,应该明确《九民纪要》的法律地位,《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九民纪要》专设第三节关于股权转让规则,其中第8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生效时点以股东名册变更为准的规定,第9条是关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九民纪要》本就是针对民商事案件的前言、疑难问题作出指导意见,以统一司法裁判思路,既然专门规定此两类情形,说明这两条股权转让规则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较大争议。

第二节我国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司法现状

一、裁判文书概述

(一)2018-2022年裁判文书统计分析

本人主要以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为检索工具①,先以“以公司有关的纠纷”、“近五年”、“判决书”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出的裁判文书篇数按年份分布分别为2018年29496篇、2019年33312篇、2020年34989篇、2021年27164篇、2022年8647篇,总体呈现出先上升再下降趋势;再以“股权转让纠纷”、“近五年”、“判决书”为关键词,检索出裁判文书篇数按年份分布分别为2018年16522篇、2019年17525篇、2020年18691篇、2021年12652篇、2022年3850年,总体趋势同样以2021年为拐点,先上升后下降;最后以“股权转让纠纷”、“有限责任公司”、“近五年”、“判决书”为关键词,检索出裁判文书篇数按年份分布分别为2018年4840篇、2019年5879篇、2020年5984篇、2021年4371篇、2022年1338篇,总体呈现的趋势与前述两项数据保持一致,以2020年为转折点先上升后下降。

将以上检索数据两两对比分析可知,近五年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股权转让纠纷数量所占比例高达近二分之一,具体如图表1所示:

法学理论论文参考

第三章完善我国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建议.............................29

第一节构建公司同意模式...........................29

一、通知义务的具体履行.........................29

二、有限公司的审查认可规则...................30

第二节确定公司的表意机制...........................31

一、公司章程式表意..........................31

二、公司决议式表意........................32

结论....................36

第三章完善我国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建

第一节构建公司同意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交易中的重要主体地位与密切利益关系,股权转让规则应当尊重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赋予公司再股权对外转让过程中享有部分实体性权利,使公司可以通过该股权转让进行审查、行使同意权、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以达到对该股权转让形成实际控制。这不仅有助于减少股权对外转让中的商业风险,避免有关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保护股东、公司以及外部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审判机关将公司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态度作为案件重要考量因素的情况存在,比如审判机关认定“因公司未认可其股权转让,导致转让股权的目的不能实现”①。因而,在立法上,应当通过构建公司同意模式予以积极回应,确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应得到公司同意。具体的规则构建如下:

一、通知义务的具体履行

公司同意模式下,通知程序的履行应当遵循下列顺序:出让股东将拟转让股权的受让人、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信息,以书面或其他可以确定知悉的形式通知到公司,再由公司将上述股权转让的信息转通知到其他各个股东。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通知义务,即出让股东应当将该股权转让事项提前通知到其他股东,其中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是通知主体,公司其他所有股东是通知对象。这与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通知义务存在差异,该条规定不仅应当通知全体股东,还应当及时通知公司。由此可见,公司作为通知对象在之前已有先例,虽然是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但不妨将其扩大适用至一般股权转让的场合,毕竟都是出于公司利益的考量。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2021)第87条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适用公司通知模式是大势所趋,我国公司法在修订时不妨顺势而为。

结论

本篇学位论文通过比较分析三种不同的股权变动模式,对于股权转让模式整体得到全面、系统认识,考虑了公司法的特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