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在股权转让规则下搭建科学合理的程序体系,规则的设计一方面尊重公司在股权对外转让中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我国现行股权对外转让规则以及现代公司营运的既有模式,匹配其中的合理内容,尽可能减少资源浪费,避免为了创新而创新。总而言之,应该在保障公司在股权对外转让过程中充分行使同意权的前提下,尽最大限度与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和程序、公司组织机构和活动规则相匹配,充分利用现行规则和现代公司既有制度。具体而言,应当构建公司同意股权对外转让模式的整体框架,再将通知程序、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以及变更登记程序填充入内。设置公司通知程序取代原有的股东通知程序,由公司接受通知,是规范整个股权转让流程的前提,公司接受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转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及时接受通知的其他股东合理安排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在公司作出同意或拒绝该股权转让之前,应当允许董事会对有关转让事项进行审查,再以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就该股权转让进行表决。若公司同意该股权转让,当事人即可向公司申请变更股东名册和变更工商登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