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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有关法律的竞合问题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ad201202221535321018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789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3091415294994 论文字数:3000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有关法律的竞合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和修改了不少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这其中有些法律法规含有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成为广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另一些法律法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从不同侧面积极保护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关键词: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处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和修改了不少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这其中有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产袖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等。这其中有些法律法规含有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成为广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另一些法律法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从不同侧面积极保护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这些法律和法规在许多方面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竞合现象。这就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带来困难。如何正确和充分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认为应把握两大原则:一是把握立法基础。一般的法律是建立在对实体权利的正面保护基础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建立在法律原则予以承认的一种谅解基础上,即凡是与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公平等商业道德和商业惯例相悖的行为均予禁止。二是分清法律之间效力。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两类关系即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和相互为平行法关系。依法理,在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在平行法之间有相同规定的,后法优于前法而适用。下文分述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通则》竞合的处理。

    世界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打击假冒和伪造行为,而制止不正当竞争者对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侵害又为贯穿其发展过程的主线。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调整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说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责任也是以民事责任为主。所以反不正当竟争法主要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概莫能外。我国《民法通则》与其它单行民事法律法规共同构成我国民法,而其中《民法通则》处于基础地位。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处理两者竞合问题时,应注意:一,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不论这种规定是独特的,还是有别于《民法通则分之规定。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就很特殊,应优先适用。二,特别法应以普通法原则为基础。《反不正当竟争法汐缺乏规定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的规定。比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千奇百怪,并随时代发展而翻新花样,《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能罗列穷尽。这就要借助于《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加以识别。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竞合的处理。

     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和广告管理条例主要属于行政法律或法规范畴。它们分别是药品、食品和广告行业进行特殊管理的专门立法。这三部法律和法规分别对本行业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间题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实质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组成部分。所以说,这些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一般来说,这三部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优先适用这三部法律和法规加以调整;如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即使所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这三个行业的其它方面。但是,由于这三部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受当时历史条件限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和处罚均不可能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高度。它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前提,遇有特别情况普通法也可优先得到适用:一普通法比特别法规定更为详细。比如《广告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8条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很显然,这种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不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详细和准确。适用后者调整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直接;二普通法的处罚重于特别法的处罚。如依《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4条、第8条第(六)项规定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不正当竞争,对其罚款额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依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有力。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竞合的处理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从保护范围看,现有知识产权法从正面明确了权利人商标专用权、专利专用权、著用权的权利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以禁止性规范不但保护上述权利,而且还保护商人的姓名或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磺,商品的产地和商业秘密。
    一般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标、专利和著作权时,适用知识产权法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也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处罚;而知识产权法调整不了的则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制裁。比如,某人擅自绘制《三毛新传》,依著作权法,此人不但未侵犯《三毛流浪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反而可依著作权法对自己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三毛新传》利用了《三毛流浪记》的影响,使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此行为,著作权法无能为力,但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制裁。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合的处理。

    从立法宗旨上看,这三部法律均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包括在内。《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规范市场行为,《产品质量法》着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正面赋予消费者各种权益,界定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由于《产品质量法》制定在前,为适应形势需要,有十几个条款对涉及产品质量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这与后来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某些规范形成了竞合。处理两者关系办法是:一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二其他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的演变表明,保护消费者权益历来为其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我国首先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反不正当竞争法分不再具体规定消费权益保护的措施。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救济。可以说,这两部法律相辅相成,互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