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康德路线是当代英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中的显学。在过去30多年中,罗尔斯及其哲学同仁的作品大大推进了众所周知的康德式建构论, 并使建构论成为该流派在研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时所依据的主要理论方法。
围绕建构论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基本功用和理论特点, 持新康德路线立场的哲学家和持其它理论立场的哲学家(如持实在论立场的哲学家及传统契约论立场的哲学家) 之间, 展开了多轮系统深入的讨论。这些讨论大大丰富了最近30多年来的英美实践哲学的研究, 并在基本理论方法上对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起到了强化和推进作用。
经过了20多年的译介与研究工作, 国内对于英美哲学研究的实践哲学转向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但是, 国内的研究主要地还集中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主要理论架构及其社会现实意义的探讨上, 并且主要地只是集中在对罗尔斯和斯坎伦( T. M. Scanlon) 等建构论开创者和主要阐释者的部分主要作品的介绍和研究上, 而对于作为核心方法的建构论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理论论争, 国内学界尽管早有耳闻和关注, 却一直缺乏系统深入的介绍。笔者认为, 弥补这种缺憾将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当代英美实践哲学的发展主流, 并将有利于国内实践哲学研究的深入。
一、围绕建构论的主要讨论
康德道德哲学要求道德规范满足可普遍化的要求, 所以它必须回答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从何而来、如何才能得到保证的问题。康德对待这一基础问题采取了一种建构论的方案, 承诺能够通过理性建构来解决规范的有效性来源的问题。罗尔斯突出强调了康德的这一建构论方案, 认为理性的行动者能够借助合理的建构程序, 在实践理性和合理慎思的原理指导之下, 建构出用以指导行为的一般行为准则。以罗尔斯对于康德哲学中的建构思想的重新发掘为肇始, 建构论在当代的发展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时间, 围绕建构论的意义与局限也引发了一系列哲学讨论。
罗尔斯的“康德式建构论”的基本观念初成于《正义论》, 后来在其一系列的文章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其中, 他于1980年哥伦比亚大学杜威演讲中, 首次系统全面地检视了他所遵循的“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论”这一主题。同名文章见于1980 年9 月《哲学杂志》第77 期, 后收入其《论文集》一书中。另外, 在《作为主体的基本结构》、《作为公平的正义: 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以及《道德理论的独立性》和《一种康德式的平等观念》等文章中, 罗尔斯也都从不同角度对建构论进行了阐释, 从而奠定了当代建构论的理论基础。罗尔斯的工作不但丰富了人们对于康德哲学的理解, 而且大大推进了建构论在当代实践哲学中的应用。而在其1996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 罗尔斯更是单列一讲, 提出了“政治建构论”的主张, 从而完成了他从道德建构论到政治建构论的理论蜕变。
以《政治自由主义》为代表, 当代政治哲学明确提出, 政治哲学的讨论不同于伦理学和其它任何形式的整全学说的讨论: 它必然是政治的而非整全的, 是理性建构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德沃金、威廉姆斯等人在对政治哲学研究的性质、方法和完成途径的探讨中, 也都大体上坚持了这样一个立场。在罗尔斯之外, 哈佛大学的斯坎伦教授在其《契约主义与功利主义》、《承诺与契约》等文章以及《我们彼此负有什么样的义务》一书中, 发展了他称之为契约论的特殊形式的建构论。该理论进一步推进了建构论在当代实践哲学中的应用, 并且引发了诸多争论。《推理》(Ratio) 杂志还于2003年特意推出了“论《我们彼此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的专号, 其中收入了奥诺拉·奥尼尔(OnoraO’Neill) 的《建构论对契约论》、马克·蒂蒙斯(Mark Timmons) 的《道德建构论的局限》等六篇批评文章和斯坎伦本人对于这些批评的回应文章。这些文章就斯坎伦式的契约论与建构论, 以及与契约至上论的关系等, 进行了质疑与探讨。
奥尼尔是目前英美哲学界公认的康德哲学研究专家。她在其1989年出版的《理性的建构》一书的第十一章“伦理学中的建构论”中, 讨论了《正义论》时期罗尔斯建构论的基本构想; 在其1997年的《罗尔斯和康德思想中的建构论》一文中, 检视了罗尔斯和康德二人在建构论观点上的根本差异。罗尔斯的学生、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科斯嘉(Christine M. Korsgaard) 在其《规范性的来源》一书中, 尤其是在其《20世纪道德哲学中的实在论与建构论》一文中, 对于建构论及其在当代实践哲学中的意义做了清楚的阐释; 后者是非常值得一读的研究建构论发展的文章。
大卫·布林克(David Brink) 的《道德实在论与伦理学的基础》与沙弗尔- 兰道(Russ ShaferLandau) 的《道德实在论: 一种辩护》两本著作, 是从实在论立场检视建构论的典范作品。这两本著作把握问题准确, 推理细致严密, 文笔简洁清晰。它们与马克·蒂蒙斯的《道德建构论的局限》、托马斯·希尔的《康德式建构论中的假然承诺》一起, 构成了对于当代建构论的反诘与批评。以罗尔斯和斯坎伦为代表的康德式建构论旨在基于既有的道德基础, 为社会构造一个可以共同遵守的道德体系。有人将这一形式的当代建构论流派称作契约论, 而将以大卫·高蒂尔(David Gauthier) 和詹姆士·布坎南为代表的另外一种形式的当代建构论称作契约至上论①。高蒂尔致力于从一个非道德的来源即霍布斯传统进行道德建构, 这一工作见于其著作《约定的道德》和文章《政治契约至上论》: 在其著作中, 他把道德视作出于理性的订约(讨价还价) 与同意而进行的建构, 这种订约与同意首先假定了满足先在的个人偏好为基本的价值追求; 在其文章中, 他明确地将他自己的立场贴上了“建构论者”的标签。而奥尼尔的《建构论对契约论》一文以及她的另外几篇文章, 分别对(包括高蒂尔在内的几位学者所宣称的) 建构论与契约论的关系进行了甄别。
二、道德建构论的理论诉求
建构论在作为实践哲学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以及法哲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罗尔斯、斯坎伦等人的工作奠定了当代建构论的基本主张, 科斯嘉、奥尼尔等人对于这一主张的阐发和内部批评进一步厘清了建构论在哲学史上的地位和功用, 而来自蒂蒙斯、布林克、沙弗尔- 兰道等人的外部批评则构成了对于建构论理论局限性的检验。
道德建构论认为, 指导我们行为的道德准则可以通过一定的建构程序来获得。建构论提供一种建构标准或建构程序, 倚赖此标准或程序, 理性的行为者在一些限定的条件下, 就某些原则寻求达成一致。根据这些达成一致的原则, 行为主体得以解决在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道德问题。建构论需要具备这样三个基本要件: (1) 理性的行为者( rational agent) ; (2) 一些特定的(或理想的) 条件(specified circumstances) ; (3) 达成调节行为关系的基本原则( basic p rincip les) 。
在生活实践中, 我们遇到的分歧事关“要做什么” (what is to be done) 的问题, 而不是什么样的知识或理解是正确的问题。举例来说, 两个小孩想要同一块巧克力, 这样的分歧与人的愿望和行为紧密关联。而这时不同的愿望不能同时相容地予以满足, 我们又很难评价说谁的愿望是对的, 谁的愿望是错的。在不能相容地予以满足的时候, 假如双方不打算诉诸武力, 他们就需要一个判断标准以决定如何分配才是公平的, 或者以什么样的优先顺序分配才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建构论就是为了寻找这样一个公平的判断标准, 而设计出来的一套合理的程序。
建构论者所提出的建构, 意味着理性的行为者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 接受一定程序的合理限制,对于所处的特定时代的特定条件加以审慎反思, 借以达成适用于道德领域和政治领域中指导人们行动的行为关系准则。因而, 这种建构应该超越个人选择的层次, 在社会共同生活的层面, 通过理性的运用, 寻找到为全社会的公民一致同意的生活准则。这一理性运用的过程是一个在反思中进行平衡的过程, 通过反思平衡而达成的政治一致就是罗尔斯所说的“交叠共识”。
很明显, 建构理论具有实践性特点, 而像直觉主义等则是非实践性的, 因为它们提供的仅仅是各种各样的原则答案。理性行为者的建构活动必然是实践性的, 建构活动本身可以建立起用以指导行为活动的实践性的命令或要求, 并且能够为这些命令或要求进行辩护。伦理学中的客观性是有保证的:这样建构起来的道德原则的客观性, 不在于它们根基于独立存在的道德秩序, 不在于有了这些道德秩序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建构程序能够使人们就这些原则达成一致; 这些道德原则之所以有客观性, 仅仅是因为从一个无偏的社会观点来说, 它们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原则。
建构论把传统的实在论当作其主要理论对手, 它认为实在论的根本问题就在于没有能够认识到前边所讲到的实践问题与理论问题的差别。由此而引发了二者在解决道德问题上的解释力的差异, 这种差异有四:
(1) 由于实在论假设了客观的道德事实的存在, 因而妨碍了我们的道德自律, 即妨碍了我们自主地选择我们的目的。(2) 实在论者难以对什么是道德判断为真的问题做出一般性的回答, 而建构论者认为他们自己可以。(3) 根据合意的建构程序, 建构论者可以为自己的选择做出原则性的辩护,从而保证伦理准则的客观性, 并且能够解释所选择的道德标准何以正确, 而实在论者无法做出类似的解释。(4) 道德建构论者多支持道德理性主义(moral rationalism) 。道德理性主义主张道德义务是或者需要有关行为的合理的实践理性。假如道德理性主义是正确的, 那么我们就总是可以为我们遵从道德命令提供合理的理由, 这样道德行为就可以得到辩护。与之相比较, 道德实在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