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政府采购论文,本文从安徽高校发展与管理机制沿革出发,概述了安徽高校的发展和投入状况,梳理了改革前的地方政府采购政策,分析了改革前安徽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及其局限性。在委托—代理视角下拆分组合了改革前的委托—代理链,发现改革前管理机制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目标不一致、约束能力不足等问题。随后文章研究了采购管理机制改革背景和具体的改革措施,认为改革优化了管理机制各部分功能并得到明显成效,减少了高校在政府采购中的交易费用,缓解了改革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主要问题。然而,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改革后又出现激励问题、道德风险和委托人机会主义导致监督不足等问题。因此,安徽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改革仍然是进行时。结合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文章在总结改革经验后对管理机制的进一步优化提出建议,认为各地方政府应该在高校采购管理机制中完善控制机制,理清主管部门之间关系,做到放之有序管之有度;推进电子化采购改革,加快全面电子化采购进程。根据改革后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的对策,针对改革后出现的激励问题,要在传导机制中设计有效的激励体系;针对道德风险问题,要健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管理系统以提升源头防腐能力;针对初始委托人的机会主义问题,要建设高校政府采购全面监督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希望这些对策建议能为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1.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政府采购的概念提出、理论探讨与试点运行、推广,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及不断优化,都与我国的改革开放实践探索息息相关。计划经济模式缺乏成本核算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践探索,市场作用逐步受到重视①。投入—产出、成本效益、成本核算等市场经济思维方式逐渐形成并影响公共经济活动,作为对现实的反映,我国理论界于 1982 年提出了财政效益的概念②。这一概念引发了学界对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活动的规范管理与考核问题的关注,也孕育了政府采购管理与改革的现实背景。随着对改革开放探索实践经验的总结与理论研讨的持续深入,1992 年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③。在全方位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经过三年的调整与准备,1996 年,政府采购改革工作试点正式启动,经过五年试点工作的总结,2001 年,政府采购改革在全国范围铺开。
基于上述现实,适应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管理机构、立法及工作规范、流程等逐步形成。从政府采购现存管理体制的职能划分来看,国务院宏观协调、财政部及各省市财政部门分级落实管理;从保障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有效运行的法规体系来看,已经形成了国家立法、国务院文件、财政部规章以及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委相关文件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具体而言,2000 年以来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17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上位法与各部委、各省市的实施意见(或细则)共同构成了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健康运行的法律规范基础。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有序推进、采购规模直线攀升,据财政部数据统计,1998 年政府采购规模为 31 亿,至 2017 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已达 32114.3 亿元;其占 GDP 比重由 1998 年的0.04%,上升到 2017 年的 3.9%;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 1998 年的 0.29%,提高到2017 年的 12.2%①。政府采购改革、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形成与完善与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展,是相辅相成、总体协调的,不同行业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呈现不同的规律,仍需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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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数据库相关文献资料来看,国外政府采购政策各有特色,例如美国高校全部执行分散采购且公开招标的限额设置较高,德国的政府采购特色在于预算制度的执行周期为 3 年,韩国的特色在于政府采购高度电子化①。虽然国外关于高校政府采购方面的研究较少,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学者关于政府采购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国内高校政府采购问题。
国外学者为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最早对政府采购概念进行理论界定的学者是 Russell Forbes(1929)。他的著作《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理论基石,其中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公共组织通过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招标流程,减少成本、简化采购程序,对需要物资进行采购的经济行为②。政府采购理论发展至今,Murray(2007)认为研究人员越来越重视政府采购及其对各级机构的战略作用,但政府采购领域相对较新,仍然落后于私人采购文献③。
António Aguiar Costa(2013)在研究葡萄牙电子化政府采购进程后,发现公共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透明度低,有部分原因是电子采购推进的速度还不快。电子采购使采购过程更透明并能够降低人为干扰因素④。Peter Adjei-Bamfo 等人(2019)回顾 68 篇文献后认为电子应用和互联网技术能够促进可持续供应链管理,对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采购有积极作用⑤。Andrea Stefano Patrucco(2018)根据采购目标、政府决策等不同因素,为地方政府设计了六种政府采购组织架构并在英国和意大利等 15 个地点进行试验,分析了每种组织架构的利弊,为地方政府采购模式提供了实证案例⑥。Belgica Pacheco-Blanco(2016)对西班牙的 51 所公办大学进行绿色政府采购方面研究,结果显示大多数高校会将环境标准纳入合同规范。Mansi 等人(2016)对澳大利亚的 39 所高校中的 224 名政府采购人员的进行研究,发现采购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资质和职位会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为高校政府采购研究提供一条新的思路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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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2.1 高校政府采购的概念
2.1.1 政府采购
关于政府采购,国际与国内都尚未有一致公认的定义。国际上,世界贸易组织在《政府采购协议》中定义政府采购是成员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租赁或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行为。各国因地制宜各自定义政府采购的概念,国内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对政府采购作出不同的界定,但基本都是从采购主体、采购对象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展开。广义上的政府采购指各级政府及其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共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经济行为①。狭义上的政府采购即我国《政府采购法》(2014 年修正)的定义,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狭义上的政府采购关于采购对象做了明确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以及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行为被排除在外。
政府采购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共性。政府采购的主体、资金来源、采购目的都具有公共性。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实行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级国家机关和党政组织、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这些组织本质上都是公共部门,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主要由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的货币收支组成。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于使政府等公共部门开展日常工作,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的公共性决定了其与私人采购的根本区别。私人采购是为了个人或者股东的盈利,其采购行为由相关利益人进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的采购资金来源于公众,采购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必须受到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第二,政策性。虽然政府采购制度的初始目的是节支与防止寻租,然而包含其中的国家意志也可以完成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②。在宏观调控上,政府采购能够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政策工具,可以起到地区协调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本国产业、促进节能环保等作用。第三,规范性。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不同,是受法律约束和条例规范的。采购程序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法》,按照各级政府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程序进行。第四,公开性。政府采购的交易信息和程序都是公开透明、记录在案、可供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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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
2.2.1 委托—代理理论委
托—代理理论的概念起源于 Berle 和 Means(1932),在他二人的著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在调查过美国 200 家大型公司后得出结论:股份制公司开始出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趋势。他们倡导现代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应该由经理人代替股份所有者来运行。而委托—代理一词是由 S.Ross(1973)首次提出的,他将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在双方的关系中,如果一方委托另一方代表自己行使一些决策权,这样双方之间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是现在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的研究和发展中产生的。在股份制条件下,股权的稀释导致绝大部分股东即没有能力也缺少时间来管理和运作公司。股东选择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具备专业知识但并不一定拥有股份的经理人。经理人会更清楚公司的运行状况、拥有更强的管理能力,但是,股东和经理人在目标的追求等方面会产生分歧。股东追求的是尽可能多的利润和回报而经理人追求的是更多的工资、权力和名声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经理人会和股东做出不一致的行为。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就是如何通过管理机制的设计,让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
委托—代理问题普遍存在于现实中的任何一个组织中,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