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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高校发展概况及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沿革............................13
3.1 安徽高校发展与投入状况.............................13
3.1.1 高校发展情况....................................13
3.1.2 高校教育经费投入状况.................................15
4.安徽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改革.....................................26
4.1 采购管理机制改革背景与措施............................26
4.1.1 改革背景..........................................26
4.1.2 高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业务属地化管理改革.....................29
5. 进一步优化安徽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40
5.1 完善控制机制,做到放之有序管之有度...........................40
5.2 健全传导机制功能,设计有效激励体系.......................41
5.进一步优化安徽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5.1 完善控制机制,做到放之有序管之有度
通过对安徽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纵向比较,发现控制机制主体容易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因此要继续完善控制机制,理顺主管部门与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高校之间的关系。省教育厅作为省属高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包括省属高校在内的所有省教育系统中的政府采购工作。省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管理,包括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方式确定、采购合同签订与支付。在一些方面,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存在交叉管理和职能的重叠,所以一定要完善采购控制机制,使各主体各司其职,避免再次出现安徽高校采购管理机制改革前出现的职责不清、管理僵硬以及多头审批的情况。
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放管服”的战略背景下,要理顺省教育厅与高校之间在采购管理上的关系。教育厅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简化采购流程,在采购控制机制中做到程序化与市场化的有机统一。在高校政府采购活动中将管理重心下移,坚决实行“管采分离”。在财政厅垂直管理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后,教育厅要多做服务性的工作,整合各省属高校的资源和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在科研设备管理改革后,可以建设省内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库与供应商数据库,形成教育厅与高校、高校与高校之间的信息互通模式。另外,教育厅有省属高校的采购计划,能够有方向地鼓励和统筹高校在采购设备资源上的共享。因此,教育厅可以在同城市高校间建立采购资源共享机制,解决由于高校在采购教学科研设备时存在资源利用率不足,造成的公共资源浪费。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全程管理,要会同审计和监察部门在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阶段进行有力度的监督检查。一个好的高校政府采购控制机制离不开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双方共同的协调,相互配合。双方要针对高校政府采购与普通政府采购的不同特点,设计运行顺畅、有针对性、科学合理的控制机制。要做到管放结合、收放自如,既能够给予高校以必要的自主权,也能够对高校政府采购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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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语
由于高校自身特点和个性化等现实问题,自政府采购制度在高校实施以来,一直受学界广泛关注和研究。在科研兴国的战略背景下,政府对高校财政投入不断增加,高校政府采购项目也愈渐丰富。这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安徽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在探索中一步步突破。本文以委托—代理为理论基础,对安徽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改革前后进行纵向比较和分析,总结改革经验,根据改革后发生的问题提出优化对策。
本文从安徽高校发展与管理机制沿革出发,概述了安徽高校的发展和投入状况,梳理了改革前的地方政府采购政策,分析了改革前安徽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及其局限性。在委托—代理视角下拆分组合了改革前的委托—代理链,发现改革前管理机制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目标不一致、约束能力不足等问题。随后文章研究了采购管理机制改革背景和具体的改革措施,认为改革优化了管理机制各部分功能并得到明显成效,减少了高校在政府采购中的交易费用,缓解了改革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主要问题。然而,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改革后又出现激励问题、道德风险和委托人机会主义导致监督不足等问题。因此,安徽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改革仍然是进行时。
结合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文章在总结改革经验后对管理机制的进一步优化提出建议,认为各地方政府应该在高校采购管理机制中完善控制机制,理清主管部门之间关系,做到放之有序管之有度;推进电子化采购改革,加快全面电子化采购进程。根据改革后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的对策,针对改革后出现的激励问题,要在传导机制中设计有效的激励体系;针对道德风险问题,要健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管理系统以提升源头防腐能力;针对初始委托人的机会主义问题,要建设高校政府采购全面监督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希望这些对策建议能为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本文在委托—代理理论方面所运用的分析手段有限,文中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未曾深入探讨,另外对于安徽高校政府采购改革的有序推进能否真正有效缓解一直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有待持续观察,期望后续的跟进研究能为实现地方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完善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