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中关于受试者存在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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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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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lw201012081611164713
论文字数:4000
所属栏目:医学论文发表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P>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陆续开展了一系列大样本随机临床试验,近年有增多的趋势。鉴于我国目前为发展中国家,且人口众多,疾病种类繁多等诸多原因,国外一些有影响的大样本临床试验和Ⅲ期新药临床观察都有中国参与,许多医院都在积极申请药物临床试验基地[1]。近年来,科学家利用生物技术开发出许多有益于疾病的治疗方法,为了确保这些新发展出来的治疗技术和药品能够达到有效而且安全的治疗患者的目的,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在管理新医疗技术和药品的程序上,设计了一系列要求申请人利用健康和患有目标疾病的特定人群,对药品疗效、副作用、不良反应以及安全性加以测试的义务,而在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受试者人身损害案件也不在少数[2],本文就临床试验中存在的问题对策报告如下。</P>
<P>1 临床试验中存在的问题</P>
<P>1.1 在履行知情同意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没有受试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或仅为口头知情同意书;未向受试者告知试验内容,或告知的不够充分,甚至有的在未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就开始试验;有些知情同意书流于形式,从而难以保证知情同意书的真正可靠性和法律的权威性[3]。<BR>1.2 告知受试者的信息不够全面、真实、详细;夸大预期的利益或者轻描淡写可能产生的风险;过程不公开;没有补偿机制等,甚至在受试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药物或特殊疗法的试验,尤其是在“非基地”的医疗机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侵犯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的现象[4]。<BR>1.3 研究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临床试验技术人员在试验的过程中往往注重试验的设计、方法、过程及其他技术性问题,而忽视对受试者的法律保护。保护受试者权利的法律意识不强,甚至都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BR>1.4 受试者的自我保护法律意识欠缺,虽然我国临床试验已经进行了几十年,但对于广大的非医学技术专业的受试者(包括患者和健康者)来说,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在进行试验的时候,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又没有专业知识,所以即使在不是完全明白的情况下,也可能因为研究者提供的眼前利益而同意试验,至于患者受试者,则往往可能因为贫穷而能得到免费的治疗或药物就接受试验。<BR>1.5 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医疗管理制度不完善,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参与临床试验成为接触有效、新型治疗的途径,且被认为是获得正规健康保健的唯一形式。例如,非洲的某些地区是艾滋病的多发区,但他们的经济能力无法承受高昂的医药费,发达国家的一些医疗机构常常将未经临床试验的新药“援助”给他们,使这些贫困地区的患者被迫成为试验品[5]。</P>
<P>2 保护临床受试者对策</P>
<P>2.1 坚决贯彻患者知情同意的原则 尊重患者的个人权利是人体实验的基本伦理原则之一。知情同意是尊重受试者个人权利和仁爱原则的集中体现。有效的承诺必须是受试者在充分了解了可能影响他自身做出选择的所有因素后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基础上,自愿做出的同意,即同意必须知情。并让受试者知道有权不参加这个实验,即使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他也可在任何时候收回承诺[5]。知情同意书必须包含下列几项内容:(1)研究目的和对项目的描述;(2)任何可预见的对受试者的危险和不适;(3)描述利益(不包括经济利益);(4)替代措施(例如被测试的药物的不良反应难以忍受时,什么是可替代的药物);(5)如无忧<A href="http://www.51lunwen.org/">论文网</A>何对受试者个人资料保密;(6)对受试者经济上的补偿是否及数量;(7)受试者有问题时,可同机构内任何人联系,提供电话号码[6]。应该鼓励受试者使用充分的时间,仔细考虑,完成自主自愿地决定参加与否。不应该仓促,不应该施以任何压力。<BR>2.2 建立受试者的补偿机制 为保证人体试验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客观公允的受试者补偿机制,相对公平地体现受试者的劳动贡献。合理补偿只是为了体现对受试者人身及劳动价值的充分尊重。用于补偿的资金可设立专项基金,由科研项目的经费中划拨,由成果转化、医疗创收中提留,接收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助等。也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引入风险投资和利用风险资本,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人体实验的风险转移。补偿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采取经济补偿、免费体检和疗养、感谢与嘉奖相结合的方式。<BR>2.3 加强临床医生的道德修养和自律 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是保证科研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和前提。在现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临床医学工作者在提高科研能力的同时,必须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监督机制。<BR>2.4 人体试验应遵循尊重人格、受益、公平的基本原则 尊重人格表现在承认每个人的人身自由,承认每个人都有独立地选择自己生活环境的权利。任何人在未获得同意的前提下,侵犯他人的自由都是不被允许的。对那些没有能力自主作出决定的人更应该给予特殊保护;受益是临床试验必须以给受试者和社会带来利益为前提,应当认真衡量给每个受试者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公正,是指临床试验的利益应当公平地给予每个受试者,不应当因种族、品质、个人背景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对待[7]。<BR>2.5 严格尊重受试者可以享有的五大权利[8] 根据我国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相关法律法规、赫尔辛基宣言、WHO-GCP、ICH-GCP国际规范以及各国通行惯例,临床试验受试者如下五项权利应当在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受到尊重。(1)生命健康权(right of life and health):通常而言,尚处于前三期临床试验期的试验用药品(investigational product)发生不良事件的几率要大于已上市的药品。通过临床试验进行安全性评价正是出于保障药品上市后患者安全之需要,而试验过程中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应当首先被重视的。(2)自我决定权(right toself-determination):受试者的自我决定无忧<A href="http://www.51lunwen.org/">论文网</A>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受试者享有在较充分的相关信息之基础上,就临床试验的相关实现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利,这体现了受试者自主原则。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题中之意就包含了“我的事情我做主”,事关受试者生命健康的临床试验尤其如此。(3)知情权(right to know):受试者获得充分的相关信息是作出妥贴的自我决定的前提。临床研究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免给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自我决定权所要求的是知情同意,而非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的单纯同意,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在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活动中是紧密相联的。(4)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对受试者人格、尊严的尊重,除了确保其基于充分信息作出自主决定,还主要表现为对其个人试验资料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这是隐私权的要求。隐私权包括私人生活秘密、私生活空间以及私生活的安宁状态等内容。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个人试验资料,主要涉及的是其中的私生活秘密。(5)获得赔偿权(right ofremedy):在安全性评估过程中,安全性瑕疵出现的风险毕竟存在。为此,在试验方案中一方面需设置应对风险的适当治疗方案,以确保有备无患,另一方面,需对遭受非正常损害的受试者采取必要的补偿、赔偿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获得赔偿权。两个方面应同时存在。总之,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希望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应的立法,以便更好地保护受试者的权益,提高新药临床研究水平。</P>
<P>参考文献<BR>1 郭涛,刘学梅,康东红.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受试对象的知情权应受到重视.中国医院统计,2005,12:50.<BR>2 陈炜.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临床试验受试者保护中的试用.西北医学教育,2006,14:536-585.<BR>3 吕嫒.谈谈中国临床试验研究中受试者权益保障问题.医学与哲学,2001,22:16.<BR>4 沈秀芹,曹永福.对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知情同意权”法律保护的研究.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36-37.<BR>5 李莹.临床试验和生物医学实验中人体受试者的保护问题和对策.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46-480.<BR>6 林义顺.临床研究中保护人类受试者-历史与美国现状.福建医科大学学报,2005,6:92-95.<BR>7 邵蓉,宋乃锋.临床研究中受试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2,7:103-105.<BR>8 郑磊.临床受试者的五大权利.中国处方药,2007,66:38-39.</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