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对策
【摘要】国内外的学者一般认为,对于基础性的科研开发活动,宜选择事前税收扶持政策为好,而对应用性技术研究开发则宜选择事后鼓励的税收政策为佳。
【关键词】技术研发、政策、开发活动
基础研究固然需要政策的事前扶持,事后的鼓励也并不是没有必要的。帮写论文分析尤其是对那些公共性、公益性很强,社会效益明显而经济效益较难计量或较难表现出来的基础性研究,虽然成果本身往往不能直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不直接产生可计量的经济效益,但它却是相关应用技术开发的理论基础或理论前提。
因而对这样的重大研究成果,帮写论文分析包括其主要科研人员,在政策包括税收政策上显然是应该予以鼓励的。因此对企业所从事的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也不宜仅限于对其事后鼓励,特别是在对老企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的资金筹措上,就应该通过诸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方式来予以政策支持。
就是说,对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也不能排除事前税收政策扶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所以,无论是在基础研究还是应用性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问题上。正确的税收政策选择,应该是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税收政策的有机结合,同时并用,不宜绝对化或片面化。
立法上一次完成,分步实施到位。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目前的确已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对加入后的形势需要以及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都造成了诸多消极影响,当前已不宜再久拖不决。
然而,也正因为它是一种历史性的产物与问题,帮写论文分析故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客观而现实的考虑,是否可采取立法一次完成,分步实施到位的做法。所谓“立法一次性完成”,就是说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统一合并,必须是一次完成,这是保持税法严肃性、稳定性、前瞻性的需要,不可能采取分次立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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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金人庆中国当代税收要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许善达等中国税收法制论[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
[3]明军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减少税收300亿[D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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