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处理中的差异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41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2172017022602
论文字数:2993
所属栏目:税法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p>固定资产的处理中的差异</P>
<p>Abstract: “The Rule of the Fixed Assets” began from January 1, 2002, but the taxation reform cannot keep pace with it. There exist great differences between“The Rule of the Fixed Assets”and“The Deduction Method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the fixed assets.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p> </P>
<p>Key words:fixed assets; depreciation; tax administration
<p> </P>
<p>摘要:《固定资产准则》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A href="http://www.51lunwen.org/master_degree.html" target=_blank>帮写硕士论文</A>而税法改革滞后,《固定资产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固定资产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现就两者差异作一些探讨。
<p> </P>
<p>关键词: 固定资产; 折旧; 税务处理
<p> </P>
<p>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的核算,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该准则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都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计价、折旧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差异较大,本文将做出比较。
<p> </P>
<p>1. 固定资产的定义<BR>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虽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是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而《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二者的区别在于:《准则》中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
<p> </P>
<p>2. 固定资产的计价<BR>(1)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而《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二者的区别在于:按《准则》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价值略低,不是在竣工使用前发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而是只有此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比如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只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剩余部分只能计入当期损益。<BR>(2)盘盈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而《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BR>(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以融资租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计价。而《准则》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BR>(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而《准则》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首先判断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存在,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BR>(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BR>税法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而《准则》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p> </P>
<p>3. 固定资产的折旧<BR>3.1 折旧范围<BR>(1)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而《准则》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BR>(2)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而《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和对原折旧额的调整,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p> </P>
<p>3.2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BR>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并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而《准则》规定:企业应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有形损耗、无形损耗、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限制等因素,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p> </P>
<p>3.3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BR>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在5%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净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p> </P>
<p>3.4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BR>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而《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变化,企业应相应改变折旧方法。否则,原先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必然不能反映出其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方式,据此提供的会计信息就很可能不是真实的。所以,当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p> </P>
<p>4.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BR>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企业应当重新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BR>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此外,在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转回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计提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如果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后,其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发生变更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