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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应该限定在产品销售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上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19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1172157265977 论文字数:1504 所属栏目:税法写作
论文地区: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应该限定在产品销售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上——论文帮写
关键词:现行;增值税;折扣方法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在本环节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计算应纳税款时予以扣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笔者认为,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有其不完善之处。
1994年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法时就有购入法与实耗法之说。所谓购入法,即只要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都能在当期或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对于这种抵扣方法,笔者认为,至少存在如下弊端:

 

1、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大量存货用来周转,因此,一般都拥有相当数量的进项税额

可用来抵扣,当与存货相关的这部分进项税额被逐渐用作抵扣时,企业实际已开始欠交增值税税款了。我们假设一个新办企业周转用原材料需100万元,按规定购入这100万元原材料可得进项税额17万元。按现行增值税抵扣办法,该企业缴纳增值税的起点是第100万元以后的销售额。倘若该企业以后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国家将因此流失税款17万元。现行这种抵扣方法的直接后果是,企业长期变相地占用了应纳税款,国家对该部分税款也完全失去了控制,其实质就是国家税款流失。而作为实际受惠的企业,因不需要核算这部分占用资金,无论从帐面上还是报表上,均反映不出该部分资金的存在。

 

2、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能抵扣,是因为该进项税额已在上一环节由卖方作为销项税缴纳了,从整个销售环节来说,不存在企业占用税款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企业是否应该将归属于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呢?上例中当17万元的进项税额全部被抵扣完时,就该批原材料来说国家并没有征到增值税,尽管这批原材料经过购入前几个环节的生产加工已经增了值。这种抵扣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将国家从上一环节征收的部分增值税又返还给下一环节的销售单位。因此,上述观点只有当企业在没有原材料库存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但事实上每个企业的原材料存量平均要占流动资金一半左右。如此庞大的存量,企业又要占用多少应纳税款呢?

 

3、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从理论上来讲,增值税是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但事实上价税却不能完全分离。货物是增值税的载体,离开了货物实体就不存在增值税,因此,增值税应随着货物实体的流动而成比例流动。

 

据此,笔者认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应该限定在产品销售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上。即当某种产品实现了销售时,只有该产品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才准予抵扣。而与原材料相关的其他部分的进项税额,则应当看成是企业的一项负债的备抵,在“应交税金”的借方反映,只有这样,才真正符合增值税对增值额课税的含义,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按销售额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 本论文来源于无忧论文网( http://www.51lunwen.org/ )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能促使企业更慎重地考虑存货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