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影响融资租赁的众多因素中,税收激励因素一直受到推崇,并被作为刺激租赁业发展,进而刺激投资的关键因素。西方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融资租赁进行干预和调节,以促进其发展。我国也应在税收政策方面加大力度刺激融资租赁业发展。
西方国家的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及效应西方国家的融资租赁兴起于2 0世纪5 0年代初,但发展速度比较缓慢。于是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干预与调节措施,在税收方面的主要措施有:
1.采取投资抵免制度。如美国1 9 6 2年的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其目的是通过增加资本设备投资刺激经济活力与就业。这一制度规定对不同设备确定不同使用年限并以其使用年限确定可以抵扣的比例。根据美国1981年以前的税法,使用年限在3-5年的有10-33%的抵扣,使用年限5-7年的有10-6 6%的抵扣,7年以上的设备有100%的抵扣。1981年,美国政府颁布“经济复兴税法”(EconomicRecovery Tax Act),该法精简了有关租赁的规章制度,推行了“加速成本回收制”,并创立了一种充分利用减税原则的“避风港租赁”(Safe Harbor Leasing),提高了租赁设备减免税的比例,加速了成本回收。1985年,又用“资本成本回收制”代替了“加速成本回收制”,使更多的租赁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英国从1970年开始实施的设备税收减免制包括头年资本抵税和减值减税两项。具体规定是:第一年的税收减免为设备成本的6 0%,此项减免可以在支出当年为了交税的目的而索回。实行减记资产账面值的减免标准率,使支出减少结余额的2 5%,该减少额以后逐年在账面上冲销。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英国在1971年把第一年减税提高到80%,1972年提高到100%,以后按每年25%的比例逐年减税。在英美,资产的法定所有者被看成是纳税者而享有税收优惠。因此,在融资租赁中,通常是出租人而不是承租人享有投资抵免制度所带来的优惠。但事实上,这种优惠往往会通过双方协议由双方共同享有。例如甲企业有购买新设备的需求,而目前该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即它不能获得投资减税的好处,但甲企业可以与一盈利企业订立融资性租赁合约,由后者去购买甲企业所需设备,在获得投资减税等优惠后,给甲企业一个相应低的租金,使甲企业也能间接地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
2.运用加速折旧的会计方法。西方大多数国家对出租人融资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制度。加速折旧扣除实质上是鼓励公司延期纳税的一种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投资设备按照折旧年限与租赁两者就低的原则计提折旧。而通常情况下,租赁年限会低于折旧年限。这样,若在租赁期内折旧足额则可收到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的双重功效。在资产使用年限的头几年提取金额较大的折旧费实际上是把税收延期到以后支付。尽管从绝对量来说,折旧金额相等,但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的作用(同等未来货币的价值低于现在的价值),从而引起一系列税收支付现值降低,这就增加了资本费用的经济价值。这对处于创业阶段现金流量较为紧张的新成立企业尤为重要,因为加速折旧的功效相当于增加了企业初始期的现金流量。
3.允许租金税前扣除。大多数西方国家允许承租人把租赁的总成本当作费用在税前扣除。如美国规定,采用“真实租赁”的承租人,可把租赁的总成本当作一种费用在纳税利润中扣除。由于融资租赁的租期一般短于法定折旧年限,因此,承租人获得类似加速折旧的好处。这种优惠使融资租赁对承租人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
4.杠杆租赁的税收优惠。为了更充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杠杆租赁(L e v e r a g e dlease)。这也是一种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租赁。与一般性融资租赁不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融资租赁进行干预和调节杠杆租赁的出租人不需出齐购买设备所需的全部资金,只需拿出其中一部分就可办理租赁业务。在购买设备时,出租人可以找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以将要出租的设备作为抵押品取得贷款,然后用该项设备的租金来偿还贷款。由于抵押贷款一般只能达到抵押品价格的60-80%,因此购买设备资金的20-40%仍由出租人给付。这样,出租人仅以设备价格的小部分就办理了一笔租赁业务。由于租赁收入一般高于贷款成本,利用贷款进行租赁对出租人有杠杆作用的好处,由此可以取得比一般租赁高的投资报酬。同时,根据税法原理,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从而相对减少应纳所得税额。杠杆租赁方式对承租人也有利。通常出租人为了争取更有利的竞争地位,往往将部分税收优惠利益以降低租金的形式转让给承租人,使承租人也从中受益。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以融资租赁为主的现代租赁业是1981年向日本学习引进的。当时国内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外部经济环境较差,使得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会计准则、税收与监管都不健全。对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也主要是体现在引进外资方面,如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租赁企业,鼓励外商以租赁贸易方式为我国企业融资提供先进设备等。尽管我国政府对租赁业务的征税,贯彻了税负从轻、区别对待、手续从简的原则,但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税收政策还比较混乱,难以令人满意。
其最主要的问题有:
1.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不尽合理,有时出现前后矛盾现象,甚至出现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享受超国民待遇,国内公司却因分业管理受到不同待遇。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营业税税基不同。这一政策主要根据资金来源、币种来规定,使用人民币从事租赁业务,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5%营业税,而用外币则按利差征收5%营业税;二是税收待遇不一样,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均征收5%的营业税,而其他工商企业在从事融资性租赁业务时,却缴纳17%的增值税。诚然,这一税负不公平的现象随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而得以部分解决,但融资租赁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不均衡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治,尤其是在我国经济增长和国民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的大量中小企业,既不能享受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也很难获得诸如通过租赁贸易方式融资提供先进设备和通过对外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种种好处。
2.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且多集中在事后,优惠较多地体现在税率上,缺乏像提取准备金、加速折旧、投资抵税、税前扣除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承租人的优惠也较少。3.没有完全建立租赁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制度。
4.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融资租赁范围没有加以界定。同时,尽管我国政府也曾规定国内企业租赁设备的租赁费在有关自有资金支付之后,不足部分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租赁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支付,但实际上企业并没有因此得到多少好处。改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从西方发达国家对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不难看出,各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发展融资租赁的关键动力。这体现了政府重视融资租赁的重大社会作用,其实质是政府利用补贴方式来承担技术进步等因素给融资租赁双方带来的部分损失,以增强融资租赁的竞争力,从而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而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运用和发展的重点主要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 T O与投资重点的转移,租赁业的发展重点必将由国际租赁设备逐步地转向国产设备租赁。为尽快实现这一转变,应加大力度,尤其是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刺激融资租赁。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根据不同设备确定不同比例的税收减免额。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造就了巨大的租赁市场,而租赁市场所提供的资金,占了购置资本设备所需资金的相当大的份额。我们可以根据行业不同、设备的新旧程度、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对不同的租赁设备,确定不同的税收减免率,尤其应对高科技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减免税额的期限。
2.完善现行所得税政策。一是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弱化所有制概念;二是所得税优惠方式应进一步完善,从税率形式的直接减免为主转向直接与间接减免综合运用。
3.建立租赁呆、坏账准备金制度,提高呆坏账准备金标准,增强融资租赁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4.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对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采用不同程度的加速折旧措施,尤其是对高新技术设备应大幅度缩短折旧年限。
5.实行税前抵扣制度。应允许承租方所支付的租金在所得税前扣除,以鼓励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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