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信息化论文栏目提供最新税务信息化论文格式、税务信息化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台湾地区所得税的“蓝色申报”制度浅析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58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005260944367781 论文字数:9568 所属栏目:税务信息化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的“蓝色申报”制度对促进纳税人改善财务会计核算,诚实申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有显著的激励作用。我国大陆税收征管及纳税申报制度尚存缺憾,有待改进。因此,应借鉴台湾经验,引进“蓝色申报”制度,建立起促进纳税人自觉、诚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利益引导机制。
【关键词】台湾地区;所得税;蓝色申报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的所得税制度由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两部分构成。就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而言,营利事业所得税基本上相当于我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就私营独资、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部分。营利事业所得税采取在纳税年度上半年结束后暂缴,年度终了后结算的稽征方法。其申报制度也相应包括“暂缴申报”和“结算申报”两个环节。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结算申报书分为“简易申报书”、“蓝色申报书”和“普通申报书”等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纳税人。其中,蓝色申报书适用于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诚实申报纳税,并经税务稽征机关核准的企业,因其结算申报书使用蓝色纸张印制而得名。台湾地区所得税“蓝色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一)蓝色申报的申请与核定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能够按照“商业会计法”及税务稽征机关的规定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存会计凭证,有专任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并能按税法规定自动调整、诚实申报所得额者,均可申请使用蓝色申报书。税务稽征机关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蓝色申报主办单位和蓝色申报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加以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人的账簿、凭证管理及3.在业务上直接支付的交际应酬费用,享有比普通纳税人更高的列支标准。台湾的“所得税法”针对不同类型的营业收入分别规定交际应酬费用的列支标准,但对使用蓝色申报书者规定了比经营同类业务的普通纳税人更高的交际应酬费列支标准。以销售货物为例:交际应酬费用的列支标准,全年销货净额在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者,以不超过全年销货净额4.5‰为限;而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全年销货净额6‰为限。全年销货净额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至5000万元者,超过部分以不超过3‰为限;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4‰为限……。这一规定可使使用蓝色申报书的纳税人在同等经营规模条件下因比普通纳税人列支更多的费用而减少所得税税基,减轻税收负担。4.在亏损抵补方面享有更多的优惠。具体包括:(1)不同纳税年度之间纳税人自身盈、亏额的“纵向”抵补。台湾“所得税法”规定,以往年度的营业亏损不得在本年度纯益中扣除,但对使用蓝色申报书的公司组织,其前五年内各期亏损,可从当年度纯益中扣除,仅就其余额课税。这实际上是所得税盈亏结转方法中的“后转”法。(2)纳税人与配偶之间盈、亏额的“横向”抵补。台湾“所会计制度进行辅导,协助其改进。凡经税务稽征机关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的纳税人,除自行申请注销或因违反规定而被取消蓝色申报资格外,其蓝色申报资格在以后年度继续有效。
(二)对蓝色申报者的税收优惠待遇1.可选择有利的所得税暂缴方法。台湾“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暂缴所得税时,应以上年度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但从2002年起,对使用蓝色申报书的纳税人,准许其以当年前六个月营业收入总额,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前半年的所得额,依照当年度税率,计算暂缴税额。在纳税人当年经营规模、经济效益比上年度下降,或者当年适用税率低于上年的情况下,选择按此规定计税可以减少暂缴税额,有效地减轻纳税人现金支付压力。2.可以延长申报期限。台湾的“所得税法”曾经规定,使用蓝色申报书的纳税人办理结算申报的期限可比普通纳税人延长4 5天。这实质上是将这部分应纳税款的时间价值让度给纳税人,以作为对其诚实纳税行为的奖励。但在2002年修订“所得税法”时,由于所得税申报期限普遍延长,针对使用蓝色申报书者的此项优惠规定遂被取消。3.在业务上直接支付的交际应酬费用,享有比普通纳税人更高的列支标准。台湾的“所得税法”针对不同类型的营业收入分别规定交际应酬费用的列支标准,但对使用蓝色申报书者规定了比经营同类业务的普通纳税人更高的交际应酬费列支标准。以销售货物为例:交际应酬费用的列支标准,全年销货净额在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者,以不超过全年销货净额4.5‰为限;而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全年销货净额6‰为限。全年销货净额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至5000万元者,超过部分以不超过3‰为限;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4‰为限……。这一规定可使使用蓝色申报书的纳税人在同等经营规模条件下因比普通纳税人列支更多的费用而减少所得税税基,减轻税收负担。4.在亏损抵补方面享有更多的优惠。
具体包括:(1)不同纳税年度之间纳税人自身盈、亏额的“纵向”抵补。台湾“所得税法”规定,以往年度的营业亏损不得在本年度纯益中扣除,但对使用蓝色申报书的公司组织,其前五年内各期亏损,可从当年度纯益中扣除,仅就其余额课税。这实际上是所得税盈亏结转方法中的“后转”法。(2)纳税人与配偶之间盈、亏额的“横向”抵补。台湾“所得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经营两个以上营利事业,且均为蓝色申报者,其中如有亏损,允许进行盈亏互抵,以其余额为所得额。这种“纵向”和“横向”盈、亏互抵规定,体现了“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能够比较充分地照顾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有利于扶助纳税人克服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和困难,实现持续经营、平稳发展。综上所述,蓝色申报制度实质上是以激励纳税人自觉、诚实履行纳税义务为目的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以纳税人能够自觉、准确、诚信纳税为前提,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选择、纳税期限、费用列支以及盈亏抵补等不同层面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对纳税人进行褒奖。以期通过经济利益的引导,培养纳税人的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氛围,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实践证明,蓝色申报制度对促进纳税人改善财务会计核算,诚实申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确有显著的激励作用。
蓝色申报制度对我国大陆税收征管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效与缺憾自1 9 9 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也随之不断深入。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将纳税申报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以此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为适应新征管模式的要求,经修订后的新《税收征管法》不仅对纳税申报的期限、内容、方式以及延期纳税等做出严格规定,而且为纳税申报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明确指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比较严厉的处罚标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不仅可以选择直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其他申报方式,而且为了给小型业户提供便利,还规定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可采用“简易申报”方法。这些表明我国的税收申报方式已呈现多元化局面,有利于纳税人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申报方式,从而在实现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征管方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方面迈出可喜的一步。然而,我国大陆的现行税收申报制度在激励纳税人诚实申报方面还存在着缺憾,表现在:申报率和申报真实率等征管质量统计指标依然不能令人满意,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或账册,财务管理混乱,纳税申报质量问题比较严重。其根源是未能建立起促进纳税人自觉、诚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利益引导机制。为加强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根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以及税务违章等项考核指标,将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分别评定为A、B、C、D四级。税务机关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其中,对A级纳税人规定了包括在一定时限内免除例行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以及简化某些征收管理手续等一系列优惠措施。这对于降低诚信纳税者的纳税成本,激励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无疑是有益的。然而,《办法》给予诚信纳税者的优惠是一种难以用货币准确计量的“隐性”税收优惠,其效果存在很大局限性。笔者认为,应以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为契机,引进所得税蓝色申报制度,将二者进行“嫁接”,以完善我国对诚信纳税行为的激励机制。
(二)我国大陆实行所得税蓝色申报制度的设想
1.蓝色申报制度适用的税种范围应包括个人所得税(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个体工商户及各类企业,凡能够按规定设置、登记账簿,保存凭证,设有专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办理纳税事务,并能够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调整所得额者,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使用蓝色申报书申报所得税。3.根据我国大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与特点,参考台湾和日本蓝色申报制度的基本做法,对使用蓝色申报书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可给予以下税收优惠:⑴适当延长使用蓝色申报书的纳税人按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此举不仅可体现对诚信纳税者的税收优惠,而且有利于其准确计算、申报应纳税额。⑵适当提高使用蓝色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