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税收论文,笔者认为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提高纳税遵从度,因此政府要进一步激励纳税人积极缴纳税款。首先,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为纳税人、第三方平台提供创新、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如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税务登记,形成公钥私钥的不对称储存,让纳税人感受到高效安全的税收征管新方式,真正给纳税人带来便利,从而激发纳税人的兴趣,使其主动上链。
1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的背景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数字经济的快速成长,以云服务产业,大数据产业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的发展规模,在近年来不断的扩张,并且其市场发展前景还仍然较为广阔。就目前所获得的统计数据的结果来看,我国网民数量截止 2020 年底总共拥有 9.89 亿,其中有 79.07%的网民利用网络进行购物,总共有 7.82 亿;网络零售额总额达到了 11.76 万亿,其中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24.9%,达到了 9.76 万亿;互联网 2020 年的总交易额超过了 300,000 亿,我国互联网网购交易总额位居世界第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经济的快速成长,同时也带动了市场对于就业的需求,从更深层次的角度上来看,依托于互联网发展的电子商务,让人们的生活以及工作方式出现了本质上的改变。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交易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互联网交易的发展必将对中国经济体制与经济规则产生深刻的影响。而互联网交易,对实体经济的税收征管原则、税收要素等理论形成了挑战,现有的税收制度无法适应和应对其发展现状。目前网络零售交易分为三种类型 B2B、B2C 和 C2C,只有 C2C 模式下的税款流失规模最大,主要是因为:对于 C2C 来说,首先经营者凭借互联网交易具有方便、隐蔽以及任意性等特点而大量入驻电商平台,其次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拥有大量的用户,因此 C2C 的份额逐渐增加。而且,作为 C2C 交易的买卖双方,每个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薄弱,且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的相关税收征管政策还没有适应互联网交易的快速发展,它甚至不能纳入税收征管的领域,因为它肯定会造成巨大税款流失。
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交易税收和社会公平之间的联系越来越为密切,《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商领域没有税收法律条文的问题,同时也使其要平等纳税打下基础。但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其仍无法适应我国电商的快速发展:有些征税范围含糊不清或相关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征税范围不广泛等,这些问题都使得电商中税款流失问题变得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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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互联网交易对各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研究
Maguire(1999)①& Barlow(1999)②认为不应该把互联网交易看作一个新生事物,也不必对其征收新税,表明应进一步确定税法中对于互联网交易税收的一些概念,在完善现行税收框架的基础上实现对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Baron &Wiseman(2000)③对由于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总结,指出互联网交易征税的难点之一是没有实质性的实体存在,而关于网络交易是否征税的争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反对征税者,网络卖家、科技公司和消费者认为税收会阻碍互联网的发展,二是支持征税者,传统的零售商和一些国家政府认为对网络交易免税会导致不公平的竞争和地方政府税收流失。Huenink(2013)④认为电子商务税收差距导致传统行业不公平问题进一步加剧,美国对于这一方面的解决方案应学习欧盟,对互联网交易征税,而州政府、卖方和买方之间通过谈判必须达成共识,然后设计出一套专门的征税模式。
(2)互联网交易的具体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Yapar、Bayrakdar & Yapar(2015)⑤认为美国的电商每年的增长率在 10%左右,在 2018 年的时候预测交易额将会达到 1.506 万亿美元,而在这一过程中,双重征税以及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会抑制电商的进一步发展。然而,国际社会尚未达成一致,为了避免税收流失,促进电商发展,需加强各国税收政策的沟通,确定电商税收管辖范围以及权限,避免重复征税或不确定性征税。JamesG.S.Yang(2012)⑥,在对 Amazon 和 Ebay 的商家进行调查中,发现卖家的税收合规性要低得多,卖家进入市场时间越晚,申报纳税的可能性就越低。KrautheimS、Schmidt‐Eisenlohr T(2016)⑦认为对电商交易征税会对购物金额产生重大影响,计算了税率和网购使用率之间的关系,认为税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网购率就会下降 0.208 个百分点。可以得出结论,对电商征税不利于中小电商的利益,并且会增加消费者的网购成本。Cuylen A、Kosch L & Breitner M H(2016)①买方基本不会主动的要求进行发票的开具,而卖方因为买方没有提起要开具发票,也不会主动的给买方开具发票,进而使得通过发票来控制税收的征管手段难以落实。Ward.B.T.、Sipior.J.C. & Mac Gabhann.L(2012)②认为,电子商务影响美国销售税。发现当地居民在选择消费品时,更热衷于选择税负较少的产品,当本地与外地的税负差距越大,这样选择的居民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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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的理论基础
2.1 互联网交易种类及特点
2.1.1 互联网交易传统模式
互联网交易,指的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进行的一种服务和商品的交易,这种交易是在线上平台进行的,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线上支付。互联网交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内容就是网络零售,网络零售和电商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然而并不等同。互联网交易最本质的特点就是交易,广义的电商指的是企业通过网络技术改造营销模式或者是生产模式等等,应当关注的是在已有的研究中很多研究者都会将其认为是狭义的电商,部分国家在法律法规中对电子商务进行了界定,而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交易行为和交易市场出台的一些法规搜索应用的概念是网络交易。事实上这些名词之间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差异,只是对同种经济行为的不同称呼。
特点:(1)贸易全球化。通过互联网能够使不同地区的信息与资源实现广泛的传播,互联网交易指的是,以现阶段的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进行的一种交易,这种交易打破了空间和时间方面存在的局限,使得此前的贸易范围得到有效的拓宽,而且销售额也有明显的增长。(2)交易虚拟化。在互联网交易中,不管是咨询信息,还是支付款项,不管是签署订单,还是售后服务,都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实现。(3)交易智能化。交易双方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继续交易,不需要见面。(4)主体隐蔽。在互联网交易中,交易主体并不需要固定的地址可通过线上进行全部的交易。
我国互联网交易按照交易对象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三类:B2B、B2C、C2C。一般而言前两种电商以企业为单位,企业注册后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制度,同时也有税收制度对其进行规制,然而最后一种电商模式则是以个人为单位,对于个人而言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故存在相应的税收制度盲区。
表 2.1 互联网交易按对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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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款流失相关理论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指的是市场交易中,各个主体掌握的信息,以及对信息的理解都存在差异,若是交易一方掌握更多的信息,那么在交易中就处于优势位置,而拥有信息少的人则处于劣势地位。该理论认为:卖方比买方更了解市场上的商品;通过向拥有信息量少的一方提供可靠的信息来使信息量多者受益,而拥有信息量少的一方往往会通过一定的方式换取信息,市场中存在的部分显示信号能够使这种信息不对称得到一定的弥补。
从互联网交易领域的税款征收来看,信息不对称是显而易见的,与税务机关相比纳税人对其交易数据掌握更充分,因此税务机关无法征缴所有的税收收入,从而导致大量的税款流失。税务机关有效征税的前提是纳税申报制度,如果企业或个人故意逃税,那么往往会选择造假信息,或者直接不申报纳税,由于税务机关处在信息劣势,因此很难对其进行稽查。基于此种情况,税务部门设置了专门机构负责稽查工作,主要是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试图将其纳入监管之下,减少税款流失的损失。
互联网交易具有虚拟化的特点,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发展速度大大提高。相关的交易信息以媒介的形式储存在互联网中,税务部门并没有可遵循的法律,而且也没有足够的技术支撑,因此不能迅速获取纳税人的全部涉税数据与信息,并且由于纳税人本身是经济人,因此在制定决策时的目的主要是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若是税务部门不能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那么纳税人往往会遗漏和歪曲真实的涉税信息。
图 3-1 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及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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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互联网交易的现状分析.....................................16
3.1 传统互联网交易的现状分析......................................16
3.1.1 我国互联网交易所处的发展阶段.............................16
3.1.2 网络零售市场的发展现状..............................17
4 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规模....................................25
4.1 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规模的实证分析.............................25
4.1.1 变量选取和模型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