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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对我国OFDI的激励研究

日期:2020年11月1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8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1101443285819 论文字数:33566 所属栏目:税收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成本负担,使企业可以更加积极的进行生产经营。同时税收协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我国的税收主权,减少了对我税收利益的侵害。这一观点在第三章的实证研究中可以的证明,税收协定的签订会促进我国对缔约国直接投资的增长,税收协定执行的时间越长,我国在缔约国直接投资的存量越大,虽然税收饶让对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并不显著,在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我国企业真正的享受到东道国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

再次,专项协定(条款)的签订对相关行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海洋运输和航空运输是国家间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由于航运和海运的特殊性我国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了针对航运和海运的专项税收协定或是在税收协定中加入了相关条款。在签订的协定中除了对来往于极少数国家的航运或海运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我国对来往于绝对多数签订协议的国家的航运或海运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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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策建议


第一节 优化国内税收激励的建议

一、建立亏损准备金制度

为减轻国家金融波动对境外投资的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减轻企业在亏损时对投资进度的影响,我国税务机关应帮助企业建立完事企业亏损准备金制度。将境外投资风险由政府与企业共同承担,间接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具体操作为,税务机关在企业盈利时,允许企业按比例按年限计提部分准备金,在一定年限内用于企业弥补风险,在期满后将准备金按一定比例逐年计入当期应纳所得中进行纳税,即在前期给予免征部分所得税的优惠以激励企业对外投资,在后期按比例转回,相当于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同时税务机关可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不同,设置不同的计提比例和年限,“因企业制宜”、“因风险制宜”,达到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宏观调控。

二、允许企业境内外盈亏互补

在企业对外投资的初期,所建立的境外企业往往会处于亏损状况,尤其是一些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而这些行业通常对我国企业的海外布局,推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有着较广的影响。税收机关允许其境内外盈亏互补可以激励企业对外投资的信心,决心。但为防止有些企业滥用盈亏互补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规定企业在境外新建投资在初期的一定年限内可以进行盈亏互补,对于已经处于衰败期的境外投资产业不允许其在中国的母公司进行盈亏互补。这即可以增加企业的投资热情,也可以促使企业抛弃老旧投资,优化我国在境外的投资产业。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