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研究税收的论文,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采用的是“自开自抵”的方式,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自行抵扣税款,随意性较大,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开票方式的缺陷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为此,国家应该加快增值税立法,完善农产品增值税制度,这是解决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的根本。在农产品增值税制度完善前,可以通过改变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方式,不再是企业开具后直接抵扣,而是根据企业收购农产品后,根据农产品合理的实际消耗来抵扣进项税额,若企业未消耗农产品或是产出与消耗不合理,则不允许企业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来抵扣税额,这样能够保证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自 1994 年增值税开始征收以来,增值税就成为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增值税这一税种的税收收入占据国家整体税收收入的比重接近 40%,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16 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将原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全部改征增值税。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基本达到了全覆盖,成为了当今世界上增值税征收范围最广的国家,在未来几年之内,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暂时还不会改变,而增值税也会保持其第一大税种的地……
在增值税中,涉及农产品的增值税又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整个涉及农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征管中,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文将两种发票统称“农产品增值税发票”)有着重要作用,它们是连接整个增值税抵扣环节的重要载体,不仅仅是作为收付款的一项凭证,还可以抵扣税款。不法分子瞄准此行业的特殊性,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故意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用以抵扣企业进项税款,更有甚者,通过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向下游环节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牟取暴利。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发票一直都被各级税务部门高度重视,2018 年 8 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布置了专项行动,这一专项行动计划耗时两年,目的是为了集中四部委力量,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然而在这样高强度的打击之下,农产品增值税发票的虚开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加之不法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专业化,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创新管理方法,提高征收效率。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大数据被广泛运用,其在政府管理中的运用尤其是在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上有着很大的优势,大数据技术可以综合所收集到的企业涉税数据,并对其加以分析,从而有效的提升征管效率。本文以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为基础,通过对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征收现状的分析,利用现有的征管平台,结合大数据技术,寻找更加有效治理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新途径。本文试图从大数据理论运用角度切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治理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犯罪新途径:1.充分利用现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构建合理、有效的预警模型。发挥税务局数据优势,整合现有的各类信息数据,构建大数据平台,根据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特点,建立虚开预警模型,特别是对高风险企业的监管。2.加强大数据平台在监管中的运用。一方面是运用大数据方法分析处理数据,对虚开案件进行精准画像,及时发现疑点企业,既能为预防虚开提供预警,又能为稽查主动选案提供基础。另一方面是利用大数据分析企业资金流等证据,做到精准稽查,减轻基层检查人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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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概况
1.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的法理研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作为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罪名,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虚开可以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在经济犯罪中属于比较严重的一种,因此一直受到法律界重点关注。一些法律学者对虚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对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司法认定,分析适用法律以及定罪标准的问题,同时这些法律学者还探讨了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者所需要承受的刑事处罚、审判等问题。在犯罪构成维度,高铭暄等(2016)1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体有个人,也有企业单位,有主动去虚开增值税发票,也有被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虚开发票的金额多少也会有所不同,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讨论。同时,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罪与偷逃税款罪是否应区分一直都是实践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的争论焦点,在具体罪名的使用上,一般认为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罪只包括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但具体罪名的使用众研究者依然无法达成一致,业界中存在着很多不同的看法。比如刘绍彬2(2013)在对虚开和偷漏税详细进行了分析之后,他认为行为人犯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同时行为人又犯有偷税罪,此时必须要对行为人数罪并罚,或者两种行为属于法条竞合,在处理的时候必须要依据处罚更重的法律条款,除此之外,他认为有必要作出更加深入立法解释。而吴亚荣3也在《中国税收犯罪通论》中提出,偷漏税与虚开有着一定程度的关联关系,必须要依据牵连犯来处罚。上述学者的观点对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性质有很大帮助,现阶段想要更好的治理这种现象,税务机关和司法部门需要统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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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第一节 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主要内容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双方,所掌握的商品信息程度是不同的。掌握的信息量较多的一方,其在市场竞争中就占据主导地位,作出更有利于自身的选择,而掌握信息不充分的一方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的位置。即在市场中卖方由于能够获得商品更多的信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处于有利的位置,他们可以通过向买方传递一些仅有卖方了解的信息,从而在交易市场上获取更多的利益。而掌握信息较少的一方为了改变自身所处的不利地位,则努力采取措施去获得更多的信息。要想弥补在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足,就需要充分利用市场信号显示。
在现实生活之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某些方面各占优势,纳税人的优势体现在税务机关获得纳税人的信息只能通过本人申报和后续的调查,而仅靠这些途径无法完全掌握关于纳税人与税收相关的全部真实信息,此时纳税人具有信息的优势;而税务机关的优势体现在对税收法律的掌握程度上,还有就是一些税收的法律法规也是由税务机关所制定的。
二、博弈论
博弈论也称策略论,或是赛局理论,是指在特定的制约条件下,研究多个个体或团队之间,双方在对局中利用对方的做出的策略选择,而实施对应策略选择的学科。参与人、支付、策略是博弈中最基本的要素,除此之外,行动、信息、均衡、结果也是博弈的基本要素。博弈的规则包括参与人、信息、行动以及支付;博弈的目的就是根据博弈规则来分析在这种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情况。
在理论研究中,博弈论在现代经济学中,主要是用于参与者之间既存在冲突,又需要合作的情况下的均衡问题研究。在实际生活中,作为征管主体的税务机关,税收收入的最大化是追求的目标,而作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人,则是想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在纳税活动中,征纳双方面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税务机关更加熟悉税收法律,并依此制定“征税规则”,也拥有对不“遵从”其所制定的“规则”的纳税人实施处罚的权力,税务机关通过考虑税收成本、纳税人不遵从其制定“规则”的概率等因素,选择出更加适合的征管方案,而作为一个独立且理性的经济主体纳税人,他们比税务机关更加全面、准确的了解自身的情况,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纳税人可以选择“纳税遵从”,缴纳税款来规避处罚,也可以选择“纳税不遵从”,虽然承担被处罚的风险,但是可以偷逃税款来减轻自己的纳税负担。即,纳税人可以选择“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行为,而税收机关会选择“检查”和“不检查”方案,形成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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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由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这里的农业生产者不包括从事收购农产品的个体经营者。农产品收购企业需具备了以下几个条件才能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是收购企业需要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并具备足够的资金和人员以完成收购业务。收购企业若是要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加工后销售,还需要具有加工的机器设备和生产车间,若是收购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需要有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务局备案;二是企业计划收购的农产品、加工后产品耗用的原材料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范围之内;三是企业需要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缴纳税款、税务检查所需的准确资料,并且能够及时地上传开票信息,准确无误地开具收购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制、设计、印制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的,其使用对象只能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作为会计凭证用以反映纳税人在一段时间内的经济活动情况,又可以作为一种合法的证明用以记录销货方的纳税义务和购货方的进项税额;同时,它又具有重要性和合法性的特征,在增值税的计算过程中以及税收管理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行过程中要凭借发票对税款扣税加以注明,并且在购货方向销货方购买货物支付增值税的时候,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的生产过程到最终的消费过程所涉及到的各个环节紧密的联系起来,保证了税赋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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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