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税收优惠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创新具有激励作用。
..............................
第 6 章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创新的政策建议
6.1 制定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
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刀切”的情况。首先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其他产业的政策大多重叠,目前大部分为一些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忽略了战略性新兴产业自身的特征。其次战略性新兴产业囊括多个产业类型,优惠政策未能细化。这样“一刀切”不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满足各产业的不同发展需求。
所以建议出台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其“战略性”“良好的外部效应”特征,将其与笼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相分离。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九大产业的不同成长阶段、不同产业类型,了解其不同的创新需求,明确发展重点和方向,比如环境保护产业,其公益性较强,企业研发创新的动力较弱;高端装备制造业其发展相对成熟,创新支出趋于稳定,但创新成果转化激励不足;新能源汽车其处于产业发展阶段,创新需求大,并且研发风险大,需要更多的政策引导与支持。在明确产业不同需求和特质后,制定相应的优惠细则,形成多维度、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最终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兼具普惠与特殊,最大程度的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协同发展。
现行税收优惠中企业所得税方面,已经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但是也不难发现这些税收优惠方式的作用途径以及效果不一致,甚至产生一些相互抵消。因此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我们应该着力企业创新活动的全过程,实施更加精准的结构性减税方法,将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的不同作用相结合,让他们更好解决不同阶段企业所面临的创新难题。
第一,加大研发投入激励的强度。研究中得出间接优惠直接作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投入环节,而且效果显著,激励效果好于直接优惠。所以现在要保持此项税收优惠的落实效果,同时加大优惠力度。可以延长加计扣除的 3 年期限限制、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将此项政策更加“普惠”,让更多产业享受到这项政策的红利,在实操上,降低认定标准和简化操作手续。
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这项间接优惠实施效果不显著,应考虑将加速折旧扩大产业范围,让所有行业自主选择。同时也可以适当考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精尖设备和核心零部件直接税收抵免。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还应该注意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发展中很大一部分是无形资产,现有规定对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规定为最低 10 年,不能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可以适当缩减折旧年限。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