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均衡分摊所得避税....................................33
四、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比较........................37
(一)CRS 的规定 .............................38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 38
(三)亚洲国家及地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41
(四)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有利经验.................................42
五、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体系的建议..........................42
(一)提高一般反避税的法律层级....................42
(二)建立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转让定价规则............................43
(三)修改我国的 CFC 规则 .............................44
五、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体系的建议
(一)提高一般反避税的法律层级
提升一般反避税的法律层级,可以有效打击跨税种、包含不同类型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在税收征管法应当增设适用所有税种、所有领域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并且,有必要制定规则用于衔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值得一提的是,2015 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等相关财产时的企业涉税问题做出了细致、完整的规定,上述规定解决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等相关财产所得税的避税问题。②所以,在企业方面解决了涉税问题,那么自然人方面也应当出台相应的制度来规范非居民个人转让中国境内财产(包括企业股权在内的个人财产)的个人所得税避税问题。
全球多数国家并未有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转让定价规则,即便有,也只是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个人转让定价应当区别于企业转让定价,因为个人转让定价有其独有特点。企业转让定价一般是通过在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价格,而自然人转让定价避税方式是通过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高附加值劳务所得等来实现。②所以,针对自然人转让定价规则应着重关注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特许权使用、高附加值劳务等方面交易,而不能够全文参照企业转让定价规则来制定个人转让定价规则。上述交易的定价往往成为自然人在转让定价中避税的主要途径。
................................
结语
随着我国 2018 年新个税的修改以及我国国税总局与他国税务总局第一次金融机构涉税信息交换的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问题再次引起了广泛关注。关于避税还是反避税,这即是理论上的探讨,也是立法实践上值得关注的问题。关于避税的法律性质界定,在理论及立法上,在国别之间均存在无法统一的界定标准。所以,在纵览国内、国外的立法实践及理论的前提下,可以较为准确的界定避税的法律性质、避税的构成要件以及反避税的法理基础等。此外,相较于国外税制发达国家,我们国家的反避税法制进程才刚开始不久,势必存在许多问题。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他国反避税立法有利经验,并结合我国个税立法现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交流愈加紧密,可以预见的是除了国内的个税避税问题,国际避税问题也会愈加普遍。所以,我们在反避税的实践中,不应一昧否定避税行为,应在实践中多观察、反思避税与反避税行为,不断总结经验来预防避税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