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企业管理论文研究,本文从监事会治理的视角出发,以 2014 ~2018 年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平衡面板数据为样本,经实证检验发现:1、从监事会治理的描述性统计来看,国有企业对于监事会的设置具有较高的主动性,但是大部分国有企业监事会会议次数较少、对监事会成员的股权激励较少、外部监事所占比重较低、具有专业技能的监事占监事会总规模比例较低。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监事会具有较高的设置主动性,而积极性、专业性 、独立性方面表现较差。2、就监事会治理影响企业绩效的回归结果的显著性水平来看,基于一般统计检验设定的显著性水平,在全样本组中,监事会的某些特征与 Roa、TobinQ 表现出显著的相关关系。有些监事会特征能有效提高企业绩效,如监事会规模与 TobinQ、监事会会议频率与 TobinQ、监事会成员持股与 Roa 均具有正相关关系,有些监事会特征对企业绩效具有负相关关系,如监事会规模对 Roa。因此监事会治理对企业绩效具有影响。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随着公司治理的发展与创新,全球对公司治理的关注反映出越来越多的共识,即“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可持续增长和发展的制度保证”[1]。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推进,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已在国有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2]。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改制后整体上市,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后的国有企业不仅需要对多数股东负责,而且还要承担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功能[3]。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更为重要。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但是,监事会并未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损害了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满足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2005 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的权利、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以及监事会的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为增强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提高监事会的权威性,新的《公司法》赋予监事会聘请外部会计师协助监事会开展工作的权利;赋予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此项权利的增加不但提高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而且为监事会发现公司异常情况能够及时向股东反映提供了路径,监督及时性的提高有利于抑制大股东获取私人收益的机会以及有效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来看,《公司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监事会制度。
但具体而言,《公司法》中与监事会制度相关的内容依然略显不足。监事会提议权的增加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监事会的监督权,但监事会权利的行使仍然是受到限制的,对董事会的监督力度较低;其次,公司大股东对监事会成员的选择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监事对公司的监督会受大股东的影响,导致监事会的独立性差,监事会的监督可能变得无效。同时,由于我国采用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并存的治理机制,对监事会成员监督的积极性产生影响,降低了监事会进行监督的动力,阻碍了现代公司治理的完善与发展。从公司监事会治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当董事和高管为获取私人收益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但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且严重侵害了股东利益,监事会的不作为证实了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而且针对监事会责任的罕见诉讼也证实了监事会主导权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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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与采用单层次治理模式的英美国家相比,由于外部监督的强大作用,它们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没有监事会,因此对监事会的管理较少关注。我国采用德国和日本的两级治理结构,在公司中设立了监事会,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了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也设立党组织,监管机制很多,但它们似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二十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毫无疑问,监事会作为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关键内部监督组织,将起到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和对管理层的合法性的监督作用。然而,现有的公司治理实证研究基本上是针对董事会的,对于监事会进行实证研究的还较少。由于系统移植的适应性以及缺乏相应的具体操作规则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监事会逐渐暴露出其监管失效的症结所在。在长期运行过程,该系统的有效性已被理论界和实践界批评。这种质疑的声音并不缺乏残酷和真实的案件证据。
2020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了一则处罚公告,被处罚对象为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原因为该公司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明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达到套取现金的目的,雇佣专门的团队进行自买自卖的股票交易行为,严重破坏股票交易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为此,中国证监会对其处以巨额罚款 17.6 亿元。最终,中国证监会以明利股份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为由对全体涉案人员按照不同程度的责任划分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陈志强监事处以 150 万元金额的罚款。与明利股份操纵证券交易并导致上市公司的监事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在我国资本市场也有其他案例可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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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文献综述
2.1 监事会治理有效性
监事会的存在是为了代替股东来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目前相关学者对监事会治理的有效性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一部分学者认为,监事会同董事会、股东大会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坚持监事会具备有效性理论。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监事会是董事会的附属机构,监事会对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并未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支持监事会具备无效性理论。为评价我国公司监事会的治理水平,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小组构建监事会治理评价体系,并多次运用该体系对我国监事会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2004 年,研究小组选取 1307 家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研究,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我国公司监事会参与治理的状况较差,回归结果显示监事会治理水平的提高不会改善公司的治理绩效[4]。2006 年,小组利用 1249个样本分析监事会治理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从监事会治理指数等级分布表中看出,监事会的总体治理状况仍不乐观,并且各个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而从治理指数前100 的上市公司统计检验分析结果发现,监事会治理水平的提高,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绩效[5]。2008 年,研究小组选取截止至 2007 年 4 月 30 日前的公开数据,对 1162 家上市公司进行分析,从连续 4 年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数中看出,与 2006年相比,监事会的治理状况明显提高[6]。2010 年,研究小组对 2008 年的公司治理水平进行分析,实证结果显示监事会治理对公司绩效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7]。上述研究结果显示,监事会治理仍然是公司提高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随着时间的流逝,监事会的有效性逐渐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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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监事会治理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与采用单层次治理模式的英美国家相比,由于外部监督的强大作用,它们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没有监事会,因此对监事会的管理较少关注。而国内学者们主要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监事会制度的建设是否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在实证方面的研究并不多。
通过阅读国内外文献,探索监事会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的相关性。道尔顿等人(1999)发现,监事会规模对企业绩效具有积极影响,因为规模更大的监事会可以改善其对 CEO 的咨询功能[14]。Puspita 等人(2007)也证实了这一发现,他们发现监事会规模的提高可以带来良好的银行绩效[15]。Arosa 等人(2013)找到企业绩效与监事会规模之间的关系是倒“ U 形”,这意味着如果监事会规模不太大或不太小,监事会的效率是最佳的[16]。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监事会的规模越大,公司的绩效越好,因为监事会规模越大,知识面越深,战略决策的质量越好,监督效果越好,并且其咨询作用也越好。更大的监事会也意味着增加了人力资本,因为监事会对业务信息有了更好的了解。相反,其他研究表明,扩大监事会的规模对企业绩效具有不利影响。Jensen(1993)认为,由于监事会成员之间代理问题的复杂性,规模较大的监事会效率较低,监事会规模的增加会导致沟通、协调和决策过程中的困难,从而减少监事会的有效性,而监事会效率低下会导致公司绩效的下降[17]。此外,Cramer(2010)证实了监事会规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权衡[18]。特征进行分析。李维安等人(2007)赋予监事会独立性与监事会行为有效性权重系数构建监事会治理指数,监事会的独立性从人员安排的独立性与权力构造的独立性两个层次上衡量,分别选取外部监事占内部监事的比例、监事会主席是否兼任党政职务两个衡量指标;监事会行为有效性选取监事会会议次数衡量。总体上看,监事会治理状况并不理想, 不同公司之间差别也很大[19]。杜永奎等人(2018)选取股权集中度为自变量、会计信息质量披露为因变量、监事会规模为调节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研究结果显示监事会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改善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20]。袁萍等人(2006)使用平衡面板数据来研究监事会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实证分析监事会规模、监事会会议频率、监事持股情况、监事的学历对公司业绩没有影响[11]。郝臣等人(2015)使用公司治理评价研究小组所构建监事会治理评价体系研究监事会治理与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显示监事会的治理指标与总风险、制度风险和特殊风险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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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股权结构、监事会治理与企业绩效的相关理论基础........................14
3.1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