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农村经济论文,本文使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2010、2014、2016、2018四期数据,构建2016年家庭征地经历对2018农村居民非农就业决策影响的实证模型。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发展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规模的征地和拆迁,这涉及到农村地区千家万户的生计和财产问题。土地征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也给农村居民带来了不利影响。土地征用导致大量农村居民失去重要生产来源,征地拆迁政策也会带来一系列失地农民的迁移和安置问题,给其带来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活压力。土地征用对农村居民的就业决策方面也有很大影响。一方面,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和土地之间的联系被切断,使得他们的农业劳动供给减弱甚至走向失业。另一方面,征地后的新城建设和产业发展也可带来新的就业机会,吸引农民进城在新产业中就业。然而,新就业机会需要对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和转型,并综合考虑农民的能力、素质、就业意愿等因素,才能确保失地农民在就业转型过程中的择业自主和生活保障。故土地征用对农村居民就业的影响是复杂的,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
目前,我国劳动供给现状总体上表现为,人口总量增加缓慢,但劳动年龄人口数量仍然较大。根据国家统计数据①,2023年末我国总人口为14.10亿人,其中劳动年龄人口(16-59岁)达到8.65亿,占61.3%。然而,最近几年劳动年龄人口增长速度逐渐下降,劳动年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重也出现下降趋势。这意味着,虽然劳动年龄人口在数量上仍然庞大,但劳动力的供给量不会持续增加。同时,最近几年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也对劳动市场产生了影响,一些传统行业的用工量不断减少,而新兴行业和新兴职业的需求不断增长,这对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研究土地征用对农村居民非农就业的影响对于制定和推行相应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深入了解土地征用对农村居民就业决策的影响,制定和推行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转型,推动农村现代化和城乡统筹一体化进程。
第二节文献综述
一、土地征用对农村居民影响的研究
土地制度的变迁贯穿于中国共产党从确立政权到国家建设的百年历史,中国土地制度被视为基础性制度,对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陈乐宾等,2022)。有学者认为,财政收入支出分权、财政压力会显著扩大土地征用的范围(彭旭辉等,2022)。而关于征用土地增值利益的公平和分配,是学者讨论关注的焦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经历了四个不同阶段,包括建党到建国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建国到改革开放时期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开放到十八大时期的土地出让收益管理,以及自十八大以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全民共享制度建设(邹旭等,2021)。土地增值分配的方式则分为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和村集体主导三类(彭航等,2023)。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各主体博弈过程中,促进国家、集体、被征地农民三元利益主体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平衡,有利于农村地区增收致富,缓解贫困,减少征地冲突,保障农村社会稳定(Sargeson,2013;吕小锋等,2020;张广财等,2021)。
从总体上看,我国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逐渐向农民主体倾斜(王珏等,2023)。学者们针对公平合理地分配征用土地增值收益提出了不同角度的政策措施,其一,明确集体土地产权,提高被征地个体的协商地位,增加征地补偿额度,完善安置措施(Yakup et al.,2020)。同时,不仅仅向失地农民让利,还要提高农民城市化能力,减少农民对福利性补偿的依赖(丰雷等,2021;纪芳,2022;陈绍军和閤小操,2022)。其二,基于农民集体内部的利益规则,建立地利共享的分配秩序,明确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从而化解利益分配矛盾(赵勇和慕良泽,2023;郭圣莉等,2022)。其三,通过探索市场化的土地征地补偿方式,更加关注土地的最佳利用方式,开放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建立公平的市场价值定价机制,以确保被征土地的农民得到合理权益补偿(余文清,2022)。其四,推动农地征用立法,提高被征地农民利益分配占比,固定土地价值增长收益分成比例(孙小雨,2024)。
第二章政策变迁和现状趋势
第一节土地征用的政策变迁
一、土地征用范围的历史变迁
国家为何拥有土地征用的强制性权力?征地的目的是什么?何种土地可以被征用?这是回答土地征用范围的三个关键问题。在土地征用改革历史中,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认定贯穿于整个法律法规的颁布与修订历程,是引发土地征用范围发生转变的根本原因(肖黎明,2018)。
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框架始于1953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丰雷等,2020;王斯亮,2023)。该办法首次对土地征用做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在第一条中便明确土地征用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建设需要,同时也要照顾到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同时,该办法提出了节约用地的总原则,这些内容奠定了我国进行土地征用的基本方针。然而,该办法并未对公共利益制定确切的标准,关于公共利益的条款较为笼统,也没有严格区分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的概念,这实际上扩大了国家征收土地范围。在实际的土地征用工作中,土地征用完全由政府行政主导,没有区分商业性和公益性用途,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没有自身决定权。1954年《宪法》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明确了国家征用土地的强制权力,规定国家可以通过征购、征收等方式将农村土地收归国有,并且强调了只有在满足和促进公共利益时,国家才能依照相关的法律,进行实地勘定,并进一步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相较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4年《宪法》对“为了国家需要”而征地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公共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认定。1958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则对征用土地的所有权进行规定,第十四条中,“己经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征用实质上是将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与1953年相比,1958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扩大了土地征用的范围,具体而言,将“私营企业、事业土地”扩展到“公私合营企业、各类合作社用地以及自办的公益事业用地”,从侧面上也对“公共利益”认定范围进行了扩张。另外,1958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的“征用”和“拨用”进行界定,土地征用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变更,而当使用农民耕种的国有、公有土地,则不适用土地征用,而应该使用土地拨用政策。
第二节土地征用和非农就业的现状趋势
一、土地征用面积逐年减少
根据《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中历年土地征用情况统计所示(见图2-1),我国土地征用面积在2011年以前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最高在2011年达到568740.50公顷的土地征用面积水平。2012年以后,受到宏观经济发展以及土地政策调整影响,征地范围被不断限缩,土地征用面积逐年减少,2016年降至328164.81公顷。在2012年以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用面积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这一时期,为了推动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建设等城市发展目的,政府增加了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土地征用面积逐年增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围绕减小土地征用范围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在国家强有力的耕地保护政策背景下,自2012年以来,土地征用面积逐年减少。具体分地区而言,东部地区土地征用面积呈现下降趋势;中部地区土地征用面积呈上升趋势;西部地区土地征用面积在2012年以前呈上升趋势,2012年以后逐渐下降。
第三章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22
第一节概念界定..............................22
一、非农就业......................................22
二、土地征用...................................23
第四章实证设计和数据选择.........................31
第一节实证设计..........................................31
一、基准回归模型设定.............................31
二、模型的内生性及处理方法.........................31
第五章实证分析.......................38
第一节土地征用对农村居民非农就业影响的基准回归................38
第二节内生性处理和稳健性检验..............................40
第五章实证分析
第一节土地征用对农村居民非农就业影响的基准回归
基于上一章构造的2016年土地征用经历对2018年非农就业影响的Logit回归模型,在模型1至模型3中逐渐加入个人特征变量、人力资本变量、社会资本变量和家庭特征变量进行回归。这样的做法能探究个人特征变量、人力资本变量、社会资本变量和家庭特征变量是否对回归结果产生影响,避免遗漏变量和设定偏误,一定程度上验证模型的稳健。表5-1汇报了Logit回归后的结果,对比表明:在加入不同层面下的控制变量后,2016年的土地征用经历与2018年的非农就业之间均存在5%显著水平的正向相关关系,经历土地征用的农村居民非农就业概率更高,假设1“土地征用促进了农村居民的非农就业”得以验证。
第六章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研究结论
一、土地征用促进了农村居民非农就业
根据基准Logit模型回归分析发现,土地征用对农村居民的非农就业参与之间存在显著正向相关关系,并且通过倾向匹配得分法缓解内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