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经营
[摘 要] 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家庭经营与农村合作经济关系系统中,合作经济不是对家庭经营的替代,而是对家庭经营固有局限性的补充和完善。相反,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生产领域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不仅是我国农村经济一项长期的基本制度,而且是合作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关键词] 合作经济; 家庭经营; 市场主体; 经济组织
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由于我们缺乏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深刻认识,缺乏对合作经济内在规律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往往把合作经济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似乎合作经济取代家庭经营天经地义,进而脱离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和农民的愿望,片面追求合作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与此同时,当合作经济发展遇到挫折时,又反过来对合作经济本身产生怀疑甚至非议。因此,正确把握家庭经营与作经济的关系,对于我们深刻理解我国农村现行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家庭经营是世界众多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
家庭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形态。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可以说,自从有了家庭就有了家庭经营。从原始社会后期,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和家庭制度的确立而产生的家庭经营已经历了近三千年的历史。农业领域的家庭经营作为最早的家庭经营形式,在其发展演进的过程中,不仅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会随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消亡,相反,却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和广泛的适应性。无论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还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无论是贫穷落后的地区,还是在富裕发达的地区,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历史和实践都充分证明,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普遍的经营形式。甚至从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过程和结果来看,也没有改变农业生产过程中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
美国是在20世纪30年代实现国家工业化后,开始重点转向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它在40年代初实现农业机械化,50年代初实现农业现代化,现在是农业现代化水平最高的国家。美国无论是在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还是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之后,始终都是以农民的家庭经营———家庭农场作为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并且在农业生产的发展过程中,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不仅没有被削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逐步强化的趋势。日本是农业现代化水平很高的国家,但目前70%的耕地和草地仍然是由小规模农户经营,其中,土地经营规模在一公顷以下的农户占69%。可见,日本是在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而且正是家庭经营这一组织形式推动着日本农业现代化向纵深发展。另外,从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来看,也都是把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济制度。
(二)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具有的天然经济优势
家庭经营作为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其效率是由家庭特殊的产权结构决定的。家庭的共同产权形式,不仅可实现家庭内部的合理分工与协作,而且其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起到降低监督成本,达到提高家庭成员的整体收益的目的。因此,从根本上说,家庭成员的经济行为和非经济行为也都是遵循并由效用最大化原则调节的。
既然家庭经营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那么,为什么家庭经营只是当今农业生产领域的主流生产组织形式,而不是其他领域的主流生产组织形式?显然,生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不仅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且还与生产对象的性质密切相关。家庭经营之所以能够成为农业生产领域一种具有广泛适应性的基本制度,必然是因为家庭经营具有的天然经济优势较好地实现了与农业生产经营客观要求的有效衔接。
首先,众所周知,农业生产不仅具有空间分散和形式多样的特点,而且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它要求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必须同时遵循自然规律。自然因素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往往使有效劳动与实际投入劳动不一致。对于主要以最终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劳动成果衡量尺度的农业生产来说,如何将实际投入的劳动最大限度地转化为有效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就成为农业生产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为适应农业生产的上述特点,农业生产者必须具有高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决策的灵活性。与之相联系,家庭经营所具备的适宜分散作业、精心照料、灵活应变、简化管理、节约监督成本的特性,恰好可满足上述要求。
其次,农业生产具有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不一致的特点,家庭经营有利于从农业生产忙、闲、断、续的客观实际出发,依据可利用的经济资源,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项目,达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
再者,家庭经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庭成员间利益的一致性,使其具有自我强化的激励机制和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各不同工种和各生产环节的合理分工,有利于生产经验和技能通过“传、帮、带”的形式得以继承和提高,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正是基于上述其他经营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才会成为人们必然的理性选择。
(三)家庭经营并非简单地等同于小农经济
传统的小农经济排斥分工协作、排斥科学技术的应用,确实与大市场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目前我国农业实行的家庭经营,虽仍具有小农经济的某些基本特征,如规模较小、技术装备落后、分散经营等,但要改变这种局面,并非意味着一定要扬弃家庭经营。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从世界范围来看,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普遍的经营形式,甚至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也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完成的。然而,现代农业中的家庭经营与传统的小农经济已有很大不同。如美国的家庭农场一般经营着成千上万亩土地,采用的是现代技术装备和农业科学技术,并且农业生产过程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极高。显然这种家庭经营不仅不是现代农业的对立物,而且是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农业制度,它们都在发挥家庭经营优势的同时,克服了传统的小农经济的弱点,逐步促使经营规模的扩大,取得了规模经济效益[1](P5-7)。
另外,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过程来看,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有多种途径。通过扩大农户经营耕地的面积,从而扩大经营规模的方式是基本途径之一,但这种方式受很多因素的限制。比如,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民非农化的程度,以及是否建立起了有效的农地流转机制。上述两因素属于刚性约束,消除其限制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的经营规模只是反映农业生产规模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农业的粗放经营时期,土地的经营规模几乎是农业生产规模的决定因素。但随着农业集约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从事家庭经营的农户在小面积的土地上同样可以实现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因此,单位土地面积上农业生产投入与产出的规模日益成为经营规模的决定性因素,进而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农产品商品额和农产品商品率也逐渐转化为反映经营规模更为重要的基本指标。
不能将农业的家庭经营与传统的小农经济等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现代的家庭经营之所以能够与现代农业相适应,是因为农民的家庭经营已通过各种途径纳入社会化生产体系之中,成为相对独立的一个“车间”,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担负着一家一户不便或不能进行的事情,实质上是宜分则分,宜统则统,只不过是统、分具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
在我国农业微观组织形式演进的曲折历程中,之所以把家庭经营与小农经济等同起来,否定家庭经营,除了是受前苏联集体农庄模式的影响外,更主要的是我们对家庭经营认识的误解和对家庭经营局限性的过分夸大。
(四)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演进的反向证明
应该说,在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集体化演进过程中,在互助组与初级合作社阶段,基本上坚持了家庭经营的生产组织形式。然而,到了高级社阶段,对家庭经营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对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实行了过分的集中管理,结果,不仅完全放弃了家庭经营的优势,而且也未能使集体经营的优势得到发挥。相反,集体经营的劣势却无限制地放大,最终走向人民公社制度的失败。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实行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家庭承包责任制,真正实现了农业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真正体现了农民自身利益与劳动成果的统一,因而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彻底扭转了我国农产品长期短缺的局面。可以说,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是我国农村经济发生的一场最深刻、最根本性的变革。
中国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家庭经营是现阶段最有效率的经济制度,是最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组织形式,是最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营形式,是最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的管理形式。家庭经营不仅是我国农村现阶段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和一切改革举措的出发点,而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经济制度,将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制度。
二、家庭经营的局限性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客观要求
尽管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具有其他经营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并且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制度将长期存在,但这并不能说明它没有缺陷。家庭经营的局限性最突出的表现在其与市场的关系上。
在家庭经营制度下,作为独立的市场微观主体,农民不再是单纯的农业劳动者,而且还是农业生产的经营者。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农民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必然会与市场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并且随着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和市场发育程度的提高,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也必然会增强。农民作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一方面必须从市场上买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另一方面,又必须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产品。也就是说,每个农民都必须同时面对买方和卖方两大市场。问题在于,个体农民无论是在买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