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海洋环境不断遭受来自船舶的污染,除大量的油污事故外,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船舶一旦发生泄漏等事故,后果更不堪设想。2001年4月,我国长江口就发生了有史以来世界上最大的一起海上苯乙烯泄漏事故,给我国沿海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然而,我国就船舶运输有害有毒物质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方面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入手分析,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几点思考。
海洋环境越来越遭受到来自船舶的威胁,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各类危险品运输船的重大灾难事故连续发生,几乎每年都要发生一起油轮溢油事故。从70年代开始,中国海域也不断受到海上溢油的威胁,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而作为危险品船之一的化学品船,一旦在海上发生泄漏事故,后果更是后患无穷。2001年4月17日,在我国长江口外的东海上,一艘载有2290吨有毒化学品苯乙烯的韩国级货轮“大勇号”与中国香港籍货轮“大望号”相撞,约700吨苯乙烯泄漏入海。大片鱼类被毒死,飘浮在海面上的有毒化学气体在30海里以内使人感到头疼、恶心、咽喉肿痛。经证实,这是有史以来世界上最大的一起海上苯乙烯泄漏事故,它给海洋生态造成的破环难以估量。
一、我国的相关立法
二、完善我国立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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