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扩大汽车金融的服务市场
摘要: 随着《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的获准开业,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格局正发生重要变化,国内金融机构应尽快提高自身竞争力,争取在日益扩大的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上获得有利地位。
关键词: 汽车金融; 服务; 策略
根据最新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在2004年8月分别批准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和大众(中国)汽车金融公司正式开始营业,这标志着我国汽车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开始对外开放。随着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的进入,国内汽车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必将激烈,国内的商业银行和汽车制造商所属的财务公司将面临竞争压力。
一、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现状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现处于刚起步阶段。总体看,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呈现三个特点:第一,市场提供主体高度集中。虽然目前参与的市场主体众多,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几乎所有的其他形式的商业银行,另外还有七家汽车财务公司都参与了汽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但与发达国家的情况不同,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汽车金融服务最重要的提供主体,其贷款规模占整个市场的95%,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合计占5%。第二,从实际效果看,我国不存在真正的专业汽车金融公司。我国现有的7家汽车财务公司由于本身所属汽车集团实力有限,难以形成现实的规模经济优势。而根据《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的作用在于为集团技术改造、新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进行中长期融资服务,为销售服务只是它的职能之一。这也限制了财务公司专业化优势的发挥。第三,服务内容以传统的个人消费信贷为主,融资租赁、购车储蓄、汽车应收款保理、汽车应收款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都未开展。目前我国汽车个人消费信贷的模式有三种:以经销商为主的经销商直客式;以汽车制造商财务公司为主的财务公司间客模式;以银行为主的银行直客模式。由于汽车消费信贷在我国开始的时间不长,各金融机构对此类业务尚处于熟悉阶段,基于控制风险的原则,传统的个人消费信贷也就是购车贷款开展得比较多,其他金融服务都未提供。
现有的汽车金融服务格局和模式限制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效率的提高。首先,作为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商业银行与汽车制造商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商业银行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目的是为追求信贷差获取利润。这种业务对于银行来说,与其他的贷款业务没有本质的区别。当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汽车消费会下降。这时汽车制造商需要的是扩大信贷规模刺激汽车销售的增长,而银行此时会由于还款风险的增大而逐步减少放贷规模,这与汽车制造商的目标不一致。另外,由于汽车信贷只是银行业务的一种,商业银行不可能象专业汽车金融公司那样采取高度的专业化经营,这样使汽车金融服务的效率得不到较快提高。其次,服务提供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区样造成了风险向银行集中。为争夺客户,商业银行纷纷降低购车贷款的门槛。随着购车贷款门槛的降低,还款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面对还款风险的增加,很多保险公司不得不减少或终止车贷险业务,这样商业银行就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由此造成了银行的不良贷款增加。再次,以购车贷款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服务无法对汽车制造商提供实质性的支持。汽车金融服务是汽车制造商价值链延伸的重要部分,它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促使生产资金和销售资金完全分离,实现专业化分工。而购车贷款是面对消费者,汽车经销商得不到资金的支持,从而无法扩大销售规模。这使汽车制造商不得不考虑将一部分生产资金用于帮助经销商扩大销售。
二.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环境
随着《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和两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的开业,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开始了新的发展阶段。
第一, 汽车金融服务面临巨大的市场空间。
根据美国通用汽车对中国市场的预测,今后几年,中国的小汽车需求将保持20%到25%的年增长率,.私家车的增长速度将达到33%的水平。目前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为700万户,到2008年将提高到4200万户。到2010年中国有能力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在全球的汽车销售特别是私人用车的销售中有70%是通过贷款方式销售。而我国通过贷款方式售出的汽车只占总销售量的10%。对我国大中城市的调查显示,今后希望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车的消费者,其比例大致为70%。可以说,中国的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具有巨大的成长空间。如何在巨大的商机面前赢得竞争,是我国汽车金融服务提供商考虑的重要问题。
第二,汽车金融服务的配套建设不齐全。主要表现::首先是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缺失。国外汽车金融之所以发达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除考核贷款购车人的资产状况外,更重要的是考核该人的信用记录,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能为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由于国内尚未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金融机构在放款时对消费者个人信用的评估成本较高,对消费者的信用评估多流于形式。其次是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汽车信贷领域,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中只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款提及这些内容,且不具体,起不到实质性的指导作用。另外,有关汽车金融的担保方式在实际办理贷款过程中不实用。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汽车消费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三种:抵押、质押与保证(第三方担保)。
抵押担保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十分普遍,而国内目前房屋产权复杂,评估时效和评估费用上存在诸多问题。质押同样没起多大作用,质押贷款要求贷款人将相当于车款的有价证券存人银行,可现实生活中持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有价证券的却很少。第三方担保方式也举步维艰。《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同时因人员流动频繁,其它有保证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也不愿为职工担保,所以进一步完善《担保法》是保证汽车金融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此外,随着汽车金融公司的进入,对规范的分销网络和质优价廉的售后服务的需求在增加,而目前国外通行的45模式分销网络在国内刚起步,数量有限,售后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
第三,汽车金融服务市场的境内外参与者各存优劣势。
面对巨大的汽车金融服务市场空间,国内外汽车金融服务提供者都跃跃欲试,谁能在竞争中获胜取决于自身的竞争优势。国外汽车金融机构在资金规模、产品体系和风险控制上有优势,而国内的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本地营销经验上领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面临着两难的选择。既要进一步开放市场,又要与目前管理能力相适应,有效维护市场秩序;既要按照入世承诺,允许外资进人,又要考虑适度保护刚起步的民族汽车金融产业。
在这种情况下,就在扩大开放和审慎操作中间进行平衡。一方面,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批准了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的建立,允许他们进行汽车消费信贷,这对外国汽车金融公司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利好消息。同时《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还在金融手段上规定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开放这类中间业务为富有金融经验的境外金融机构提供了创新的空间。
但另一方面,《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也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一是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这样就限定了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和法人股东通过金融公司产生的业务影响范围,因此除部分中心城市外,境内广大的汽车消费市场还是在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内。二是限制资金来源。按照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实行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比例控制管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这样,就只能依靠境内股东存款、银行借款、出售债权等途径筹集资金,从而加大了资金成本。三是限制业务范围。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只能是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与贷款担保、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及营运设备贷款。这决定了其无法建立起直接针对客户的涵盖产品咨询、融资、维修保养、旧车残值处理、租赁等环节的全能化服务链。这样就削弱了外资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此外(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还对利率进行了严格规定。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由于从属于大的汽车制造集团,他们可能提供更低的贷款利率甚至零利率来推动汽车销售。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却明确把利率锁定在国家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只允许“上下浮动10%至30%”,这样,国外汽车金融公司惯用的与银行拼利率的“法宝”便无从发挥。
三、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发展的策略
汽车金融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强的金融服务业务,专业性的汽车金融公司会最终成为市场上的主导力量。对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体系来说,培育我国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格外重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应采取以下策略。
1.多方合作培育成立汽车金融公司。
尽管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由汽车制造商单独成立自己的汽车金融公司,但由于我国汽车制造商数目众多,大多数厂家规模较小。即使是一汽、二汽这样的大集团也没有能力组建具有相当实力的汽车金融公司。目前由国内主要汽车制造商、银行、经销商共同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是现实的选择。银行将资金批发给汽车金融公司,由于金融公司负责金融产品开发、销售和风险管理,由于厂家是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的最大获利者,凭借着他们专业化上的优势,完全有能力控制好相关方面的风险。而经销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