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信用重整角度来谈谈我国金融风险防范问题
全球金融动荡和区域性金融危机的漫延已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我国的金融风险问题也日益成为国人议论的焦点。如何防范和化解我国的金融风险,许多有识之士已提出各种方案和措施,在此笔者仅从社会信用重整角度来谈谈我国金融风险防范问题。
一、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的安全装置
金融风险的形成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活动所依托的一国经济运转出现了故障,导致资金流动受阻进而引起金融风险;二是金融活动自身运行失控,形成金融资源的误配置而引发金融风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无论是经济原因引起的金融风险,还是金融自身原因导致的金融风险,都表明了一国的社会信用制度遭到了破坏。要维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和防范金融风险,就必须重整社会信用制度。
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信用经济,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任何一个经济单位都不可能独立存在,只要从事经济活动,就必然要涉及到信用活动(即作为资金供给者或资金需求者的一方),就会成为社会信用链条上的一环与其它经济单位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市场经济越发达,信用活动越是普遍,由信用所联结起来的债权债务链条越是延伸得长,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越是具有一种“债化”特征。显然,在信用链条环环相扣的情况下,一旦有人破坏了信用原则,必然会引起债务的紊乱或死结,出现金融风险,进而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所以信用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强有力的助推器,更是支撑现代市场经济高效而有序运转的基础和必要的安全装置。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即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要有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信用观念要深入人心,信用活动要规范有序,信用约束要强而有力,残缺不全的信用制度,必然会引发金融风险,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残缺不全的信用制度必然导致金融风险
信用制度从其原始的或狭义上讲,主要是指各种具体的信用活动及运行规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现代意义或广义的信用制度,即伴随信用活动的产生和发展所形成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观念,信用行为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同一体。我国的信用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虽有了较大发展,但由于历史的、制度的等多种原因,使得我国现有的信用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不仅没有保障经济的有序运转,反而促成了许多金融风险的形成。这主要表现在:
(一)信用观念淡漠,使得债务链条无限延伸,积累了巨大金融风险。
信用是以所有权的事先界定为基础,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一种借贷行为,所谓信用观念也就是有借有还的一种思想意识。债务人只有按期偿还债务才能保证信用活动的顺畅进行。但在我国,信用观念普遍淡漠,无钱还不了,有钱也不愿还。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大量存在的债务拖欠,尤其是国有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更是司空见惯,似乎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一种“常态”,其结果是债务链、三角债越来越长,银行的不良资产越来越多。
(二)信用行为不规范,潜伏和累积了大量金融风险。
1•信用契约不规范,债权人对债务人缺乏有效约束。信用行为的维系是靠契约来约束交易双方的。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信用行为中的契约由口头协定逐步发展到标准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种信用工具。但遗憾的是,我国企业间的信用多为“口头信用”与“挂帐信用”,规范的票据信用并不多见,银行信用也以信用放款居多,抵押、担保贷款比例很低,即使是少量的抵押贷款,也因抵押手续的不严谨而缺乏对债务人的强有力约束。缺乏约束的信用必然会引起金融纠纷,甚至金融风险。
2•非法金融行为大量存在。信用交易是一种自愿的交易行为。但在任何一个国家,为了保障信用交易的合法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都要对信用市场进行必要的管理,最基本的管理内容之一便是规定哪些金融交易是合法的,哪些金融交易是非法的。从事金融交易都必须经一国金融管理当局批准,但目前我国存在大量未经金融主管当局批准的非法金融活动,如非金融机构乱集资,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引发了巨大的金融风险,甚至引发了区域性的社会不安定。这也是目前我国金融风险中最为可怕的金融风险源。
3•合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乱拆借,乱抬利率,用信贷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等。由于这些违规金融活动的大量存在,使得许多金融机构出现资金周转失灵,流动性准备不足,支付危机一触即发。最近我国实施关闭、接管、破产处理的十多家金融机构,都与这些机构的违规运作有很大关系,这也是我国金融风险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4•信用行为不规范还包括政府部门的随意干预,不具担保资格的行政主体随意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股市的过度投机、欺诈行为等,都会引起不同程度的金融风险。
(三)信用约束不力,滋生了金融风险。
前已述及,信用的基本特征是有借有还,只有对债务人的行为给予必要的约束才能保证信用行为的延续。虽然各种信用契约可以对债务人给予一定的约束,但真正使契约有效或最具约束力的是一国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绩,颁布了诸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一系列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有力保护,尤其是作为最大债权人的银行其利益经常受到损害。据典型调查,经法院裁决的经济纠纷案件,银行往往能胜诉,但真正能执行收回本金的只有10%左右。可见这种软约束力,不仅不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反而助长了债务人借钱不还的恶习,为金融风险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环境。
三、信用制度不健全所产生的危害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运行已脱离实质经济而独自运行,对经济的影响力度更大。如果信用制度不健全,不仅会对金融运行带来直接危害,而且还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引发金融危机具体来说,这种危害性主要表现在:
(一)导致社会资源的误配置。
信用制度不健全必然会出现:(1)资源的流动受阻,资源的闲置与短缺并存; (2)价值不能顺利回流(即借钱不还)导致资源的重新分配受阻; (3)借贷行为约束乏力,使竞争性资金“公共物品化”,助长了人们无节制的扩大信用,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则表现为某些部门大量无效占用资源,效益低下,经济结构失调,银行呆滞贷款增加。
(二)不能建立利益与责任、收益与风险相互对称的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内在特质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要求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收益与风险的对称。如果约束不力,经济秩序必会大乱,如无节制的追求银行贷款,用各种方式逃避银行债务,甚至使一些人铤而走险大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
(三)阻碍高效金融市场体系的建立。
这是因为,第一,信用是金融市场的交易方式,信用行为不规范必然引起金融市场的不规范;第二,信用观念缺乏,信用行为约束不力,必然使得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第三,信用关系扭曲,契约化普及程度不高,市场缺乏可供交易的标准化信用工具;第四,抑制人们参与市场的热情,如目前许多地方企业债券出现兑付危机,使得企业债券市场明显滞后于其它市场的发展。
(四)难以化解已存在的信用风险,有效防范和抵御金融危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活动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环节,人们之间的关系具有一种“债化”特征,如果有人不遵守信用交易游戏规则,赖帐不还,势必会打破平衡关系,使信用链条中断,引起单个或局部的信用风险,如不加以及时控制,则会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进而引发区域性或全国性信用危机。信用危机的出现直接威协到经济制度的安全甚至政治安稳。如由于大量企业的拖欠,使得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大有拖垮银行之势,大量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付困难及各种社会非法集资案的暴露已引起广大公众的不安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可见信用制度不健全,不仅难以有效防范和抵御金融危机,而且还有可能导致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混乱。
四、重整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措施
(一)根植信用观念。
重整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也就是要重新制定、规范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游戏规则”,建立起抵御金融风险的防护墙。经验告诉我们,一种新制度的推行,必须要有适宜的社会经济环境,思想必须先行。因此,我们应首先大力营造我国遵信、重信、守信的社会环境,从思想上根植信用观念;二是从经济关系方面努力培育信用关系,树立信用观。要让人们深刻认识到违约不守信既是为人不耻的道德败坏问题。也是破坏经济关系,损人又害己的不法金融犯罪问题,不遵守信用规则,只能损害自己的商誉、信誉和名誉,在市场经济中是无立足之地的。
(二)强化债权者主权机制,调整好各方经济利益关系。
信用关系的存在是以不同的所有权的存在为基础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只有产权明晰,真正做到物归其主,且物的所有者有充分完全的自主处置权才能建立起典型意义上的信用关系。我国信用制度之所以不健全,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产权不明晰,所有权人的自主权受到漠视和随意践踏。因此,要重整我国信用制度必须要强化债权者主权机制。一是要彻底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划分各经济主体的所有权,打破大锅饭,以实行真正的借贷制;二是要确保所有者在资金运行方面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干预,指挥或强迫借贷。作为债务人必须如期履约,当然债务人的借贷权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人也不得强迫与其建立信用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倒逼机制,打破资金供给大锅饭,维护各方经济利益,建立起正常的信用关系,防范金融风险。
(三)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信用关系得以延续,防止出现信用风险的基础是债务人如期履约。债务人如期履约至少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有稳定的收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