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合同法论文,本文从总体和个案两个层面出发,对误载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并对司法裁判模式进行分类,总结出误载合同纠纷中证据认定的四种模式和法律适用的四种司法裁判模式。
第一章导论
1.1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误载合同纠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书面表示不一致所引发的合同纠纷,属于当事人双方因合同解释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近年来,“误载”、“误载不害真意”等表述频繁出现在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的抗辩理由、裁判文书“本院认为”的论证说理部分。
“误载不害真意”规则通行于大陆法系国家。误载不害真意作为法谚广为流传,该规则源于德国民法理论,属于合同解释原则中的一种。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误载不害真意规则。
截止2022年1月,以“误载”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中搜索,案由为“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共有905件。2015年以前涉及误载的合同纠纷案件均为个位数,2015年猛增至46件,此后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在全部涉误载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二审案件有271件,再审案件有308件,二审改判数量有163件,再审案件改判数量有281件。从微观的个案角度分析,法院在误载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中对证据的认定、采纳以及法律的适用等方面都存在分歧。在事实认定上,有些法院的误载认定重证据;有些法院的误载认定只论对案涉合同的解释。相同的证据在一审二审中被认定为与案件无关,在再审的误载认定中却被采纳。在法律适用上,即使同为认定了误载案件,也存在个别案件法律适用不同的情况;未认定误载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更大。由此可见,在误载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现状与同案同判的司法要求相距甚远。因此,对误载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没有专门针对误载的研究,但在各种意思表示解释相关的研究中对误载进行了论述。这些研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误载属于意思表示错误问题还是意思表示解释问题。杨代雄(2020)认为,“误载不害真意”原则属于主观解释中的一种。客观主义解释原则适用于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如要约、解除表示;主观主义(意思主义)解释原则主要适用于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如遗嘱,但在解释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时,主观意思并非毫无意义,“误载无害真意”规则即体现了主观意思在解释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时的决定意义。纪海龙(2018)认为误载是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解决的问题。朱庆育(2016)267认为误载属于意思表示错误的特殊形态“签名错误”中的一种。梁分等(2020)在遗嘱解释的研究中则认为误载是表示错误的一种,应该坚持古罗马法学家所确立的误载不害真意规则,即遗嘱文本中的显而易见的错误记载,不影响遗嘱的真实意思,可以修正,且不影响遗嘱效力。
第二,关于误载如何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古罗马时期就确认的误载不害真意规则已经明确了误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意思表示按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发生效力。俞彦韬(2019)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于表意符号的通常意义具有相同的误解时,依据“误载不害真意”的原理,应当赋予意思表示以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意义;同理,在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表意人真实意思的场合,也应当承认这一真实意思。如果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表意人对于符号的通常意义发生误解但不知其真实意思,那么应认为意思表示由于含义无法确定而无效,因为此时任何遵循诚信原则的相对人都不能被允许借机利用表意人的表达瑕疵。刘亚东(2018)认为如果本人对于自己所授予的代理权或权限在书面或者口头上存在误载,则不影响其真实授权的意思表示。
第二章误载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2.1总体情况
截止2022年1月,以“误载”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中搜索得到的案件中,案由为“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共有905件。在全部涉及误载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二审案件达271件,再审案件308件,二审和再审案件约占整体案件数量64%。二审改判案件数量达163件,再审改判案件数量为281件,总计改判的案件数量为444件,改判率高达49%。改判率高说明关于误载合同纠纷在证据的采纳或者法律的适用上存在分歧。
从案件类型上分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有5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3件,追偿权纠纷2件,其余则为各类具体合同纠纷,涉及合同种类达20种。其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数量最多,高达306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数量次之,为171件;案件数量位列第三的是借款合同纠纷,为134件;第四是买卖合同纠纷,有90件。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数量最多的原因在于其中279件涉及共同的被再审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这279个案件有着相同的案件事实,属系列案件。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位居第二也是类似的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往往是数十个原告或者上诉人与相同被告和被上诉人发生纠纷。例如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与40个不同的原告因同样的误载事项发生纠纷,武义德信置业有限公司也与14位不同的原告因合同的文本错误发生纠纷。这两类案件数量分列第一第二,这是房屋拆迁安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相同的格式合同适用于不同的个体,一旦出现纠纷就意味着大量的案件的涌现。
2.2典型案例
上文已经阐明了误载案件的整体情况,下文在905个案件中选取6个典型案例从微观角度对误载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买卖合同以及借款合同是所有涉误载合同中数量最多的四类合同类型,在所有误载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占比高达77.5%。因此,若要探寻误载合同纠纷的一般处理规则,应以这四类合同纠纷为主体,然后选取司法裁判思路不同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研究不同司法裁判模式的裁判思路有助于提出该类案件的应然裁判思路。
2.2.1典型案例选取标准
选取典型案例的标准有二,首先是该案合同纠纷涉及的合同类型应属于案件数量排名前列的合同类型;其次避免选取误载认定上体现相同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案件,选取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差别的案例作为典型案例。
若只追求逻辑的周延,不考虑法理和现实裁判,那么涉误载的合同纠纷关于“误载”事项的司法裁判结果应有以下六种:(1)认定误载,合同按当事人主张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2)认定误载,仍按合同记载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3)认定了误载,但既没有按照当事人主张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按照合同记载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4)没有认定误载,合同按当事人主张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5)没有认定误载,合同仍按合同记载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6)没有认定误载,但既没有按照当事人主张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按照合同记载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下文简称上述六种情形为模式1-模式6)
第三章误载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分歧......................17
3.1证据认定分歧.........................17
3.2法律适用分歧............................19
第四章司法裁判分歧产生的原因.........................23
4.1法院对误载认定的属性认识不一........................23
4.1.1认为误载认定是事实问题...............................23
4.1.2认为误载认定是法律问题..........................24
第五章误载合同纠纷的应然裁判思路...........................33
5.0误载认定兼具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33
5.1误载合同纠纷审理时的证据运用...........................34
5.2误载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36
第五章误载合同纠纷的应然裁判思路
5.0误载认定兼具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因为法院对“误载认定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在误载认定的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差别。统一对误载认定过程的认识是消除司法裁判分歧的基础。换言之,厘清误载认定的属性是探讨误载合同纠纷应然思路的前提。
误载的认定过程就是探明真实意思表示的过程,也就是“真实意思表示认定”的过程,所以误载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解释。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意思表示解释属于法律问题,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它不单单是法律问题。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出现分歧的原因可能在于法学理论研究几乎不会对具体案例的司法裁判过程做细致的拆解分析,往往从概念到概念,由理论到理论,并不会考量这种定性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是否存在意义。诚如各位认为意思表示解释应当为法律问题的教授所言,从纯粹的哲学理性思辨上而论,凡评价性问题都应被归纳为规范性问题,即法院运用法律来判断的问题均为法律问题。然而,这对实际的审判活动并无帮助。法院在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之时也会运用法律来判断,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阶段查明的是案件事实,很显然不能被认定为法律问题。所以笼统地将“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这个误载合同纠纷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归纳到法律问题领域是不恰当的,应当对其做更加细致的探讨。
结语
本文从总体和个案两个层面出发,对误载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并对司法裁判模式进行分类,总结出误载合同纠纷中证据认定的四种模式和法律适用的四种司法裁判模式。证据认定的四种模式分别是证据起决定作用,无需证据直接认定,证据起辅助作用以及有证据也不认定误载。法律适用的司法裁判模式分别是以下四种:认定误载,合同按当事人主张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认定误载,合同仍按合同记载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认定误载,合同仍按合同记载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认定误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