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合同法毕业论文,笔者认为该论文主要研究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保全、合同履行、合同转让等方面。今天无忧网为大家推荐一篇合同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合同法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一:海峡两岸劳动合同法比较研究
1引言
中国内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蓬勃发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频繁,跨国、跨区域投资数量呈几何倍数增长,劳动力流动也成为区域间国家间经济发展与合作的重要内容与表现。特别是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特殊的政治关系背景下所体现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有着特殊的作用与意义,在直接投资与劳动力流动中所产生的劳动力雇佣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两岸投资与跨区域就业的效果,影响着两岸经济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1.1选题背景
目前,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海峡两岸经济交流频繁,直接投资与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会产生劳动力雇佣关系,因此,研究海峡两岸劳动合同法并比较其差异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1979年改革开放后,中国内地对台政策由“武力解放”转为“和平统一”,海峡两岸政治关系由敌对趋于缓和,政治坚冰的打破带来两岸经济的回暖。年代初期,台商开始在福建沿海地区投资,民间经贸往来逐渐增多,但是台湾当局对海峡两岸经贸往来限制严格,因此台商投资都比较低调,数量和规模有限。1987年7月,台湾当局允许企业对外投资,同年11月,允许台湾同胞赴大陆探亲,这对台商深入了解内地的政治与经济投资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台商开始大规模进入大陆寻找投资机会。1988年,内地适时公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为台商进入大陆投资提供了政策保障。台商看中内地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纷纷到大陆投资。期间由于内地和台湾的某些事件或政策改变,台商到内地投资出现过波动,但是总体趋势是积极、稳步、快速发展的。2009年6月30日,台湾地区正式宣布内地资本赴台投资放开决议,海峡两岸经济投资也由台商赴内地的单边投资转成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投资。台湾地区投资审议委员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1月至12月台湾地区对内地投资133.17亿美元,年增119.82%,投资项目达到408个,年增63.85%。投资领域涉及光电产业、传统产业、通路产业、金融服务业。短短一年,台湾地区对内地的投资数量就达到如此规模,且增长快速,可见两岸经济往来的紧密性。从1994年到2010年4月,内地对台投资超过亿美元,投资项目总数8万余个。内地对台湾地区经济的发展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内地是台湾地区第一大贸易伙伴和顺差来源,台湾地区是中国第五大进口市场,两地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经济关系密切。。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进一步加深,内地学生可以赴台就读,台湾地区学生也可以到大陆求学,再加上经商人员,两地之间出现大量的人口流动。很多人开始异地就业,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大量增加,台湾人到大陆工作,大陆人到台湾地区上班。双向投资和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必然会发生劳动力雇佣,产生劳资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模式的出现,台商在大陆的投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外资企业、内地企业与台资企业竞争日趋紧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台商的优惠政策在减少,内地市场出现劳动力成本上升、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本文旨在理清海峡两岸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及完善过程,了解《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基准法》的颁布实施背景,明确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在劳动合同法中主体界定的异同,找出海峡两岸劳动合同法形式与内容的差异,增进海峡两岸交流与了解,达到相互借鉴的目的,并为海峡两岸投资者及跨区域劳动力流动所产生的劳动关系提供参考。
随着海峡两岸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入交流,大量的台商深入祖国大陆办厂投资,近几年,内地企业的快速发展也促使其到台湾地区投资,异地设厂投资会发生劳动力使用,产生劳动雇佣关系。由于投资者对异地法律环境知识的匿乏,有可能会制约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必要的困难。同时,跨区域就业劳动者数量的增加,也对海峡两岸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的差异提出疑问。深入比较研究海峡两岸劳动合同法律,规范用人单位或者说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清晰界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推进海峡两岸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战略意义
2海峡两岸劳动合同法发展脉络
2.1大陆劳动合同法发展脉络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非常重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制订,在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与部门有大量的关于劳动关系的法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其目的都是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和谐。改革开放后,我国原有的劳动法律制度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鱼需根据社会现实对我国劳动相关立法进行修改修订,保留原有的合理部分,对新情况新劳动关系给予明确规定。1982年修订的《宪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接受教育权等方面进行规定1978年《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基本建立了职工养老制度1982年《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加强了对特殊工作的劳动保护同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提供依据而后的《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对职工录用和考核制度进行了规定。从1985年起,我国对现行劳动制度实行改革,并颁布诸多法律《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但是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与范围已严重不适于我国劳动生产关系的新变化,对新出现的经营体制中产生的劳动关系的规定很少。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行,这是我国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立法。但是《劳动法》的内容大多数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应用中不够明确具体,尽管也有相关的配套规章,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使劳动合同的种类与内容大大增加,但是面对我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仍无法清晰界定。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1月1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9月18日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概念不明确的提法与规定进行全面具体解释,至此,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起来,这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规范化、具体化、明确化有着重要意义。
2.2台湾地区劳动合同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脉络
台湾地区关于劳动者权益及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有很多:如1947年实施《动员戳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1975年实施《工厂法》,以及多次修订的《职工福利金条例》、《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厂矿工人受雇办法》、《动员勘乱时期人力管理办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职工训练法》等。《工厂法》是调节劳动关系的主要立法。1961年《劳工法草案》制定完成,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充,但是并没有颁布实施。随着台湾地区经济的蓬勃发展,旧有的法律法规己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与变化,经过长期的辩论,台湾地区于1984年颁布《劳动基准法》,这是台湾地区关于劳动合同的根本法律,颁布至今,经历过六次修订,其基本内容并没有太多变化。1998年12月后,台湾地区政府将《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商店、餐饮、旅馆等产业,这样就实现了该法对各行业的劳动关系进行调节的目的。1987年台湾地区宣布解除戒严后,废止了《动员裁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也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如《职工福利金条例》、《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就业服务法》、《劳动契约法》,并重新颁布《工会法》,制定颁布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两性工作平等法》、《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职业训练法》、《就业服务法》、《全民健康保险法》、劳工保险失业给付实施办法》、《劳工保险条例》修正、《就业保险法等。
3劳动合同法适用主体的比较........9
3.1大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9
3.2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的适用主体........10
3.3海峡两岸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适用主体的比较.......11
4劳动合同比较........12
4.1劳动合同形式比较.....12
4.2劳动合同种类比较........13
4.3劳动合同内容比较.......14
5劳动合同法律基本内容比较........15
5.1海峡两岸工资比较.......15
5.1.1关于基本工资.........15
5.1.2关于平均工资......16
6对海峡两岸劳动合同法对比后得出的建议
6.1对大陆《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建议
中国内地劳动法律法规数量多,加上地方性规章制度,相互之间的规定有时会存在差异。中国大陆劳动法律体系以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劳动关系起步,转向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