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策略分析》-公务员论文精修
【摘要】关于《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策略分析》的公务员论文精修: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的基础和依据,科学、公正的考核既有利于在公务员队伍中形成良好的竞争与合作精神,发现和鼓励人才,也有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打造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但现行考核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策略
一、现行考核制度需要完善的若干问题
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依据由三部分构成: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五章、1994年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1998年中组部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就考核原则、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方法和程序、考核结果的使用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形成了一套相互补充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但从公务员考核具体实施的实践情况看,我国的公务员考核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制度性问题。
1、分类、分层考核的基本要求不明确,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致使公务员考核的管理功能难以落实。一般地,公务员考核制度以公务员职位分类为基础,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将公务员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不同部门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在这五个方面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现行考核制度并没有体现出不同类别、层级公务员考核的基本要求,考核内容规定得过于原则,难以体现和衡量不同类别公务员因职务、工作性质、工作责任等不同而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不同表现。正是因为分类、分层考核的基本要求不明确,内容缺乏针对性,导致公务员考核过程中出现走形式或领导个人说了算等问题。
2、简明、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未能确立,评价缺乏客观性。现行公务员考核的原则是客观公正、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七条同时指出:“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许多部门和地方往往重视年度考核而忽视平时考核,重视领导意见而忽视群众意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指标体系迟迟没有建立,造成无法具体衡量的主观判断在考核中占据重要地位,难以全面、客观、具体地反映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各方面表现,因此,公务员考核的评价缺乏客观性。
3、偏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考核方法缺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长期以来,我们的公务员考核注重定性考核,对定量考核的关注程度偏低,考核标准的可操作性低,考核方法过于简单,受人际关系影响比较大。大多数考核的结论是主观色彩浓郁的评语式的,伸缩性大,反映公务员工作实绩的力度比较小。以考绩为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其中,工作数量是可以统计的,但是,质量、效益、贡献、发挥的具体作用等却缺乏可衡量的考核标准,因此,难以科学有效地对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做出测量,从而使考核在某些地方流于形式。
4、考核等次偏少,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现行考核制度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等,又规定优秀的比例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在实际工作中,不称职的公务员又占极小的比例,于是,80%以上的人集中在“称职大平台”上,而这当中有工作表现比较好的公务员,也有工作表现比较差的公务员,僧多粥少,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碍于情面轮流坐庄,甚至“在考核评优时出现了抓阄现象,谁能被评为优秀,全看运气,碰上谁是谁。”这样做的结果导致激励机制形同虚设。
5、程序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民主和公开程度不够。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规定,在年度考核时必须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考核。基本程序是:个人总结;群众评议;主管领导写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异议复核。但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单位和部门对考核程序并不重视,存在“以评代考”和领导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大部分单位和部门对公务员只反馈考核等次而不说明原因,有的单位甚至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者本人考核结果。所有这些制度上的缺陷造成公务员队伍竞争不足,激励作用微弱,这一方面反映出我们对科学的规范化的考核制度的可操作性重视不够,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对考核这一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不够重视,致使造成“考核年年搞,年年老一套”的流于形式的问题。因此,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需要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加强公务员考核制度化建设。
二、规范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针对上面所说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在增强考核的权威性的基础上从下述几个方面入手,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1、以分层、分类考核为思想指导,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增强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对公务员分层、分类进行考核有利于提高考核的科学性,一般而言,考核内容要和岗位职责一致,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要求并不相同,如果将对公务员的考核与不同岗位责任制与目标责任制相结合,那么,就能够使考核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其次,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应当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职务性质和业务要求依层次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从而形成一个不同类别、层次公务员考核评估的综合指标体系,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增强考核评估的有效性。
2、在考核方法上,应当强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考核的科学化水平。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来考核公务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首先应当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规定为考核原则;其次,根据不同类别、层次的职位的要求,将德、能、勤、绩、廉的各个指标都进行量化,分解为若干要素,并赋予一定的分值和加权系数,然后,确定不同类别、层次职位各要素的等级标准和分数线,加总即得出某一职位的公务员的分数,对照相应的等级标准,即可得出被考人的等次。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能够全面、客观、有效地反映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情况,也有利于公务员对照自己的行为在工作中改进方法、提升素质。
3、增加公务员考核等次,加强激励机制作用。对考核结果划分等次是世界各国公务员考核的共用手段,英国、法国、日本的公务员都依成绩将公务员分为5个考核等次。http://www.51lunwen.org/gwy/我们的公务员考核等次过少,不能使考核制度充分发挥激励功能,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需要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的考核分数划分等次,形成优秀、优良、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5个等次,并赋予不同等次公务员不同的奖惩措施,形成竞争和激励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在考核程序上做到严格严谨与公开民主相结合。首先,应当强调对考核程序的重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考核,倾听群众意见,避免走过场;其次,为了增强考核的严谨性和严肃性,应当对于考核结果增加反馈、公示、申请复议等环节,既体现出考核的公正,又能够体现出尊重公务员权利的民主作风;最后,公开透明与民主评估应当贯穿考核程序始终。我们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严密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优秀成果,推进我们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并进而构建和完善整个公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