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冷战结束以后,国际社会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由此我们不得不面对后冷战时代国际社会的新变化。禁飞区以”人道主义”之名而进行干涉的立意,虽然各方解读众说纷绘,但是单纯就行使干涉的行为看来,一般针对干涉采取反应的主体不外乎是国际社会整体或是部分国家所发动的行为,故本文理应将参与禁飞区干涉的所有国家当作主体加以介绍。后冷战时代国际干涉的客体,除了新“国际形势”的地区性冲突(衍生出人道主义事件)之外,国际社会不乏面对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恐怖主义以及生态环境问题等重大议题,虽然这些议题的重要性不亚于“人道主义事件所招致的危险,但涉及与主体的关联性以及本文所探究的“禁飞区”范畴,故将研究的客体范围限制在设立禁飞区事件这单一客体之上,至于其它影响国际安全甚深的客体,则不是本文所要探究的重点。事实上,根据现有的案例来看,所针对实行禁飞区的国家,都是一些内部充斥紧张的民族关系、混乱的政治运作、萧条的经济生活和动荡的社会局面的国家和地区,但是更重要的是,如果这些国家已经无力或者不能够控制种族灭绝或种族仇杀等人道主义危机的恶性发展,或者本身就直接参与到这类行动中,那么国际社会对其的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不可能避免的了。正如,一国如果发生上述的种族仇杀、种族灭绝等事件,而该国又无力提供保护的时候,改由外界提供必要的帮助,实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应该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对一国设立禁飞区则必然出现一个问题:即西方国家往往会从自己的立场来推理界定这些国家是否真正存在上述事端的发生,因而肆意对他国进行干涉,且在没有法理依据的前提之下,丧失其客观性。
故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即是以基于“人道主义”而设立的禁飞区是否正如干涉国自身定位的良性霸权”角色一致,或者只是作为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或推展其国家利益的另一挡箭牌。另外,近年来禁飞区制度的出现作为一种“人道主义”干涉的新实践,在减少人命损伤以“拯救”他国,是否真正达到联合国的设立初衷,以及设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等等事项,都将在下列几章一一呈现,予以探究分析。
2 禁飞区制度概述
2.1禁飞区制度的含义
2.1.1禁飞区的含义
禁飞区又称禁航区,是二战之后才产生的概念,指在一地的上空任何未经特别申请许可的航空器禁止飞入或飞越的空域。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存在两种形式的禁飞区:一是一国基于保卫国防和保障飞行安全的理由,主权国家在特殊的情况、特殊的时期下对其领空范围内的特定空域划定的禁飞区域。这种禁飞区由于是基于一国的国家主权,所以不存在国际法上的争议;二是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某国或者某国际组织在他国境内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设置的禁飞区,然而这种禁飞区只有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下才具有合法性。本文主要探讨的则是第二种形式的禁飞区。
2.1.2禁飞区的种类及特点
当今禁飞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禁飞区的设立是基于国家主权所赋予的权力而建立的,即在特定的情况、特殊的时期以及特定的区域内对飞行器进行限制飞行和管制的措施。这种禁飞区的划定,大部份是基于国防的理由,例如重要军事基地、重要政府机构、重要建筑(如核电厂、水坝)上空等,例如我国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政协会议开议期间,北京的重要军政机构也设立了禁飞区,如中南海、人民大会堂和天安门广场,除了禁止民航机飞越之外,各类的空飘物体也是被严格限制的,例如热、球、遥控飞机、广告、风事等;再如2012年9月25日在美国总统奥巴马即将在联合国大会发表演讲时,两架小型飞机闻入为联大会议而设置的禁飞区,美国军方紧急出动两架战机栏截。美国此美防空司令部发言人科内利奥表示,当地时间2012年9月25日上午11点左右,两F-22架战机分别在新泽西州升空,栏截了两架闯入禁飞区的小型飞机。美国联邦航空局称,小型飞机的飞行员没有通过无线电获得进入禁飞区的许可。两架飞机分别在进入禁飞区20分钟与14分钟后离开,在新泽西中部地区机场迫降。美国联邦航空局将首先迸行调查,然后决定是否惩罚两名飞行员。另外也有基于飞行安全的理由设立的禁飞区,例如摩天大楼、火山活动区上空等。由于此类禁飞区的设立是基于国家主权,是一国对本国国内事务进行的管理,因此在国际法上是不存在争议的。
还有一种禁飞区的设立则与前一种不同,此类禁飞区是基于人道主义保护的目的,由某些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在他国的境内设立的未经特别申请或者许可禁止飞越的区域,然而此种禁飞区只有在获得国际组织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能具有合法性,因此此类禁飞区的设置问题在当今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学领域争议颇多,本文也是主要对此类禁飞区的现状及发展进行研究探讨。
2.2禁飞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2.1禁飞区制度产生的理论渊源
在国际关系思想中,主要存在三大思想传统,即革命主义、多元主义和现实主义。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中,现实主义与革命主义倾向于两个不同的极端。在现实主义的思想中强调的是“绝对主权,而在革命主义的思想中强调的则是“绝对人权”。现实主义认为,国家为个人的目标提供了集体保障,国家不但能够负担道德责任,而且还是他们共同构成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革命主义则认为不仅应承认普遍人权,而且还认为人权在原则上是绝对高于主权的,只有打破国家的枷锁,实现全球个人的完全解放,才能实现普遍人权。这两种关于主权与人权关系的观点虽然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但都有明显的缺陷。现实主义提倡的是国家道德,即只要符合国家利益,就是道德的,这种排他主义的观念对个人道德(如奴隶问题、集体待遇(如民族自决原则)等主要的道德问题视而不见,而且也拖杀了进行政治对话的可能性。而革命主义假定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世界主义的世界中,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论证设立全球政治机制未免不现实。英国学派的代表之一赫德利布尔的多元主义与现实主义和革命主义不同,多元主义虽然同时承认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和人权的合法性,但是坚持认为国家才是国际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国家内部的个人和集体只有通过各自国家的媒体才能进入这一社会中。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而非主体。因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干涉原则其制定的目的即是为了限制个人及集体妨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然而,多元主义有其国家主义的道德合理性,即由于现实世界中政治权利主要集中在国家层次上。但多元主义在道德上存在很大的缺陷,多元主义只承认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唯一主体,从而为任何形式的道德漠视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这些道德漠视不仅包括个人待遇和集体待遇,甚至还涉及了作为一个世界的整体境遇。
与多元主义不同,一些学者摒弃了那种将国家的合法性视为理所当然的做法,即国家作为“一种通过共同传统来表达各自共同利益和愿望的个人联合体”,为个人目的提供了集体保障。既然国家通过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而获得了道德合法性,那么国家的合法性就不应仅仅取决于是否拥有主权,即是否拥有作为主权实体必须具备的各项根本属性,还取决于国家是否能够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国内合法性与国际合法性并不是毫无关系的,一国如果不能为自己的公民提供基本的人权保护,则其国际合法性也将受到严重的影响,这里所称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指的是生命权,即免受暴力欺凌的安全权和生存权,因为彻底享有这一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3关于禁飞区制度的理论纷争...........11
3.1禁飞区合法论.........11
3.1.1禁飞合法论的理论基础........11
3.1.2禁飞区合法论的理论分析.......12
3.2禁飞区违法论.......12
3.2.1禁飞区违法论的理论基础........13
3.2.2禁飞区违法论的理论分析.......14
3.3我国关于禁飞区的态度..........14
4禁飞区制度的国际法现状........17
4.1关于禁飞区的国际法界定......17
4.1.1全球性国际法......17
4.1.2安理会决议与联合国宪章.........18
4.2禁飞区制度........20
4.2.1设立禁飞区的条件.........20
4.2.2禁飞区之禁止事项及其例外.......20
5禁飞区制度存在的国际法问题.......22
5.1禁飞区设立的法律依据问题..........22
5.1.1禁飞区的设立缺乏法律依据.......22
5.1.2禁飞区的设立缺乏原则指导.......23
6 禁飞区制度的完善
从当今的国际社会现实来看,针对“震憾人类良知”的残暴作为,实施一定程度的干涉还是有其必要性的。综观冷战后整个国际局势正处于一种“多发点”的混乱不安状态,很多对国际政治、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地区,由于种族众多,宗教和信仰也比较复杂,近年来各类矛盾日益凸显。针对目前的这种国际环境,联合国要怎么处理呢?不管不问,任其日益恶劣?这种方式绝对不可取,并且由于国际种族问题具有两面性,任其自由发展可能会导致更恶劣的国际环境。基于这种情况,干涉仍旧具有其一定的必要性,但争论的重点主要还是对于建立禁飞区制度的实施如何予以条件加以限制和完善。
6.1细化国际法依据
6.1.1规范禁飞区制度,完善立法
从历史实践中可知,如果禁飞区的设立缺乏明确的合法化的条件,那么就会容易导致滥用人道主义干涉现象的发生。因此,制定禁飞区合法化的标准,进一步使其规范化,能够增强对滥用禁飞区制度的法律限制。有鉴于此,任何计划或准备参与到人道主义干涉行动中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