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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农村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现状与对策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46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06051559571374 论文字数:2245 所属栏目:公共卫生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关键词】 公共卫生 监督管理 农村

 

农村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是整个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认真分析农村公共卫生现状,加大农村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是当前农村卫生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现状

 

1.1 农村公共卫生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乡镇企业公共卫生管理论文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的广泛流动,使农村公共卫生问题也日益突出。加之农村居民的法制观念普遍淡薄,自我防范意识较差等,造成农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危害以及严重影响农民身体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趋增多,加上农村卫生监督面广量大,安全卫生条件差,人员素质较低,监督难度大。所以,农村公共卫生监督管理面临的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1.2 农村公共卫生监督体系存在缺陷 目前农村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多数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定期不定期深入到乡(镇)、村监督执法。由于县级卫生监督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多头执法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多部门分段监管,但仍存在许多职能不清的问题,如小作坊管理、保健食品管理等还没能统一明确职能部门,部门间扯皮、推诿现象时有发生。加之目前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经费紧张、人员编制少、基础设施差、监督手段落后等问题,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仅县城的监督任务就十分繁重,对重点乡镇和公路沿线的单位每年仅能开展1~2次一般性监督检查。至于全方位、高质量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很难实施。有的乡镇虽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和机构,大多是兼职,基本上不能单独开展有效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因此,单靠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有限的巡回监督检查根本不能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监督应有的频次和力度,满足不了新型农村社会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很难做好对农村公共卫生事件准确及时的预警、监测和报告。
  1.3 现行监管模式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意见中提出“一般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基于这一原则,目前部分地方委托乡镇卫生院履行农村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但是,乡镇卫生院作为一个医疗机构,本身就是被依法监督的对象,并不具备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主体。
  再从卫生法理原则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依法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主体,无权再委托其它机构进行行政执法。况且目前许多乡镇卫生院已改制为民营医院,无法承担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所以,委托乡镇卫生院管理农村公共卫生,缺乏法律依据。
  1.4 政府重视支持、部门共同参与的局面有待形成农村公共卫生监督涉及面广、执法难度大,没有政府的协调支持、部门配合参与是无法完成的。但是,目前农村公共卫生监督已成为各相关部门工作的“软肋”。加之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由,对农公共卫生管理论文村公共卫生监督工作不支持,甚至公开禁止监督人员进入被监督单位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有些农民群众受文化水平限制和经济利益驱动,对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不理解,有抵触情绪。
  1.5 缺乏具体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尽管我国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卫生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城乡差异巨大,文化风俗不尽相同,立法过程中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多数卫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由各省制定实施细则,使农村公共卫生监督失去了可操作性。
  1.6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滞后 农村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卫生要求知识缺乏,不知道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不良习惯认识不足。
  

2 对策

 

2.1 进一步强化政府的领导职责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有9亿多是农业人口。所以,保护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始终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的农村卫生监督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县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加大对乡、村巡回卫生监督力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农村公共卫生监督中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农村公共卫生监督的主要责任在政府,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卫生问题要靠政府。要有效地整合当地卫生资源,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的投入,要把中央对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的要求具体化,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公共卫生综合管理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上的“真空”现象。
  2.2 构建完整的农村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体系2.2.1 尽快理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意见精神,向已成立的卫生监督机构移交全部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充分发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责,深入乡村,落实巡回监督工作任务。
  2.2.2 成立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紧紧抓住当前乡镇卫生院管理和职能转移的机遇,利用乡镇卫生院的人力资源,组建乡镇卫生监督(分)所,承担所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包括法律法规宣传培训、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等。人员设置可根据各地人口、监督检查工作量而配备。乡镇卫生监督员由县统一管理、调配、定期轮岗。
  2.2.3 村级可设立卫生检查员:以村卫生所为依托,人员可实行聘任,主要负责对传染病或其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必要的救治,配合县、乡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2.3 完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的法律保障 要按照中央要求,充分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由各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当地农村实际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范。
  2.4 加大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把卫生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农村普法工作的内容,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农民群众懂法、知法、守法意识。县乡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农村的特点进村入户,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培训从业人员,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