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从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角度切入,引出了对我国该制度本身问题和及价值和存在困境的思考,同时结合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建设企业法律顾问”的决定,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司律师”的队伍建设,我国的企业法务制度有其存在的现实价值,其存在符合依法治企的理念,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也是普法宣传的重要纽带。
第一章 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概念界定
一、法务的概念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法务这一职业也应运而生,但在我国仅仅不过三十余载的历史。“法务”一词在我国类似的称呼还有“法务专员”、“法律顾问”等,其名字概括了它的主要职能,法务主要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一个法务的基本职责包括:负责处理企业的诉讼或仲裁案件、起草和审核合同、参与法律事务的谈判、应对各种法律纠纷等等。在不同行业的企业法务做的工作也都是大同小异,相同的是都要与法律打交道,不同的是不同行业所接触的法律类别也不尽相同。总而言之,法务在处理法律事务的同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增强,这也为企业法务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成长的土壤。企业法务的产生来源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企业风险是指一种未来可能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也就是企业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为了使这种可能性降到最低法务便应运而生了。
目前我国企业法务的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企业设立法务岗位和建立法务管理制度已经成了不少企业的共识。比如说在国企,国家通过规章制度来强制要求设立法务岗位;而在私企,暂时还没有规章制度强制的要求,但是残酷的市场经济的竞争使企业必须在成本控制和预防风险上设立法务岗位,否则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远远大于其经营的利润,这是市场经济的导向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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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理论分析
一、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相关概念及其关系原理
要想实现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推动企业法务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务制度的法制内容。最开始要了解“法律化”、“法制化”、“法治化”之间的内部联系和不同之处。
“法律化是其他形式的制度化”①。在国家立法过程的形式是一种特殊的形式,这种特殊的形式把特定的内容升级为特定法律的体系,最后用立法的形式将规范化的制度上升到国家意志的过程。企业法务制度的法制化是指通过固定组织形式的流程,例如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的管理过程以及评估和评估的方法、标准、程序、权利和义务、组织过程等,提供法律方面的制度支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各个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都被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来,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秩序就这样被建立起来。企业法务制度是对每种类型的经济实体(例如国家,企业和公民)的秩序的集中表达。因此,企业法务制度的立法有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法律体系中的秩序。
“法制化”是“法律化”的发展。法制化是处在动态与静态之间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静止不变的概念。因此我们要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分析法制的轨迹。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制是比法律更高位阶的变化过程,因为我们国家立法不单单只包括立法部门的立法程序,如果这样的话立法就只是一个部门的事情,无法辐射到整个法律部门的职责,在立法后的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和司法机构的司法程序,以及辐射到整个国家在立法后各方面的行动。从静态的角度来看法制的内容与法律接近,都是法律制度的缩写,但是它却是是自身独立的又开放的,自身在保持独立的地位的同时,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等其他社会制度又完整地结合在一起。企业法务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企业法律制度标准化和制度化的不可避免的过程,也是不可避免的选择。这是根据国家宪法、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在国家所有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将相关的企业法律制度制定、调整和规制的计划的所有要素,为实现企业法务制度的执行监督,实施法律风险的防控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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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节 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
企业法务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法国等欧美国家,时至今日,其发展的程度相对成熟,相关的制度也比较完善,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固定的体系,我们有必要研究并学习国外成功的经验和成熟的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企业法务的发达国家,从 1882 年的美孚石油公司成立法律部门以来,至今已有超过 100 年的历史了。在长时间里,美国的公司只是从社会上外聘一些社会律师,处理诉讼事务。这和我国现阶段的企业的处理方式很相似。随着法律事务的不断增多,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才开始确定公司内部的专职顾问的主要作用,到 70 年代企业法务制度达到了完善和成熟的程度①。在美国大多数企业中都配有法务,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法务列席企业的高层会议,提出法律意见。“在美国企业 500 强中,有 480 家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占企业总数的 96%。全美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数已近 20 万人,占律师总数的 21%②”。通常在大型企业中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以总法律顾问来牵头处理多头的法律事务的组织模式,以更好的管理集团与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法律事务。最开始美国的企业法务是由社会上律师来担任,后来律师长期受聘于企业,没有组织单独的企业法务考试。因此企业法务多数是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他们进入企业后,仍享有律师的权利,并可以代表企业来出庭。
西方企业法务制度没有国家立法的强制性,为了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属于企业自发的行为,所以也谈不上制度的法制化。但是我国企业法务制度相对于西方的企业法务制度,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属于被动的事后风险防御,在我国的企业很少自发的设立法律部门来防范风险,只是发生了法律事件以后来外聘社会律师进行处理,不仅提高了企业的成本,也并不能对企业未来的风险防御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所以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在我国的这个现状来看显得十分有必要,在笔者看来,不能期待短时间内我国企业大都能够自发地成立法律部门,聘请专门地法律人才来抵御法律风险,而是要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下功夫,将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使整个社会认识到企业法务地重要性,从而提升企业法务的地位,到间接提高了企业法务的待遇,也会促进企业法务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进行一个良性循环,这对国家,对社会,对企业,对法务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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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可行性
在新时代,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的进步,法治环境不断变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委员会指出:社会主义的发展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范围内活动。现在我国的政策体现出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对法治的领导。中共十八大以后,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旨在加强人权保护和保护公民正当权利和利益。人民法院在第十八届全国大会以来,平反的许多的冤假错案,如呼格案、聂树斌案等等。这些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彰显了我国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心。与此同时国家积极控制公权力,注重保护公民权利,我国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新领导层制定了关于限制公权力的“八项规定”。政府进一步努力要求,行政管理系统的改革,政府职能的变革,改善行政组织法,政府和地方分权的改革,加强政府的信赖性和执行力。“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指的是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司法正义的主导作用在整个社会正义中都非常关键。为确保司法公正,我国开展了一系列重要改革措施。如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司法责任制和法官错案倒查问责制,改革审委会制度,最高院设立全国巡回法庭,审理重大的跨区域的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等等。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反腐的力度,各种老虎无所遁形。国家法律环境的进步,为企业法务制度的合法化提供了发展的基础,企业法务制度的法制化,也将有助于形成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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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15
第一节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现状....................15
第二节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存在的问题.......................16
第四章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路径......................22
第一节 我国法务制度法制化的方向............................22
一、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22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5
第四章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路径
第一节 我国法务制度法制化的方向
一、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
企业作为众多复杂风险的集合体,在日常的经营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最多的应当是法律风险,因为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会渗透到每个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从成立到破产各个时间点,各种层面和各种类型的法律风险都会涉及到。一般来说,企业将面临的的法律风险基本上包括:合约管理、诉讼、劳动仲裁、财务会计制度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在这个新时代的法制建设体系中,伴随着投资、融资、担保、抵押、质押、股票管理、知识产权、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增资减资的许多新类型的法律风险,企业的经营脱离了法律风险防控,可谓会是举步维艰。不同于传统类型的法律风险,这些新类型的法律风险一出现可能对企业来说就是致命的,随时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在如此繁杂的法律风险中,企业处在法律风险风暴的中心,稍一失足就会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在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