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文中,笔者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法,对我国隐名股东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并相应的法律困境进行分析,提出关于当前完善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具体为:一、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完善隐名股东权益,主要包括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明确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以及提升立法位阶。二、构建股权信托保护制度,主要包括通过梳理分析委托代理模式和信托模式之争、股权信托制度规范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的可行性和优势、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提出取消对自然人成为信托受托人的限制,以使信托制度更好地发挥功能致力于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著名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提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现如今我们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经济变革、法治重构的时代,企业组织形式、投资方式、主体权利义务都在千变万化,法律制度也应随之而变。隐名股东现象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我们应以更理性的态度去接纳它,并以更完善的立法和司法来规范它,从而利用这一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我国经济更好的向前。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