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提出应该全面推行邮轮航程变更险并完善该保险产品的设计,以解决在承运人单方面决定的航程变更而引发的纠纷中船客利益失衡的问题。在旅客知情权保护上,提出应向旅客出具乘客票据合同,促使我国旅客进一步了解其与邮轮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由于邮轮旅游的涉外因素和独特分销模式,导致旅客在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上存在着一些阻碍和难度,提出厘清三方法律关系,明确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划分,使旅客在起诉追责时明确责任方。同时,在邮轮旅游民事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则应构建我国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并发挥司法指导案例能动作用,提升案件审判审结效率,及时填补旅客受损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最后,我国应加强海上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机制,以确保应对突发事件下大规模人员伤亡的危机。在邮轮旅客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上,可借鉴部分美国、欧盟的立法成果,起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作用。
一、邮轮旅客权益保障一般理论
(一)邮轮旅游相关概念界定
1.邮轮的概念
邮轮(cruise ship)原是指海上定线、定期航行的大型客运轮船,多作为运输货物及运载旅客的大型交通工具。起初,邮轮只专用于运送跨洋邮件货物,后来逐渐发展为客运兼货运的交通工具。国际邮轮于 19 世纪初萌芽,到二十世纪初,国外邮轮公司开始为乘客提供一些有限的基础设施,例如餐厅、客房等,后邮轮公司在邮轮客运可观的利润驱使下,开始设计专门用来载客的邮轮,到了二十世纪中期兴起了邮轮假期的概念。因此,现在我们说起邮轮,定义已不同于传统观念,现是指在海洋中航行的提供旅游休闲娱乐服务的旅行客轮,其也被誉为“海上流动度假村”。
2.邮轮旅游的定义
邮轮旅游的起源可追溯为 1840 年 Samuel Cunard 爵士乘坐蒸汽船携带 63 位乘客开启的跨大西洋航行,
[3]有学者认为那是邮轮旅游历史上的首次探索。而当下邮轮旅游的概念是指,以大型豪华邮轮作为载体,结合海上巡游、船上娱乐食宿、岸上观光购物等活动为一体的一种无目的地式的高端休闲度假旅游产品。[4]邮轮旅客需要以邮轮旅游航次为单位购买并消费邮轮旅游产品,一般包括拟定计划、预定船票、港口登船(包括安检、海关检查、边防检查、行李托运等)、船上活动、岸上观光、港口下船六大环节。[5]国外的邮轮旅游产业已运营发展了数十年,其中加勒比海是全球邮轮市场最集聚的区域。而近些年随着亚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从邮轮港旅客吞吐量的数据上看,
亚太地区已成为全球仅次于加勒比海的第二大邮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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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邮轮旅游的经营模式
1.我国邮轮旅游市场中的“包船模式”
在我国邮轮旅游市场发展中,相较于欧美邮轮市场中邮轮企业直接向旅客销售邮轮船票的模式,中国邮轮旅游市场独特的分销模式另辟蹊径且迅速形成市场中的主要经营模式,其中“包船模式”占据着主导地位,也是目前我国邮轮旅游市场中较为常见的经营模式。所谓“包船模式”,是指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签订“包船协议”,旅行社提前买断邮轮某些航次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享有该舱位的票务定价权,之后旅游社再承担后续邮轮船票的销售环节,向旅客销售邮轮旅游产品,并与旅客签订邮轮旅游合同。
“包船模式”之所以形成,是因为在我国邮轮船票的销售环节不仅要受到交通部门的监管,还要受到旅游部门的管理。邮轮旅游是出境游项目,我国在法律规定上对出境游项目经营有两项限制:第一是要求具备出境旅游经营资质;第二是根据我国《旅行社条例》第 23 条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鉴于上述两项规定的限制,在我国邮轮市场中经营的邮轮公司又大多为国外邮轮企业和外商投资邮轮公司,邮轮公司只能委托有资质的旅行社销售邮轮船票,我国邮轮市场结构从而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包船模式”。尽管 2019 年我国邮轮市场中出现了中国邮轮品牌“星旅远洋”,但如果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的经营资质,则向旅客直接售票已经没有了相关规定的阻碍,又根据《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规定,邮轮公司在我国设立的船务公司可以直接销售邮轮船票,且已有部分外商邮轮企业在国内设立有船务公司,但由于我国旅客长期形成的与旅行社接洽的消费习惯,因而通过旅行社代为销售邮轮船票的“包船模式”依旧是目前我国邮轮旅游市场上售票模式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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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邮轮旅客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邮轮航程变更与旅客预期利益损失
在邮轮旅游产品中,邮轮本身就是一个庞大且项目多元的景区,在此基础上又会设置一些沿途停靠港口,让旅客可以上岸参与陆地观光及其他活动项目。因此,所谓邮轮航程,其本身兼具了运输意义上的航行线路与旅游意义上的旅行日程的概念,是指邮轮根据预先设计的航行日程的安排,自母港出发到几个停靠港停泊后再返回邮轮母港的运输路线。邮轮航程变更,即是指航行中改变了预先设计的航行日程安排,具体是指邮轮延误、不能靠港以及变更停靠港的情形。
邮轮航程变更存在多种原因,实践中主要是不可抗力事件和承运人认为的不利情形,包括不利天气条件(如台风)、政府扣押管制或命令、劳资冲突(包括船上或岸上罢工)、医疗或人命救助紧急情况以及邮轮安全问题(如船舶故障)等。航程变更下的后续责任分配上,从各大邮轮公司官网中公布的乘客票据合同的条款来看,以皇家加勒比国际邮轮中国官方网站的乘客票据合同为例,条款内容约定在不可抗力事件下,邮轮公司只是退回因变更而得到的港口税费和岸上观光费用退款,无需向乘客支付任何赔偿。起航前因不可抗力事件变更航程的,如旅客不接受变更后的行程安排取消行程的,邮轮公司只退回订票费用的 50%。而对于旅行社,旅行社负有在非旅行社原因导致的航程变更下,向旅客退还部分费用的义务,实践中旅行社会依照合同对照各项服务价格,退还港口停靠费用以及岸上观光旅游服务费用,不负其他赔偿责任。但我国邮轮旅客的消费心理致使在选购邮轮产品会格外关注停靠港的地理位置和观光价值,甚至是以停靠港为终极旅游目的地。因而一旦发生航程变更,直接导致了我国邮轮旅客的旅行目的无法实现,而邮轮公司依照其订立的格式条款对此免责,旅行社只是退还未发生的服务费用,由此自然会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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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乘客票据合同格式条款与旅客知情权
在我国邮轮旅游市场中的“包船模式”下,旅客通常只与旅行社直接接触,与其签订邮轮旅游合同并支付邮轮旅游服务的相关费用。在此模式下,邮轮船票(登船凭证)是由邮轮公司出具的。因此,在邮轮旅游的运输属性下,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存在着一层以邮轮船票为凭证的法律关系,目前具体合同形式表现为乘客票据合同。但乘客票据合同并没有以纸质形式由旅客签署确认,而是由邮轮公司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中,是邮轮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同时,乘客票据合同第一款约定:“无论乘客是否签署了本票据合同,只要其做出了购买或使用本票据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乘客已同意受本票据合同条款和条件之约束。”[18]但事实上旅客在预定船票或者与旅行社接洽期间并没有得到这份合同且获知合同内容,实践中旅行社与旅客签订邮轮旅游合同时也通常不会特殊告知乘客票据合同的存在及意义,而旅客自然也不会想到特意登录邮轮公司的官方网站阅读确认该合同条款。且作为邮轮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其内容包括许多限制旅客权利的条文,以及免责条款,合同内容显然更符合邮轮公司利益,并不利于旅客权益,由此造成我国邮轮旅客的知情权受损,形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从而影响旅客在签订邮轮旅游合同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考虑到我国邮轮旅游中邮轮公司、旅行社以及旅客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在各方责任义务边界还未厘清而存在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形下,我国邮轮旅客有必要在购买邮轮旅游产品时认识和了解其与邮轮公司之间这层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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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邮轮旅客权益保障域外法借鉴 .......................... 21
(一)美国邮轮旅客权益保障相关法案与实务经验 .......................... 21
1.《邮轮安全与安保法》与《邮轮旅客保护法》 ....................... 21
2.美国邮轮旅游承运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与海事侵权责任要件 ........................... 24
四、我国邮轮旅客权益保障解决路径 ......................... 28
(一)优化设计并全面推行邮轮旅游航程变更险 ................................ 28
(二)要求邮轮公司向旅客提供乘客票据合同 ................................. 29
(三)厘清三方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边界 .................................. 30
四、我国邮轮旅客权益保障解决路径
(一)优化设计并全面推行邮轮旅游航程变更险
上海海事法院在 2016 年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情况通报中指出:鼓励各大保险公司和保监会机构研发推出专门适用于邮轮旅游的综合保险产品,由旅行社采取措施提示游客购买适合的保险,以便旅客在海上旅途中能得到比常规保险产品更全面的保障,同时也使得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避免动辄被卷入纠纷。[43]可见,在目前尚没有邮轮旅游专业立法的情况下,设计推出专门适用于邮轮旅游的保险产品是当下平衡各方利益、减少邮轮旅游纠纷发生的最佳方式。
目前我国市场上常见的旅游保险产品有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伤害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