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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视野下的跨性别人群权利保护研究

日期:2020年11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8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1042223289875 论文字数:35699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波兰的历史上有一个古老的宪法原则“无公众同意就无新事务(nihil  novi  sine communi  consensus)”,或者说“少了我们,事情就与我们无关”,强调的是受法律影响的公众对立法的参与权。当我们选择对跨性别人群的权利做出限制或者进行保护前,应当首先倾听跨性别社群和跨性别者的需要,这样才能使得法律的发展更有利于对权利的保护。


第一章 法国跨性别人群权利保护的区域法背景


第一节 欧洲委员会人权保护系统

在立法方面,2011 年的《欧洲委员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on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Domestic Violence)》是欧洲首部专门打击对妇女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条约,该条约的第4 条第 3 款明确提出了对“性别认同”歧视受害者的保护,是目前欧洲委员会人权系统的条约中唯一对“性别认同”进行了直接且明确保护的条款16,法国在 2011 年对该公约进行了签署,并在 2014 年批准生效。

此外,节还将重点总结欧洲委员会的四大机构在跨性别权利保护方面的立场和工作。

一、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

2009 年,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发布了题为《人权与性别认同》的议题文件18 。这是欧洲委员会第一次针对性别认同有关的事项进行体系性的研究的成果,文件建议各成员国:执行国际人权标准,以《日惹原则》为指导,将性别认同纳入到国家的反歧视立法中;制定反针对跨性别人群仇恨犯罪的法律;完善快速、透明的性别及名字变更机制;废除绝育与强制性医疗措施作为法律性别与名字变更的前置程序;将与跨性别医疗相关的手术、荷尔蒙治疗、心理支持等纳入公共卫生保险范围;移除任何为跨性别者的权利实现带来困难的限制,使其能够在保持婚姻存续的情况下获得性别的变更;制定与实施针对跨性别者在就业、教育、医疗方面的反歧视政策;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过程中听取跨性别人群与其社团组织的意见;对相关的精神、心理、医学等职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

二、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

在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发表议题文件的后一年,即 2010 年,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Committee of Minister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发布了 CM/Rec(2010)5 号建议19。该建议从生命权、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对私人与家庭生活的尊重、就业、教育、健康、住房、运动、政治庇护、国家人权结构、多重歧视的方面对跨性别人群的权利保护给出了详细的指导:

在生命权的保护方面,建议特别提到成员国应当把针对性别认同的犯罪作为加重惩罚的因素,并搜集基于性别认同犯罪的数据。在结社自由方面,建议成员国采取措施保证《公约》第 11 条对基于性别认同的结社自由的保护,废除任何繁杂的行政程序要求,并防止在这个过程中的立法与行政权滥用,比如以公共道德、公共健康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名义进行限制,且保证公共基金对非政府组织的资助可以使得这些社团受益。在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的方面,建议成员国的执法部门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跨性别人群能够行使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的权利。在对私人与家庭生活的尊重方面,建议成员国禁止在执法系统中收集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相关的个人数据,除非有特别合法目的,并销毁与这些目的不符的数据;保障在正式文件中的个人的名字与性别变更的程序是快速、透明且便利的,并监督和保障在非政府系统中的文件也得到修改(比如教育和工作证书)。在监护、领养等方面的决定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并禁止在此过程中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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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欧洲联盟人权保护系统

一、本位立法

欧洲联盟的核心条约《欧洲联盟条约》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中都未将性别认同明确地列入反歧视的范围,而只明确地反对了性别歧视。《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的第 10 条规定“在定义和执行其政策和活动时,联盟应致力于消除基于性别、种族或族裔、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或性倾向的歧视”;第 19 条规定“在不损害条约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并且在条约赋予欧盟的权力范围内,理事会应按照特别立法程序一致采取行动,并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采取适当的行动打击基于性别、种族或族裔、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或性倾向的歧视的行为”。如果认为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属于性别歧视的一种,基于性别认同歧视的诉求也应当被支持和保护。

二、次位立法

欧洲联盟的早期各类指令中未明确地提出对性别认同的保护,而只对性别平等做出了明确的支持。这些指令包括男女同工同酬的 75/117/EEC 号指令,禁止在就业、职业培训、晋升及工作条件方面基于性别的直接间接歧视的 76/207/EEC 号指令,将平等待遇扩展至社会保障中的 79/7/EEC 号指令,对 75/117/EEC 做出了进一步解释86/378/EEC 号指令,将 76/207/EEC 中所禁止的歧视所扩大到自雇领域的 86/613/EEC 号指令,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的要求对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进行了进一步细致化的 2000/43/EC 与 2000/78/EC 指令,对 76/207/EEC 进行修订的 2002/73/EC 号指令,以及将男女平等原则扩大到获得和提供商品和服务领域的 2004/113/EC 号指令。其中,偶欧盟部长理事会及欧盟委员会对 2004/113/EC 的解释中将“性别肯定”纳入了保护范围。

正式提出对“性别认同”保护的是与难民资格认定相关的 2011/95/EU 号指令68与保护犯罪受害者权利的相关的 2012/29/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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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国跨性别人群权利保护的立法进程与典型判例


第一节 性别认同在法国法中的出现与发展

一、从性别(sexe)到生理性别认同(identité sexuelle)

在法国法中还没有明确提出性别认同的概念时,与欧盟的路径类似,与跨性别权利相关的案件中的救济方式是从性别歧视的角度切入的89。例如,2009年法国蒙彼利埃上诉法院审理的一个劳动纠纷案件90中,一位男跨女的跨性别者在向其公司上司及同事公开自己的跨性别身份认同并希望用女性身份在公司工作后被公司开除,法官在判决时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的背后原因是该当事人的性别变化,是被《劳动法典》第 L. 1132-1 条所禁止的性别(sexe)歧视。

2012 年 8 月 6 日的第 2012-954 号关于反性骚扰法中首次明确提出了生理性别认同(identité sexuelle)的概念92,意在加强法律对跨性别人群的中的保护93。在此时期,曾有建议认为应当用更加有包容性的社会性别认同(identité de genre)来代替生理性别认同的概念94,但是当时法国的立法者拒绝了在法律中引入社会性别认同的概念(identité de genre)。

虽然 2012 年的法案在讨论中和最终稿的决定中,主要关注的是顺性别女性,而对跨性别人群的讨论较少,没有直接迈入对社会性别理论的接受,甚至可以说这样一种跨性别人群的保护可能只是搭了反针对顺性别女性性骚扰运动的大趋势下的顺风车,但 2012 年的法案多多少少反映了法国立法者和法国政府对于跨性别人群在社会生活中经历的不平等待遇的关注和重视,该法案的第 4 条和第 6 条将生理性别认同与性倾向(orientation  sexuelle)并列成为法国反歧视法律保护的基本要素之一,其中涉及到《刑法典》、《刑事程序法典》、《劳动法典》、《运动法典》、《1881 年 7 月 29 日新闻自由法》、《1983 年 7 月 13 日公务员法》及《2008 年 5 月 27 日第 2008-496 号适应共同体法律中反歧视方面的各类规定法》中的反歧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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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法国国内法对跨性别人群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刑法典与刑事诉讼法典

《法国刑法典》在对跨性别人群的权利保护上有多处详实的规定,从多个方面和多个角度打击基于性别认同的犯罪,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  将犯罪中对性别认同的歧视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典》第 132-77 条规定了一些犯罪的加重情节,其中包括基于性别认同的犯罪。具体来说,若在犯罪发生之前、之中或之后,存在任何种类的言论、字据、图像、物品或行为,且这些存在基于事实上或假设上的受害人的性别认同,剥夺自由的最高刑罚增加如下:“1. 如果该罪行可被判处 30 年有期徒刑,他将被判处无期徒刑;2. 当罪行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时,刑期增加到三十年;3. 当罪行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时,刑期增加到二十年;4. 当罪行被判处十年监禁时,他将被判处十五年徒刑;5. 当罪行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时,刑期增加到十年。6. 当罪行被判处五年监禁时,刑期增加到七年;7. 当罪行最高可判处三年徒刑时,使刑期加倍”。

2.  将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定义为犯罪

《刑法典》第 222-13 条对侵害个人尊严的故意暴力犯罪进行了定义,其中也包括了“基于事实上或假设上的受害人的性别认同的暴力”,且“如果这种暴力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八日及以下工作能力或者无造成任何工作能力的丧失,可判处三年监禁”。

《刑法典》第 225-1 条对侵害个人尊严的歧视性犯罪进行了定义,其中包括在自然人之间以及法人之间存在的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根据第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