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工时制度
明确现有标准工时为 8 小时的标准,具体表述为“每日最高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在保证标准工时的普适性和强制性的前提下,才能界定“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概念,从而限制“过度劳动”的长度问题。从实务需求来看,特殊工时的弹性化适用是现行工时制度的最大难点,笔者认为应从行政审批制度上规制滥用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法律明确规定特殊工时需要经过行政审批后适用①,用人单位需提交涵盖申请书、工会意见书、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员工花名册等不少于 6 份的材料至行政劳动部门,行政劳动部门在收到申请后最长可 3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且有效期仅为一年。如此繁复、冗长的审批程序使得企业望而却步,现实中能够获得审批后适用特殊工时的单位较少。无讼案例网显示,因“不定时工作制”而引发的纠纷有 42.86%都进入二审阶段②,案件焦点集中于用人单位未经审批与劳动者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有法院以未经审批否定私自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参见(2017)京 01 民终 5231 号③。也有法院认为合同效力不因违法行政审批手段而无效,如(2015)浙民申字第 3002 号④。也有省高院指导意见直接亮明特殊工时的适用不因审批程序的缺位无效⑤。审批前置程序“一刀切”的作用已经不适用日益扩大的就业群体,故笔者建议折中适用该条款,以“灵活用工”的根本诉求结合“合同约定、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认定。此外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标准”将是下一个阶段的研讨重点,因弹性工时制度是基于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复杂性而设立的,修改工时制度必须要协调好各行各业、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这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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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过劳是一种社会病理现象,我国对此的研究起步晚,研究进程也十分缓慢。笔者在撰文时常感叹,上个世纪过度劳动问题就十分严峻,但是在那个时代主题下难以发声,遑论治理。当前中国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虽说社会经济发展必然以劳动者“过劳”为代价,但在这个经济发展速度换挡、调整经济结构的关键时期,正好也是重视和解决过度劳动问题的契机。过度劳动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乃至国家都会造成深刻而久远的影响,在其带来的短期利益面前,提高劳动质量,减少无效劳动是必然趋势。国家不能一直促经济发展,却不解决过度劳动问题,要形成促就业与适度劳动的良性循环。规制过度劳动是时代要求,是依法治国的保证,也是亿万劳动群众的心声。用人单位也应顺应国家人力资源强国战略,承担起社会责任,带动社会守法普法的良好风气。本文的研究只是时代洪流中的顺势而为,以过度劳动的治理为目标,指出法律制度不适应实务需求的具体问题,从法律规制层面细化了各类制度的完善建议,尤其是工时、劳动监察、工伤认定标准和企业责任法律等内容。笔者学识单薄,看到的问题比较单一,未能从“过度劳动”过渡至“适度劳动”研究方向,过度劳动研究属于多学科交叉研究领域,下一阶段亟待结合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确认过度劳动的衡量方法、认定标准和认定机构。当今过度劳动已经不属于“冷门”研究课题,其问题的复杂性、多元性及丰富程度需要各个学术领域共同讨论解决,不断以新视角推动过度劳动研究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