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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法律认定中的案外因素分析

日期:2020年08月0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7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7232308256952 论文字数:16698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司法机关作为全体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案件裁判树立全民对法律的崇高信仰也是其职责所在,如何避免凝结着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价值追求的法律丧失鲜活的生命力,是司法机关永恒的使命,司法权威的树立并不在于法律本身的严苛和繁密,而在于司法机关能够固守法律底线的同时,还能及时扔掉自身在处理案件时不必要的“路径依赖”,通过寻找法律的真实生命来赢得普通民众下意识的认同和尊重,以达到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样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为了研究的准确性,笔者通过案例检索的方式,从各个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公布的刑事判决书中选取了 205 份案件作为此次研究的样本案件,此类案件的共同特征是其中的被告人均造成了被害方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被告人也均声称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主张自己罪轻或无罪。由于各个省高院的判决通常是被告人上诉或申请再审后所形成的终审判决,基本上能够完整呈现一个案件最终所能达到的终局形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也是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并且,判决书中对此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评述和论证,所以研究此类案件将更具有代表性。

不过,笔者选取的这些样本案件从严格意义上讲,只能称其为“疑似正当防卫的案件”,但鉴于此类案件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防卫因素,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也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了研究及表述的方便,在本文中,笔者将已选取的205 份样本案件也会称为“正当防卫案件”,笔者是在更为宽泛的含义上使用“正当防卫案件”这一词汇的,对此特予以说明。通过检索、筛选到上述 205 份正当防卫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后,笔者首先提取了其中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一焦点问题的认定过程及相应的裁判理由,并按照案号、判决理由、判决结果等关键要素进行了归类整理。可以看出,该批案件中 2000 年以及 2007年各有 1 例、2001 年有 5 例、其余的案件自 2010 年起至 2019 年止每个年度均有分布,案件数量按年度分布如下图所示:

样本案件数量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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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样本案件裁判理由的特征

通过对上述样本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裁判理由的提取,主要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一关键问题,考察判决书中法院的认定过程及主要的裁判理由,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一焦点问题上,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1.被告人的行为无证据证明构成正当防卫

将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还原到具体案件的场景中,可以看出,部分被告人虽然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但从案件证据所还原的事实来看,被告人的这种辩解并不存在强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持,部分法院甚至会直接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为由,对被告人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作出了否定性的回应。

例如,在李炳杰故意伤害案中①,法院就认为案发现场只有被害人任某 1 与上诉人两个人,除上诉人供述外,没有直接的、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害人首先持刀对上诉人实施了不法侵害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不足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缺乏正当防卫、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据此,对被告人所提正当防卫的理由未予采纳。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应依法惩处。但在量刑时却又考虑到“被害人近亲属对上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进而对被告人进行了减轻处罚的改判。
而在罗超故意伤害案中②,法院则认为罗超明知吴某乙等安保人员是为追究其违法行为而追堵,却使用暴力予以反抗,并持事先准备的刀具捅刺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罗超在当时并无防卫的紧迫性和合法性,而是持有伤害对方的犯罪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而相似的仍然是量刑部分的处理,法院考虑到“罗超的亲属代为赔偿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谅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罗超。”据此,法院最终对罗超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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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外因素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


(一)思想观念的影响

1.历史传统的影响

正如上述样本案件中所揭示的司法现状,正当防卫案件通常涉及到被害方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轻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对影响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因素进行更为详细地探寻和研究。

首先,需要考察的就是历史传统对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全体民众在思想观念上的无形影响,正如尤瓦尔·赫拉利所言:农业革命之后,人类社会规模变得更大、更复杂,而维系社会秩序的虚构故事也更为细致完整。人类几乎从出生到死亡都被种种虚构的故事和概念围绕,让他们以特定的方式思考,以特定的标准行事,想要特定的东西,也遵守特定的规范。数百万计的陌生人能够遵照这种人造而非天生的直觉,合作无间,这种人造的直觉就是“文化”。①而这种人造的直觉往往使得身处其中的人会拥有无意识的本性,再依据弗洛伊德的理论,人的大脑通过否定或者拒绝承认那些与其所学到的“好的”和“正确的”相冲突的想法、愿望与信仰来免受罪恶感带来的不适。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看,包含着媒介与父母、同龄人、与权威人士的文化传递着某种信仰或喜好。②正是这些约定俗称的东西组成了建构人类社会的知识基础,我们每个人都继承了某种文化,不可否认的是文化中有一部分就是由这种根深蒂固的知识所构成的。③梁治平也认为一种具有深厚社会、文化基础的观念一旦形成,必将极大地作用于历史,即便在最初的条件已经消失、相应的制度已经改变的情况下,它也可能长久地存留下去,于无形之中影响甚至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④毫无疑问,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所有人都属于这种特定文化的一部分,对司法实践者背后的动机进行更加彻底的探索时就会发现,司法人员本身在做出选择时也无疑不受所处文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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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及制度的影响

1.刑事政策的影响

从现有的刑事政策来看,由于刑事政策对司法者拥有事实上的约束力与说服力,具有使其成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的效果。①因而,在具体裁判过程中,具体的刑事政策对司法者的影响不言而喻,而面对我国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成了刑事司法工作的目标之一,使得刑事司法在审判犯罪的同时,还要重点关注修补和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院的刑事判决是不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审判工作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这种政策方面的压力导致司法者在面对重伤或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时,不得不将损害结果作为突出的考虑因素,使得“唯结果论”不仅成为一种选择,更成为一种现状。从上述 205 份样本案件的判决书中不难发现,法院在量刑时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态度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也是基于此种刑事政策影响之下的结果。
此外,司法人员更大的担忧在于,认定正当防卫的结果是行为人可以伤害甚至杀人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对正当防卫的判定很松,挑拨防卫、事后防卫的情况将会难以预料,万一人们都打着正当防卫的大旗从事不法行为,与之而来的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这种可能的风险无疑也会影响到和谐稳定的政策要求,基于这些原因,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就更加缺乏存在的空间和动力。

样本案件罪名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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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外因素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 10

(一)思想观念的影响......................................10

1.历史传统的影响.........................10

2.大众心理的影响.....................12

四、弱化案外因素不利影响的对策..........................17

(一)保障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17

1.营造更为宽松的言论表达氛围..........................17

2.提升重大案件的信息公开速度....................19


四、弱化案外因素不利影响的对策


(一)保障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1.营造更为宽松的言论表达氛围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着重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并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司法目标,而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首先就要做到保障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应当认识到,司法活动的不断优化和完善并不是专属于司法机关的工作,引导广大民众的广泛参与,充分保障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对于促进司法活动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也只有确保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构建起普通民众对司法活动“同情的理解”之基础,在此基础上,广大民众的参与才能起到真正有建设性的监督与推动作用。

尽管在民众的广泛参与之下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但面对日益复杂和多元的价值追求,要凝聚和沉淀共识,就必然要求司法机关能够主动畅通民众用来表达观点与诉求的渠道,因为各种意见的交锋过程,也是社会思想观念得以重新塑造和达成共识的过程。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只有一种声音,通过充分保障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还将有助于司法人员及时捕捉到社会中已经发生的变化。诚然,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认定过程中,遵循过去也是用以稳定普通民众正常预期不可或缺的选择,但司法人员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结果不应严重背离普通民众的基本常识,尤其是当普通大众的心理和主流认知已经发生大规模变化的时候,固守过去维护稳定的“权宜之计”并不能满足普通民众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