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研究,本文笔者收集了一些的相关司法裁判,对我国现行婚前协议的现状和协议审查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为司法裁判提出来一些相关审查原则和建议。法院可以根据运用公序良俗审查协议的内容原则、诚实信用审查当事人契约行为原则、协议目的审查原则、协议效力内外分审原则全面的审查婚前协议的效力。另外,司法机关在具体审查时应该多角度的综合考虑协议涉及到主体及第三人等。因为目前在婚前协议领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法官对于协议的审查有着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明确这些审查适用的原则和措施,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社会不断发展,人们不仅增长了可支配的个人财产,在思想观念上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婚姻观的改变便是其中之一。越来越多的人 开始意识到运用法律的手段,签订婚姻协议来规范和保障自己的婚姻,而婚前协议在近几年便成为了热点话题。据 2014 年百合网调查的相关数据显示, 觉得自己可以接受订立婚前协议的被调查者约有 52%,其中 61%觉得婚前协议有利于解决婚后婚姻生活出现的矛盾,可以提供依据;39%则认为婚前协议不利于婚后生活,可见越来越多的人在慢慢接受签订婚前协议。1公众人物们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更是备受关注,比如周杰伦的协议内容要求昆凌婚后不准拍吻戏; 小 S 和许雅钧的协议中要求互相不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奶茶妹妹和刘强东约定今后十年每一年刘强东的工资为一元等。现实生活中综合素质日益提升的当事人们,更是追寻着自己的内心想法,在婚前协议条约的内容上玩出了新高度,婚前协议早已不再是只停留在财产内容上了。
婚前协议作为一种新时代的产物,虽然其中签订的一些条款内容会给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带来巨大影响,但婚前协议存在的功能也是不可磨灭的,它可以提前拟定好婚后生活的细节,双方财产的划分,为婚后产生的纠纷提供解决的依据,保障了各自的合法权益,提醒人们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来选择婚姻,让婚后纠纷更加公平高效的解决。
随着国家公权力对私法相关领域干预度的逐渐减少,公民意思自治的自由理念在现代化的法治社会中在逐步得到提升,这一现象在当前新出现的婚前协议上体现最为明显。婚姻关系作为公民的私权利较为重要的一部分,意思自治的理念在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但在历史长河中发展了几千年的婚姻关系,既具有私人隐秘性,又具有社会公共性,而这两种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反应着公民意思自治的自由和整体社会公共秩序之间的冲突,调节这种矛盾和冲突就需要发挥国家公权力的协调作用,可见研究婚前协议效力的审查问题,会更加有利于婚前协议这一制度的创新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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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关于这一研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讨论婚前协议这一问题的专著。国内婚前协议的研究主要在两个方面:协议中婚姻财产的分割和协议中的忠实义务问题。婚前协议中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主要体现于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划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关于双方财产可以自行约定的规定的得到了大家的认可,而关于婚后真假债务的认定却存在很大争议,其中还包括双方财产披露的方法和具体的生效要件。
而婚前协议中的忠诚条款一直是大家关注和争论的重点,对于忠诚责任是否可诉,不同理解的人有着不同的观点。肯定学说代表,如庞冬晓的《承认忠诚协议有效性之我见》,该文对婚前协议中的忠诚条款进行了叙述,叙述的理论基础包括了契约论、婚姻契约论和合同与婚前协议的关系,肯定了婚前协议中的忠诚条款有利于维护婚后家庭关系,认为该条款的制定是公民在民法契约中自由权利的体现,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也是当事人解决婚后纠纷的重要救济手段。《浅析婚前协议若干重要法律问题》陈进达、《婚前协议及法律问题》刘丽霞、《婚前协议生效要件初探》井漫,这些文章中认为把双方忠诚义务契约化是一种保护婚姻的很好手段,并支持违反忠诚条约受到惩罚,应该履行相应的赔偿。否定说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并不是强制的法律义务,这种具有身份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只是一种伦理道德的倡导。其思想反映了他们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 而婚姻中的忠诚责任只是夫妻双方的价值选择,是一种伦理道德,不是强制性责任,并不能用契约的方式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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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婚前协议概述
第一节 婚前协议的含义与特征
一、婚前协议的含义
(一)婚前协议的法律定义
关于婚前协议的法律定义,我国在法律以及实践中尚未有定论,婚前协议和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也有待实践中的探索总结。从域外经验来看,美国在这一方面的实践以及立法较为成熟。在 1983 年施行的《统一婚前协议法》中,存在婚前协议这一协议的具体规定,囊括了定义、可约定内容、有效性等各方面。随着客观情况的变迁,美国又于 2012 年颁布《统一婚前及婚后协议法》,进一步对婚前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状态期间、婚姻解除时等情况,以及在这些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
婚前协议的定义问题,学界在此观点上有所差别。总结如下:
第一,婚前协议是一种涉及婚姻中财产、夫妻双方扶养问题的一种约定。这一观点中主要侧重于针对财产以及人身关系的研究。
第二,婚前协议是针对在今后存在结婚计划的配偶,若存在结婚后婚姻关系破裂、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此时财产分割以及扶养的问题,但这一协议是在婚后生效的。可以看出这一定义财产、人身的关系上,对婚后关系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细化研究。
第三,婚前协议是婚前约定的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在婚姻期间的约定。这一观点则是对婚姻关系期间的问题进行了总体上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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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前协议的价值体现
一、婚姻是社会关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每个人都是一系列社会关系的集合体。父女关系、母子关系、夫妻关系、领导关系等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形成了整个社会的连接,婚姻也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其中一种,婚姻关系有着社会性,在婚姻关系中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得到满足。
(一)婚姻的赡养、抚养和教育功能
结婚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自己后代的繁衍于生存,地球上的动物都希望能繁衍自己的后代,人类也不例外,人类通过婚姻关系延续种族发展,并且希望保障自己后代的存活,现在还要注重后代的教育,资源的占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分工越来越细致,依靠自己独立生活渐渐变得越来越不可能实现,因此每个人与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每个人都在这个世界充当着一枚螺丝钉。可是人也不可能避免生老病死,为了维持社会分工的稳定,整个社会都要有新的人来顶替老去的人,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就要保障生育。当代婚姻制度确立了父母之间的夫妻关系以及和孩子之间的父母亲关系,在孩子诞生时父母就成为法定监护人并且开始抚养子女长大,直到子女成年或者有能力自己养活自己。作为监护人不但要满足子女基本的物质需要,更要对其思想进行指导,是他接受教育,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婚姻关系的建立也意味着双方都要对对方的老人尽到赡养的义务。
(二)婚姻的经济性功能
在我国古代,婚姻大多数是实现两家经济利益的交换,或者通过联姻实现两家的强强联合。聘礼是一种男方为了娶妻而愿意支付给女方家对于女方父母养育女儿经济付出的一种补偿。在当今社会,经济方面对婚姻的影响有所降低,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在也有很多人为了经济利益而选择与一个不那么喜欢的人结婚共同生活。越来越多的出现了各取所需的婚姻关系,比如现在很多漂亮的女生嫁给了有钱的大叔,男方获得了女生的美貌,女生得到了优良的物质条件。就实际生活而言婚姻关系的建立意味着双方共享生活环境,共享社交资源等无疑经济条件姣好者将会给对方带来经济上的提升。在法律中的婚姻关系意味着夫妻双方有了相互扶养的义务,要求双方为对方在必要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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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婚前协议的现状及其效力审查存在的相关问题................. 11
第一节 我国婚前协议的现状分析.............................. 11
一、我国婚前协议现状概述.............................. 11
二、我国婚前协议现状的实践表征............................. 11
第四章 我国婚前协议效力审查的完善措施.........................19
第一节 我国婚前协议审查可适用的原则................................. 19
一、公序良俗审查协议条约内容原则............................... 19
二、诚实信用审查当事人契约行为的原则...................... 20
第四章 我国婚前协议效力审查的完善措施
第一节 我国婚前协议审查可适用的原则
一、公序良俗审查协议条约内容原则
公序良俗是法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公序良俗一般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集合,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更新,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核心政策,不同法律指导思想下有着不一样的内涵。在当今依法治国理念理念下,公序良俗为的是在维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其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指导民事法律活动:从立法到裁判,执行全过程,实现普遍正义的同时维护个体权利。公共秩序是建立在法律底线基础之上的秩序,善良风俗是一种具有“善良”价值判断的道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秩序价值作为我国法律价值之一,是我国司法活动中一向重视的法的价值,在我国形成了政治、社会及法律效果的统一。一个形成相对稳定秩序的社会建立在法的秩序价值基础上,秩序的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