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犯罪中占有的界定
(一)财产犯罪中关于“占有”概念的解析
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中,占有一词有三种不同的含义: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占有”,以及财产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占有”。面对实务中经常出现将不同占有概念混杂不清的局面,将占有三种概念一一介绍并加以区分实属必要。本文主要在介绍前两种占有意义的基础上,对第三种占有的概念展开研究。
1.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
该种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是指财产犯罪构成中,属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的“目的”。围绕该非法占有目的的争议具体有两大内容:一是财产犯罪的主观要素内容中是否需要非法占有目的;二是非法占有具体内容。
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明确规定财产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德国刑法规定盗窃罪必须具有“自己或第三者违法占有的意图”2。这里的“自己或第三者违法占有的意图”就是本文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在这种用明文规定“占有”属于财产犯罪的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的具体内容就成为争议的主要焦点。在我国大陆地区与日本的刑法中,没有关于该非法占有目的的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对是否需要非法占有目的有激烈的争论。否定说认为,从罪刑法定原则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应当严格按照刑法条文的原意来解释法律,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那就不应在解释法条时强加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会偏离最基本文义解释的角度,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此外,否定说的观点还认为,除非法占有目的外,仍有其他标准可以更好地划分财产罪与其他犯罪、财产罪内部各犯罪,以盗窃罪为例,如果行为人在盗窃时,主观上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打破受害人对财物的占有,那么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可以认定为盗窃,在这样的认定过程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是多余的。3而肯定说认为,以不法取得的意思解释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别毁弃罪与取得罪的唯一标准,此外,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不法取得的意思也是认定使用盗窃不可罚的唯一标准,而且非法占有目的对法条的限制解释并没有扩大财产犯罪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正因为如此,非法占有目的成为财产犯罪的主观要素确有必要。
.......................
(二) 财产犯罪中的占有与民法中占有的异同
民法中的占有不仅是基本概念,也是重要制度内容,是指人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从私法的角度来看,民法中的占有具备两个层次内容:首先是作为一种权能用以体现私权利,如占有在民法中常以所有权权能出现;其次表现出占有人对物的管控。但在刑法中,财产犯罪的占有具有独特性,更加注重占有人的控制力。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财产犯罪与民法关于占有的异同,以更明确占有在财产犯罪中的独特性。
1.认定占有意思的异同
对待占有意思的研究上,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少数学者不承认占有意思,该观点认为占有只不过是一种现象,而不是行为人现实的控制,因此也不存在行为人的占有意思。20但多数学者承认占有即是私权利、又是占有人对物的管控。在占有人对物的管控层面,占有意思必然存在。与民法相比,刑法学界则达成共识:客观层面占有事实与主观层面占有意思一同构成占有概念。因此可以说在对占有意思存在的认识上,民法界大多数观点与刑法界观点相同。
财产犯罪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虽然都承认占有意思的存在,在具体到占有意思的内容上还是有所不同。民法认为占有意思的内容同样有两个含义:从私权利出发,认为占有意思也是一种权利表示的意思,在时效与先占制度中,通过保护该占有意思来保护私权利秩序;从占有人管控角度出发,占有意思是占有人通过控制财物获得该物在事实与法律利益的表达。与民法中占有意思不同,财产犯罪中的占有意思只有一个内容,就是表示实际控制财物的意思,这种意思并不像民法上那样明确,只需要一个概括的表达即可。因此,就算醉酒的人在无意识中掉落了钱包,只要他还在钱包旁边,就仍然占有钱包,因为严格说来此时醉酒的人并不是无意识,而是只有较为模糊的、概括的占有意思。同样的,对没有完全意思表达能力的人,只要其有大概表达的意思,刑法上就保护其对财物的占有。
..........................
二、财产犯罪中占有的构成
(一)占有的事实性因素
占有的事实性因素可以分为占有的体素与心素两大部分内容。占有的体素是指占有人对物最直接的控制状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认定占有最基础的内容。占有的心素是指占有意思,因为财产犯罪中的占有意思较民法上更加模糊和概括,以至于在财产犯罪中,占有意思是否应存也成为的刑法学者们争议的焦点。因此探讨占有意思的独立价值,是当下重要的课题。
1.以客观支配状态为基础的占有事实
占有人对财物的支配状态是财产犯罪中对占有最基础的定义,该支配状态主要通过时空条件来体现。因此,从空间层面和时间层面来观察人对物在物理上的支配控制,是观察占有客观支配状态的基本角度。
(1)客观支配状态的空间角度
从空间角度来讲。一方面,物和人在空间上的距离逐渐缩短,最终使人可以接触该物,是占有建立的条件。只有当一个人在空间距离上接近财物,才有可能从原本不占有的事实到建立对该财物的控制力。另一方面,只有该控制力达到独占或排他性,才使占有建立的必要条件。占有事实不同于一般的控制支配力,它必须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尤其是在数人支配财物的场合,更需要明确独占排他的支配力归谁所有。例如酒店顾客在穿着酒店名贵浴衣时产生占有对其产生控制力,但该控制力并无独占性。可见,占有事实认定必须以空间距离接近到有控制可能性与控制独占性为标准。
此外,应区别建立占有状态和维持占有状态两种情况,当行为人对财物建立占有时,必须产生对财物逐渐缩短距离并达到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但维持占有状态则不需要该事实,行为人维持对财物的占有,在客观上只要保留对财物的支配即可。28例如,占有人监视掉落楼下的钱包可以维持占有,但监视别人掉落楼下的钱包却不能建立占有。因此,不同的占有状态应有不同的空间判断标准。
............................
(二)占有的规范因素
从德国韦尔策尔提出占有的社会-规范要素开始,随着对占有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两大要素的不断深入理解,现今刑法理论上逐渐形成两大观点:一种是将规范性要素与事实性要素对立,通过批判事实占有自身局限性,扩大规范性要素的对于认定占有的作用。该观点认为在判断财产罪的占有上,真正起基础作用的是社会规范对占有的认同感。31与该对立观点不同,另一种解读占有规范性的观点认为,应以规范性要素作为事实性要素的辅助,当事实占有的控制力比较难以认定时,必须要用规范因素弥补事实占有,从而认定占有的存在;当可以明显认定实施控制力时,就不需要太多规范性因素。32但笔者看来,两种观点都不能完全说明占有内部事实性与规范性的构造,因此有必要再次厘清规范性要素的内涵。
1.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内容的规范性因素
在认定占有是否存在时,除了在物理上完全与占有物保持接触的场合,并不存在直接以物理接触作为判断标准,而是要用以一般观念为内容的规范性要素作为认定标准,与事实性要素相同,规范性要素也应以时间与空间条件进行分析。
(1)空间条件对社会一般观念的影响
在占有纵向存续过程中,空间条件虽然可以在建立占有后继续维持占有,但不再是维持占有的决定性因素。即使空间距离在一定范围内越来越大,也只会导致占有维持的松弛,并不会导致占有的丧失。例如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小区外的空地上,该汽车也属于自己占有。这并不说明占有的维持不需要事实支配力,只是此时的事实支配力不单纯需要客观的、物理的空间条件的支撑,而是要以一般观念来认定对汽车的占有。
..............................
三、实践中特殊的占有认定 ........................... 20
(一)封缄物的占有 ............................... 20
1.封缄物占有认定的问题 .................................... 20
2.封缄物占有认定的学说分................. 22
3.封缄物占有认定的选择 ............................ 22
三、实践中特殊的占有认定
(一)封缄物的占有
1.封缄物占有认定的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封缄物应该由委托人占有还是受托人占有的观点争执不停,其后还加入了不同形式的的区分说。但是关于封缄物的概念界定却尚未统一,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封缄物做统一的概念界定。
有的学者认为,封缄物应以是否容易打开作为区分标准,而且这种区分标准在更有利于实践上的认定,一般来讲,容易打开的封缄物可以视为普通的财物。35例如,财物在运输中为了防止散落而用纸袋或箱子进行包装,这种包装物不能成为封缄物。但这种区分标准作为实践认定标准并不合适:一方面,是否容易打开对于不同人群、或者对于不同工具都有不同的标准,将其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势必会造成标准主观成分的增加,不利于实务的认定;另一方面,封缄物并不仅仅包含在物理上不易打开的财物,在事实性因素与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