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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刚性兑付”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20年03月1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4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3122119038113 论文字数:2256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在目前关于信托产品“刚兑”问题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从刚性兑付的基本概念以及资管新政对于其的最新认定方式出发,分析论证了刚性兑付的本质特征即信托公司保证投资者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将或然性利益必然化。基于此,笔者分析归纳了刚性兑付发展成为信托行业潜规则的成因,刚兑在不同层次上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造成系统性风险这一点,这也是打破刚性兑付的必要性、必然性所在。随后介绍了刚性兑付在金融市场上不同类型、形式的操作方式,引出了刚性兑付是否合乎信托法的合法性问题。在结合了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利益、受托人信义义务等信托法基本法理后,分析论证得出了刚性兑付做法在民商法法理上并不必然违法的结论。其后,分析论证了要由监管法对刚兑行为进行规制的原因和必要性。同时介绍了资管新政的监管思路,着重强调了引入净值管理的量化手段对于加强刚兑行为的监管提供了进一步深化的可行性。同时指出监管法与民商法基础可能在法律层级上产生冲突的问题,监管法可能不审慎地粗暴干涉民商法意思自治的问题。对于此,提出可借由司法在刚兑问题上调和民商法与监管法的冲突。


第一章 信托“刚性兑付”概述


第一节 刚性兑付的概念、成因及本质

刚性兑付,一般而言指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而该信托计划出未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由信托公司或其他相关金融机构乃至政府负责对其加以兜底处理,保证投资者基本的本金及收益。实际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甚至《信托法》第 28 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 27 条等条款显示出对这一行为的排斥和否定,然而这却是在信托业长期存在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全面的来看,刚兑的成因是复杂的,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从市场方来看,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方面想要吸引客户、扩展业务规模、增加收益,但另一方面又不愿或无力承担资本金的负担。所以其所采取的方式,只能是合同层面的刚兑以满足个体营利需求,并将外部性转嫁给负外部性金融市场来承受。但这种发展模式也给其自身带来了负担,逐渐在可持续性上遇到了困难。民商法层次上,信托法的作用复杂,它一方面有助于建立作为受益人的投资者承担资管产品风险自负的理念,让资管回归本源,但另一方面也可能给受托人增加更多的义务,甚至到最后往往以自身固有资产的垫付来维持商誉,这给了刚兑操作的空间。而监管层次上,监管虽有决心避免信托理财业务滑向准贷款化。但其早期为了自己监管的领域能够快速发展,各监管部门都不希望自己监管的领域出现风险问题,所以对于“刚性兑付”报以某种默许的态度。尾大不掉后,要面对的已然是一个复杂的市场环境。

一直以来,这不是信托行业个别的现象,信托和理财产品、债券等都保持着刚性兑付,即投资者买入高风险、高收益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时总有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作为最后的兜底,即投资者的损失全部由相应金融机构承担。唯一不同的是,在对信托产品到期兑付的做法上,信托业保持更“良好”的刚兑记录。但“刚兑”本身具有浓厚的商业实践色彩,其强调的是资管业务中作为受托管理人的金融机构以某种意思自治的方式保证投资者本金及收益的商业操作特征。即信托公司保证投资者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将或然性利益必然化是信托刚性兑付最本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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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管新政对刚兑行为的认定

打破“刚性兑付”具体是打破哪些兑付行为?这是一个基本的问题,但并不容易理清。融资方自己到处筹钱保证兑付,肯定不属于被打破的对象。融资方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帮忙筹钱,融资方和关联方努力还钱的行为不仅不应该被打击,还应该鼓励。

打破“刚性兑付”是指打破金融机构用自有资金兑付的行为。

如前文所述,金融机构并非活雷锋,之所以要自掏腰包保证投资者不受损失,一是为了避免公司形象受到影响,希望投资者以后继续买公司所发行的产品,二是为了化解来自监管的压力。如果兑付问题不解决,监管层会对机构施加压力公司业务可能会被暂停,等问题解决后再重新开始业务,如果造成的影响恶劣,甚至会导致停业整顿。那样的话,还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乃至灭顶之灾。故此时往往倾向于先用自有资金兑付,剩下的事情慢慢去处理,有问题也在内部加以消化。
打破“刚性兑付”针对的就是这种金融机构自掏腰包垫付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资管新政的第十八条对打破刚性兑付做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该条提出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并且该条以三种典型认定情形加之以一款兜底条款的方式22,织就了一张较为细腻的“法网”,给市场各方和机构监管层自己都留下了改进的余地。将这对认识论层面,还是具体的行政执法都有着不言而明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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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刚性兑付”的操作方式


第一节 不同类型信托下的保本

资管新规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为刚性兑付。从表面上看,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行为是一种自愿承担损失的行为,在法律效力上不存在瑕疵。尤其是当信托计划投资流动性较差的非标准化产品时,信托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参与,以承诺刚性兑付实现增信效果。监管部门为了防范兑付危机出现后来自广大投资者的压力,还曾一度默许甚至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刚性兑付。

但是,一旦披上信托的外衣,使得投资者取得了信托法的更强大的保护(即与委托人和存款人相比对目标财产更强的控制力),如果受托人还能通过约定的方式自愿进行刚兑的话,这就让投资者取得了债法和信托法的双重保护。

故在真正的投资信托中,即对信托财产进行权益式的投资的信托产品中,例如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中,刚兑的潜规则几乎是不存在的,司法中已经有多起案例,只要受托人尽到尽职管理义务,法院驳回了受益人(投资者)的刚兑要求。

但在债权式运用信托财产的信托产品中,刚兑似乎有其合理性。目前信托产品的大部分是贷款信托或者类贷款信托(明股实债),这种产品的实质是变相的以信托机构为中介的贷款。如何界定,似乎需要打破理财产品壁垒的统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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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滚动发行等方式的特殊保本

资管新规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为刚性兑付。有学者认为这一认定是错误的,这一款的内容偏离了刚兑本身23,原因在于:受托人违背了对受益人的信托义务(特别是分别管理义务和忠实义务),模糊了对不同受益人的风险-收益边界,扭曲了风险和收益的匹配,让后来的受益人承担前面受益人应当承担的风险,而不是因为其客观上有可能构成刚兑。这种行为为资管新规所禁止,但不是因为其导致了刚兑才禁止。

但细查之,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于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和实际是一种短借长贷式的商业操作。符合资管业务中作为受托管理人的金融机构保障投资者本金及收益的技术特征,实际上将或然性的利益必然化了。并且,在民商法层面,则可以解释为违反了信托法下的分别管理义务和忠实义务。二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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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刚性兑付”的民商法法理分析........................... 16

第一节 刚性兑付与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16

第二节 刚性兑付与信托利益视角....................................... 16

第三节 刚性兑付与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18

第四章 “刚性兑付”的监管.................................19

第一节 刚兑的监管逻辑........................................ 20

第二节 资管新规的监管思路..................................... 20

第三节 净值管理与间接监管...................................... 21

第五章 “刚性兑付”与司法...............................24

第一节 司法介入的困难......................................... 24

一、金新信托事件的案例分析..................................... 24

二、诚至金开 1 号事件的案例分析............................. 25


第五章 “刚性兑付”与司法


第一节 司法介入的困难

商事信托的司法实践存在突出的立案少的情形,其司法保障的功能未能完全体现。近几年来信托业的规模迅速扩张,具有影响力的兑付事件层出不穷,法院系统却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信托示范性案例立案。司法上的许多问题都值得反思。以下举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时间在司法介入刚性兑付事件的困难。

一、金新信托事件的案例分析

其中之一是金新信托事件29。该事件发生于《信托法》施行初期,于沪上曾造成不小的影响。事情缘起于 2003 年 6 月到 7 月间,金新信托公司通过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推介,与多名个人投资者签订了一份“金新信托乳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这份金新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为:金新信托公司将运用募集到的约 8600 万元规模的信托计划资金来收购一到两家乳制品公司的股权。期间,信托公司将向被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