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损害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案件不时引起社会的关注。为了保证电子商务平台的良性可持续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实际国情,建立了平台内纠纷解决机制,为网络购物消费者提供投诉、举报、帮助等服务,平息了大多数的电子商务纠纷。然而即便如此,仍有部分电子商务纠纷无法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内部解决,最终只能通过诉讼、仲裁等外部手段解决。这些电子商务纠纷引起的原因多种,其中之一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义务,需对其追究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现状并不乐观,在司法审判中,对于《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更是少之又少。实际在司法审判中,许多网络纠纷案件都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进行追究,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时国栋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①,虽然人民法院最终未判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适用的法律依据便可以是《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又比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兵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②案件,作为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后审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对于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身份的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民事责任的认定,未引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进行说理论述,实在可惜。这些案例都体现出我国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法条适用的滞后性。概况现阶段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第一、责任类型不明确;第二、责任追究方式单一;第三,存在区域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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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电子商务法》是我国首部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这部法律整合了分散于其他法律中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填补了以往电子商务法律领域中的空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在平台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立法形成过程;第二章主要论述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定地位和法律义务;第三章主要论述《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构成要素;第四章主要论述我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现状和完善。
本文运用较大篇幅对第三章第二节关于《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 2 款规定中的制裁因素,即“相应的责任”,存在的理论争议和责任类型进行较为详尽的论述。根据电商平经营者主观因素的不同,针对“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时,参照适用何种责任类型。此外,本文还运用较大篇幅对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追究的完善进行分析与论述。结合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的司法现状:责任类型不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单一、存在区域性差异,从五个方面对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若干具体措施。这五个方面是立法目的、司法适用、责任追究方式 、消费者维权意识、电商平台经营者自身。这五个方面站在不同角度,从整体上完善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追究情况,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及时、有效地追究违反法定义务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当然,完善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措施或手段绝不限于本文中提到的这五个方面,更多地有效的措施或者手段,需要在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追究过程中,不断发现和确定。
总结来说,笔者希望通过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为出发点,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开展分析与论述,提出一些个人观点,以供读者参考。同时,笔者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快出台关于《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统一法条理解和适用标准,方便相关的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和谐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