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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规避技术措施

日期:2018年02月02日 编辑:ad201708310846561631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6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11032000492735 论文字数:3958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引言

一、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随着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作品传播摆脱物质载体的依赖,可以通过网络低成本、无限次、快速地被复制和传播,公众因此获得接触优秀作品的极大便利。应对技术的迅猛发展,著作权人可以掌控技术措施的方式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以及之外的相关利益的有效技术手段。技术措施的种类多样,最为常用的即防拷贝技术、加密技术、网络锁等,例如: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往往使用加密技术,来防止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等侵权行为,在出现防护的技术,也就相应出现用于规避的技术,规避技术层出不穷。国际条约要求缔约国制定反规避技术相关法律,以法律禁止公众规避技术措施的方式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简称 WCT) ,要求缔约方结合本国法律保护特定技术措施,制止规避的目的是约束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以保护本条约或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作者的权利。②国际条约中,对缔约国技术措施的保护均是原则性要求。据此,各国法律为寻求本国最大利益,围绕国际条约原则性规定做法各异。其考虑何种“技术措施”应受到保护和何种“规避行为”应被禁止,并非从使用者角度去界定何种规避行为合理。美国以及我国和其他国家,法律列出的有利于使用者的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条款屈指可数,著作权作品中反规避技术措施条款与合理使用冲突日益明显,合理使用制度有被架空之危险。反规避立法缩小了公众基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原则应享有的利益,进而增加了社会文化创作成本和剥夺民众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与早期著作权法创立之初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同时,作品创作不再只是小众精英群体的专业能力,网络大众的业余创作、发表、传播能力增强,使得合理使用界限在作品保护中日益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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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
1.比较分析法。比较各国反规避技术立法模式的特征和例外条款的设置,获取相关经验,以完善我国技术措施相关法律制度构建。
2.文献研究法。认真、细致、全面了解学术界对技术措施的前沿法律研究,系统了解、归纳相关理论和观点,了解已有研究成果的空白和缺陷。
3.案例分析法。通过列举案例的方式,通过相关案例的特征、审判结果等,分析当前司法实践状况。

4.价值分析法。通过价值分析法来论证“合理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正当性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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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文结构
本论文的整体结构是:第一章,分析技术措施保护的不同立法模式。列举 WIPO 两条约的规定,以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为例分析四类不同的立法模式,得出不同立法模式的特点。第二章,分析技术措施立法对传统著作权法制度、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并找出根本原因所在,即“合理使用”不能满足当下需求、著作权法有设立“接触权”倾向、技术措施的有效性标准缺失。第三章,基于上述情况,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引入“合理规避”概括性例外规定,并从各个角度,分析“合理规避”的正当性所在。第四章完善我国技术措施技法模式,分析引入“合理规避”概括性条款的一般适用条件,同时以图书馆为例说明“合理规避”例外具体使用情形。最后分析“合理规避”例外规定与现有制度的融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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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技术措施立法模式分析

第一节 概念介绍
技术措施本身作为技术专业词汇,并不具有法律范畴的专有概念,但当其在保护著作权作品不受非法使用等权益或著作权法之外的权益时,又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各国对技术措施的定义不完全相同,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过对技术措施的定义各不相同,①但均来源于 WIPO 的两大条约 WCT 与 WPPT 中的条约的不同解读。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对技术措施的定义在第 68 条中明确作出,即著作权人为防止、限制作品被未经许可复制、浏览、欣赏、网络传播而使用的有效技术、部件或装置。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第 26 条规定的基础上技术保护措施增加了“运行”和“改编”两项功能。笔者认为,技术措施是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了保护法律规定的专有权利或其之外的利益,而自力设置用户保护录音录像作品或广播电视节目等信息产品,免受非经授权的使用与接触的技术手段。技术措施的分类有多种方法,各国相关立法将技术措施根据规制的行为表征分成控制使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控制使用”)以及控制接触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控制接触”)。“控制使用”理解为保护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权利,包括:复制、传播等行为的控制措施。比如:网络音乐的防复制技术、网络著作的水印技术等。《条例》中提及的,防止、限制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工作提供作品,以及美国 DMCA③中定义内容,“防止、约束或其他方面限制行使著作权人依本法享有的权利”。“控制接触”即控制使用者未经允许访问、接触作品内容的技术保护措施,包括:限制未经允许阅读、欣赏、获取某个作品的设备或方法。先大多数据库采用控制接触,限制访问从而限制了非法下载,如 Nexis-lexis这样专门的数据库采用了高技术含量的访问措施,未经许可的用户难以访问其内容,必须获得正确口令(password)或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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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技术措施反规避立法消极影响之原因分析
数字环境下,由于复制行为变得十分轻易并且几乎零成本地完整拷贝,网络作品传播速度和广度几乎不依赖于物质载体的复制传播,使得直接接触作品内容成为最直接的“使用”。接触行为的地位从早期的无关紧要的复制从属行为,一定程度上,已经发展成对作品的享有的独立使用行为。网络技术时代“使用作品”的包含的范围逐渐向“接触”延伸,但这关系到创设一个新权利“接触权”更大范畴的问题(下文有详细论述)。在“接触权”不能被著作权法认可的情况下,同时“合理使用所应用的范围也不能延伸至非著作权专有权利侵权范围,对于数字环境中延伸的新使用方式引发的侵权纠纷不能以合理使用抗辩,例如如:使用者基于传统合理使用目的接触作品而规避控制接触,由于接触行为不是著作权法的使用而受归责。所以,各国关注的技术措施立法关键,还是如何有效的将“合理使用”原则拓展应用至数字技术环境中。技术措施在限制对作品的使用的同时也限制对作品的接触。①我国《条例》规定技术措施可用于防止、限制未经许可的浏览、欣赏行为,则无形中为著作权人创设了一种新著作权权利“接触权”。然而国际版权相关条约中,仅仅是赋予著作权人复制、发行等著作权专有权利,并没有明确说明有“接触权”。规避接触控制的技术措施著作权法角度并未直接违反著作权法中复制权、信息传播权、演绎权、表演权和展览权等一系列违法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控制接触技术措施”让使用者无进一步使用可言,更无“合理使用”的抗辩了。访问接触是占有使用作品的前提条件,由于接触和使用行为有时候难以区分,尤其是数字网络时代,简单地接触有时候并不会妨碍到专有权利人的实际利益,所以也就没有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席之地。学者探讨的“接触权”,更多是基本人权的角度出发的,是维护公众获取的已经处于公开空间信息资源的利益。但是数字时代的到来,这些设想并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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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技术措施立法引入“合理规避”制度.............23
第一节 我国技术措施保护立法现状.............23
一、我国技术措施保护立法有关规定......23
二、我国技术措施保护立法特点....23
三、我国对技术措施的保护程度偏高......24
第二节 引入“合理规避”概括性例外规定.........25
第三节 “合理规避”概括性例外的正当性分析.............28
一、“直接规避”的正当性............28
二、“间接规避”的正当性............30
第四章 完我国技术措施立法相关规定建议.......33
第一节 “合理规避”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33
一、“合理直接规避”的条件........33
二、“合理间接规避”的条件........34
第二节 “合理规避”概括性例外条款与现有法律规定的融合.........35

第四章 完我国技术措施立法相关规定建议

第一节 “合理规避”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
“合理规避”技术措施的使用条件之一是使用者规避技术措施的目的是善意的,如何评判善意的标准?借鉴我国“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使用者 “合理规避”技术措施目的要求。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6 条和第 7 条规定了 8项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条例》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封闭的具体条款的规定方式。①“合理使用”抽象标准具有灵活的适用空间和包容性的价值,不至于造成法律使用时的僵化和无所适从,有助于促进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仅仅只有具体的封闭性规避,而没有可以同时可以适用但 抽象性标准作为作为弹性空间的适当补充,“合理使用”的规定情形和使用方式难以适应科技发展引起的变化。作为“合理规避”目的阙如,使用者免责范围相应受到限制。由于技术措施随着科技的创新不段变化和更改,对公众基于“合理使用”的基本权益的影响也不不断改变。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对“合理使用”原则适用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的的做法,研究其适用的理论依据以及实践应用中的适用方式。让“合理使用”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对为未来不确定的情形具备一定的灵活是适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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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人利用技术措施保护其专有权利利益的行为是可取的,并且著作权法是巩固技术措施的对作品的保护力度的重要依据。通过数字技术手段保护自己作品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