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引 言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进步将人类社会带入了真正的互联网时代。这个以虚拟空间为依托的新兴世界,使得资源和产品的流通更加便捷和迅速,生产经营者也更加容易走向世界,实现生产经营的全球化,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全球一体化经济已经进入“无边界”时代,具有革命性的国际贸易形式。它应该会从根本上改变商业的交易、政府的商务、服务的提供和许多其他交易进行方式。由于互联网具有全球性,因此依托互联网建立的交易平台也称为全球网络交易平台。它有不可估量的前景,也涉及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新的法律问题。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存在于互联网中的潜在风险,各种新型的侵权问题随着网络贸易的发展正在不断地产生,其中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就有愈演愈烈之势,加之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的形式多种多样,已经远远超过了原有商标法所能规制的范围。因此,传统的商标法律制度已经难以起到规制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作用。无论从理论到立法实践都应当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进行进一步的法律规制。理论体系的完善需要相关实证研究的支持与推进,国外法学界进行实证研究已有较长时间的历史,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但还存在者很多缺陷和不足。法律发展的滞后性让法律落后于科技领域的发展。目前我国法学研究存在对互联网等新型科技的了解、对中国高科技行业的特有问题关注不够、对在互联网中法律实际运行情况关注不够等问题。我国还存在着网络立法力度不够,立法层次低,制裁手段少,处罚力度小等问题。
.........
1.2 研究的创新点
本文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尤其是区别与以往传统商标侵权形式的带有网络技术独特性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在商标侵权法学理论基础之上分析出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制措施。理论联系实际,通过理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的具体问题。网络环境中的商品交易已成为现实生活交易习惯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网络环境交易中的虚假信息及欺诈行为屡见不鲜。只有完善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的立法漏洞,完善我国的立法规定,才能实践中的法律判决公平、公正。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在国外法律中有较为完善、详细的规定。通过对国外商标法的规定的对比与研究,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有助于我国建立更健全完备的商标法,从而使商标权得到更切实有效的保护。树立法治权威。法律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为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提出一些及思路,希望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切实可行。
...........
第 2 章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网络交易的飞速发展是近些年来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尤其是网络购物和网络广告逐渐占据了中国大规模的市场份额。根据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状况和前景预测,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无论从其使用范围到其侵权行为模式都将会有新的发展。其判定侵权行为的法学理论与侵权行为的特征也将呈现新的态势,甚至打破了传统商标侵权行为规定的界限及要素。
2.1 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
网络交易的日益频繁改变了交易模式和交易环境,与传统贸易模式相比,网络交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障碍,越来越多的商家把线上市场当作必争之地,因此商标在网络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商标的作用是标记商品和服务地来源,而在网络环境下,商标的传播速度快,空间更为广泛。所以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往往会给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带来更为严重的侵权损失。可以说网络的便利性以及无国籍性的优点使它成为造就商标侵权的温床。与传统商业活动相比,在网络交易中,商标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一方面,厂商都希望在互联网市场上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在互联网上进行商标宣传是厂商利用的最好手段。另一方面,消费者在网上购买,难以实际查看或比较实际商品,因而更依赖于产品或服务的品牌信誉。网络交易赖以进行的互联网是无国界的全球超级市场,又是迅速直接传播媒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厂商们无不利用这一最大规模的广告平台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商标是产品和服务的标识。因此,这种广告宣传实质上是尽可能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事实上,在这种全球性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宣传自己的商品可能是最便捷有效的方式了。然而,有些别有用心的厂商却在网上盗用其他厂商的商标或使用其他厂商的商标相似商标,推销其产品或服务,构成了网上商标侵权行为。传统意义上的商标权,是商标权人享有特有的权利,商标权作为商标侵权的客体,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其保护范围受到传统概念的界定,只有在侵犯已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传统保护范围以内,才构成商标侵权。这些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已不足以概括当今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方方面面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多变,商标侵权形式多种多样,利用网络技术实行的商标侵权行为更是比比皆是。
........
2.2 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交易中的特征
商标是商务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元素,而在网络环境下,商务活动的虚拟化,商品类型多样化,商标用来识别或区分商品类别或商品来源地的功能更加突出和明显。第一,商标侵权逐渐不再区分地域性。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本国的商标法授予该国商标申请人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本国以外的国家没有域外效力。除非明确加入了国际条约,商标权应当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由于各国经济文化背景存在明显差异,所以说商标权地域性特征是尤为明显的。但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商标权这一特征。因为互联网的对接是全球性的,信息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和传播,在进行商标交易和服务时,无法预测到哪一个国家或地域的人正在接受这项商品或服务。由此导致互联网使地域性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因此商标侵权行为将逐渐不再区分地域性。第二,商标权受时效性限制。商标权的时效性是指商标权在一定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并不是永久性的。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只在法定期间内有效。商标权的续展应经商标局审批,公告核准才能继续有效。商标权保护时间的长短,是根据这项商标创造的品牌价值和在一定时间内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更新速度等综合因素考虑其是否能延长保护时间,继续保护。而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其一个品牌的成立到消亡的频率不断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的续展期也应当相应的缩短。否则在商标保护期限内由于商标的频繁更替,在商标权在漫长的保护期中无法使商标得到有效的保障,使商标侵权行为更加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第三,商标独占性将受到威胁。商标独占性是为了固定商标与商品生产者的特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知悉商品来源,使其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但在网络环境下这种固定的联系很难得到保障,由于网络覆盖的地域性过广,独占性的地域性和专业性基础得到破坏。这就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确认侵权带来很大的困难。商标权的独占性与商标权的财产性关系紧密相连,如果无法保障商标的独占性,那么商标权的财产性将无法得到保障,商标权的存在将失去意义。
.........
第 3 章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新类型....8
3.1 关于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中的新型“使用”........... 8
3.2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直接侵权行为.......9
3.3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间接侵权行为.....11
第 4 章 网络环境下商标的侵权责任的分析............19
4.1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19
4.2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9
4.3 分析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责任..........21
4.3.1 分析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直接侵权责任.........21
4.3.2 分析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间接侵权责任.........21
第 5 章 完善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24
5.1 我国对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弊端.....24
5.2 国外关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及经验借鉴.........25
5.3 解决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途径及立法完善.....28
第 5 章 完善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与传统商标侵权相比,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地点的不确定性、对象具有无形性以及侵权证据的易毁损性等特征,不仅使侵犯商标权的方式发生了新变化,而且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使用的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取证、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别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立法、司法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对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问题的立法,刻不容缓。在上文分析了立法理论基础之后,下面来研究一下规制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具体法律途径。
5.1 我国对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弊端
就我国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的立法而言,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导致关于互联网贸易的专门立法几乎空白,关于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的立法更是无从谈起。由于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我国关于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问题的立法始终具有滞后性,目前仍需要不断完善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理论。特别是对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的法律适用要加以明晰,才能更有效保护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专用权。虽然我国对网络交易下的商标侵权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但关于商标权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商标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法律条款之中。而且通过 2013 年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更加明确了一些概念的界定及法律适用。例如,新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老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进行了修改,把原来条文中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