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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18年02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3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9201051513151 论文字数:2363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第一章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基础理论及价值内涵


第一节快递服务合同概述

一、快递服务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快递服务合同,是指快递企业和用户就迭成的快递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寄件方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物品,快递公司收取快递服务费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送达,寄件方与快递公司形成的快递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快递服务合同"不是《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型,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参照《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发生快递服务纠纷时,当事人起诉的案由也不尽相同,有的是邮寄合同纠纷,有的是货运合同纠纷,还有的是快递服务纠纷。

(一)快递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货物运输合同

结合《合同法》第124条及快递服务合同的定义来看,与其最类似的并且该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是"货物运输合同"。快递服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具有诸多相似之处:

1.二者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订立货运合同与快递合同的当事人原本只有两方,但快递损害赔偿纠纷往往涉及到第三人,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壮大,更加凸显了快递服务合同的这一特征。在电商平台里,"卖方"与"买方"大多是互不相识的个体,卖方与运输公司订立货运或快递合同,卖方与买方即收货人具有买卖合同关系,当货物丢失毁损时,买家与快递服务纠纷的处理结果当然具有利害关系,货运合同的经营模式与此十分相似。

2.二者的权利义务内容基本一致

无论是货运合同还是快递服务合同,他们的核也都是承运人收取寄件人的一定费用,将寄件人的货物安全、及时的运送至指定的地点,交由指定的人。简而言之,二者的标的都是运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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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价条款的基本理论

一、格式条款的特征及效力认定原则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易愈加频繁,考虑到经济活动的成本和效率,迫切需要归纳某一交易活动的共性,形成固定的条款,循环往复地使用。此时格式条款应运而生。许多企业将格式条款运用到合同中,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这其中也包括快递企业。在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的交易中,双方往往不会就邮寄事宜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而是由快递企业提供快递单,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设定权利义务,再由消费者进行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快递格式合同中,保价条款正是最主要、最核心的条款。

(一)格式条款特征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格式条款是重复使用且内容固定的

格式条款的要约对象具有广泛性,要约行为具有不断重复性。格式条款由企业提供,其适用对象较广,任何主体都有可能与企业进行交易,成为格式合同的承诺方。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相对固定性,其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不会改变,反复的作为格式合同的内容出现在格式文本中。

2.格式条款是有优势的一方在事先拟定的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某一方面占上风,因此,其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在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之前单方面事先拟订好的。格式条款中会较充分的表达格式条款提供者的单方面的意愿,甚至会有看似不公平的条款,这对格式条款提供者是非常有利的。

3.格式条款的内容无需与相对方协商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单方面拟定的,因此没有给合同相对方与其商量的余地,当事人可以选择签或不签,但是一般不可以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为了达成合同的目的,合同相对方不得不选择接受,有时表现为"被动"地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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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价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评析


第一节法律依据适用的标准不统一

一、关于法律适用的案例摘选

(一)江苏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江苏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达成了战略合作f意向,由申通快递承接明联电子的邮寄往来业务,结算方式为月结,郑敏系明联电子分公司员工。日,郑敏通知申通快递需向某公司运输一台电子设备,申通快递公司派员至明联电子分公司处,郑敏按要求填写快递单,其中,未写明货物的数量、名称及价值,也未对货物进行保价,但在申通快递详情单收寄人一栏进行了签章,(申通快递详情单背面印有格式条款,其中第H条注明了保价条款28),运费212元(未付)。填写完成后,快递员将货物取走。之后,明联电子分公司通过网上快递单跟踪查询得知托运货物丢失。两个月后,为了挽回损失,明联电子分公司申通快递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快递服务是一种特定的合同关系,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投递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服务合同。显然,此种合同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的范畴。本案适用《合同法》以及《邮政法》(第六章关于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故本案不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陈泽军与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公司邮政合同纠纷案

陈泽军委托沈阳佳惠尔快递公司将99条内存条快递运至深圳,价值3万元。快递单上写明了快递的内容、数量和价值。由于货物迟迟未到,陈泽军通过查询物流信息也查不到货物的去向,通过与快递公司的沟通得知货物已丢失。陈泽军遂将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基于合同违约赔偿3万。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运输合同关系,应受到合同的约束。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该快递公司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享有快件邮递业务资格的从事快件寄递业务的公司,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本案应适用《邮政法》,原审认定双方为运输合同关系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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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价条款的效力难认定

一、关于保价条款效力的案例摘选

高国平通过韵达快递从江阴寄出11件单价进价为680元的羊毛衫,发往常熟,未对货物进行保价。快递单正面印有重要提示、背面印有保价条款。几日后高国平查询不到物流状态,与韵达快递联系被告知快件已丢失,遂将韵达快递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韵达快递将"重要条款""赔偿约定"等格式条款用特殊的字体、字号、颜色标出,示提醒。但是由于这些合同条款是韵达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在合同签订之前单方面拟定的,故该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因该条款存在加重高国平责任、排除高国平主要权利的内容,快递企业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高国平注意该条款,并就该条款向高国平进行了说明,故该条款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理的说明解释应引起合同相对方的注意并使其充分了解条款的含义,以免做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选择。本案中,虽然韵达快递员承认在高国平邮寄货物之前未对其进行提示,但是快递单上已经采用足够引起对方警惕的文字、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予以注明,而且高国平之前有过保价的经历,就不必苛求韵达快递的提示说明义务,理应属于生效条款。但是韵达快递未能说明货物丢失的原因,事后也未进行积极的查找等补救工作,因此认定快递公司的消极行为属于货物运输中的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第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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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制度的完善...............24

第一节域外快递制度相关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24

一、美国................24

二、日本.................25


第三章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域外快递制度相关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快递服务在英美等国出现较早,规模更加庞大,监管也更加专业化。与我们国家不同的是,他们对保价条款的关注度不高,针对保价条款的规定不多,但是令人疑惑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快递损害赔偿纠纷数量竟然非常少,因此,国外的快递制度非常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一、美国

美国的快递制度较为成熟。美国的快递公司安全指数非常高,极少发生邮寄物品丢失的现象。同时,美国法律对快递损害赔偿纠纷有详细的规定,快递行业也对物品丢失的情况如何理赔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美国快递行业也有关于保价条款和限额赔偿的规定。若邮寄货物丢失,消费者可以与快递公司取得联系,与国内快递公司一般消极的沟通态度相比,美国的快递公司会给消费者一个受理号,消费者可凭借此号码向快递公司索赔,经调查后,快递公司会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曰本

日本的快递服务非常安全,优质的服务理念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贯穿整个运输过程,因此,很少有丢失损坏的情况发生。出于对快递公司的信任,一般很少有人对货物进行保价,除非是价值相当高的物品。日本也有对货物进行开箱视验的有关规定:若不接受视验,则发生损毁不予赔偿,但是货物的损毁丢失是由于快递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快递公司仍然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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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快递企业纷纷上市,快递行业步入发展新阶段,这对我们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快递行业的发展有了更多的可能性。但同时我们应该清醒的意识到,我国的快递业存在诸多问题,与发达国家的快递业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