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1.法理基础
国家干预理论。不论什么形态、什么法系的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民事法律制度时,都存在相同之处,就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发展和繁荣的基石,并不是如何更好的保护个体利益,而是应该着眼于国家利益和狂会利益的保护;由于市场经济的"趋利性"特点,如果任由市场调控来保护公共利益,显然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必须由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来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这也就是当下许多国家在公共利益维护方面抛弃"不许干预化法"该一理念的原因。而具体到调控的具体途径,就是通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于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民事行为的进行监督的权利,干预的方式是可以提起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我国《刑事讼法》也规定了当国家或者集体利益受损时,检查机关可以在受损单位不维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刑事规则,但就其本质而言也是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面对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一切主体都拥有支持和帮助受害主体提起诉洽的权利。这里的一切主体必然是包括检察机关的;第55条规定,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于多类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洽的权利,对于此处"法律规定的机关"虽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职责之一便是保护国家、社会以及不特定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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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实基础
1.诉讼主体缺位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有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
立法保护。立法机关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突出表现为明确公益诉讼涵义、界定其适用范围等。基础概念的明晰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尤为重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立法明显滞后于现实需求。
行政保护。作为国家公共管理机关,行政保护应该是维护公益的重要力量,而且行政机关的横向和级向设置可以最大限度地获悉国家利益和狂会公益受损的情况,但实践中,会出现行政机关在解决公共问题上失灵或失效的情形,导致社会公益缺乏保护。
司法保护。司法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有力方式,但实践中,司法保护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如代表人诉讼、支持起诉都是维护社会公益的重要方式,但由于具体操作中存在困难,像代表人诉讼需要登记受害人的受损情况、和解、调解意愿等工作量巨大,而支持起诉制度缺少具体的规定导致难以执行,因此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社会保护。社会保护这里主要指社会组织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一些民事公益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社会组织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主力军,我国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已稀松平常,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我国社会组织进过逐步发展,在数量上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但实践情况是真正符合条件、有能力并且愿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却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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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现状及分析
(一)通过诉前程序处理案件情况
此次试点明确将支持或督促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大量案件都在诉前程序中得以解决。截至2016年9月30日,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共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68件,占比为97.5%
办理1668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件居多,达1591件;民事公益诉前程序案件77件,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提起诉讼17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线索,主动支持公益组织提起诉讼,两者优势互补,大大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例如"江苏省支持起诉5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路案",沛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5起刑事案件中发现,该5起案件的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准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照相关规定,支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后简称为"绿发会")对陈某某等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12月15日,绿发会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5件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到2016年6月,2起案件调解结案,3起案件判决结案。不到半年的时间,5起案件均得到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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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截至2016年9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案件42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3件,因数量不多,笔者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将此13件案件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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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橡的现实困境.............13
(一)线索问题...............13
(二)诉前程序问题...............14
四、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洽制度的建议..............19
(一)扩展线索渠道...............19
(二)完善诉前程序.................19
四、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扩展线索渠道
试点的关键在于通过真实的案例为后续的立法提供具体的样本,而提起诉讼的前提是要解决案源问题,收集到多种类型的案件线索,案件才能涵盖多个领域,试点的目的才能实现。《实施方案》规定的线索来源渠道过窄,无法保证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公益受损的线索,因而需要扩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一是加强线索移送。民行监察部门应加强与反贪、侦查、公诉等部门的联系,《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二是加强外部联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作用,加强与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仔政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与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公益组织的沟通合作,推动信息共享。
三是接受控告和检举。对于《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履行职责"应全面理解,其中的"控告检察"应包括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告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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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尚无具体的实体法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试点文件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诉前程序后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这只是针对试点地区检察机关,不具有普遍性。试点现已进行一年多,对于公益诉讼的立法王作也应提上日程。对于立法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予以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载入立法文件中;二是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予以明确;三是积极推动制定单独的《公益诉讼法》具体规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