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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代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研究

日期:2018年05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6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9120854572021 论文字数:2588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通过对美国社区矫正发展史的探究,可以看到美国在运用刑罚的方法与犯罪作斗争的历史轨迹,反映了其刑罚的理性与成熟,文明与进步,并且较好处理了社会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一、美国现代化区矫正制度的渊源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1.社区

社区一词是一个社会学概念,英文单词叫community,最早见诸于法国社会学家腾尼斯所著的《社区与社会》一书。社会学上,一般将化区定义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由一定人口集体组成的,可以互相保持联系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比如城市中的小区、大学,乡村中的村庄等。在这个区域内,人们以特定的方式进行生活,并产生各种社会关系。本文对社区的界定也采用这个概念,从这个概念来看,社区的组成需要人群、自然环境、一定的生产关系、管理规范等基本元素。

2.矫正

刑法学中矫正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除死刑之外的刑罚都是矫正;狭义是指刑法上矫正功能。本文取广义的含义。一般认为,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们采取不同的矫正方案,在特定的机构内,对犯罪者采取的管理行为。其根本任务就是执斤法院的刑事判决,其对象是犯罪行为人,一般也包括刑事被告人,因为刑事被告人通常在被宣判之前也处于被监禁或监控状态。在美国,犯罪行为认定的范围十分广阔,既包括环境污染,也包括超速驾车。不同的犯罪,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也不同,轻者可以仅被判处罚金,次严重者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罪大恶极者则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当前,美国的矫正工作者有50万人左右,除了包括管理人员外,还包括心理学从业人员、律师等。矫正机构也遍布加个州,这些矫正机构除一小部分由私人組织来管理管理外,大部分由公共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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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现代化区矫正制度的理论渊源

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制度发端于20世纪40年代,此后,尤其是二战结束后,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形势都出现了许多变化,大多国家都开始对社区矫正给予了更多关注。本文首先从历史的角度,介绍美国社区矫正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

1.刑罚经济原则

二战结束以后,西方发法国家经济迅速晒起,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犯罪也不断涌现,受到监禁刑的罪犯也越来越多,伴随于此带来的是,罪犯出狱后,由于难以适应外面的生活方式而重新进行犯罪的现象开始不断增多,刑罚改造的成本不断上升,给各国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刑罚经济原则在这个背景下开始被体现出来。刑罚经济原则是指在改造罪化酌过程中,追求用最小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效益,来达到有效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刑罚经济原则之下,社区矫正的优势便立即体现了出来,既充分利用了社区中的人为、物力等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节省了很多政府支出,又使一些相对犯罪较轻的罪犯可以充分地与社会接触,避免了监禁刑给他们的人身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快了其复归社会的进程。

2.教育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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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现代化区矫正制度的内容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

在美国,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公众保护模式,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正当惩罚和控制犯罪,所W社区矫正是以保护公众安全为出发点的,适用对象通常是对社会危害较小,人身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初犯、轻微犯及表现良好的假释犯和缓刑犯适用社区矫正。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和美国基本一样,只是更为具体,即所谓的"五种人"。但是"五种人"的表述是否合适,其实是有待商権的。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主张将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进行扩大或者缩小,从社区矫正实践来说,实行社区矫正就意味着服刑方式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转变,有利于保护人权。当前,刑罚的轻缓化趋势不断加大,在这种形势下,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必须要有一条正确的路径。对于轻罪犯更多地采取缓刑、管制、拘役,对重刑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多给予减刑和假释的机会,这是可行的。但是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一是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否继续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我们知道,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政治附加刑,属于资格刑的一种,因为不涉及到人身自由问题,社区矫正就无从开展起来,而且对于他们来说,只需要不行使政治权利也就没有矫正的必要。从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确认的社区矫正对象和2012年新刑诉法第259条的规定来看,也没有规定对剥夺政治权利实行社区矫正,这也是因为暂予监外执行只是程序问题,不涉及到实体刑,不宜采取社区矫正。因此,从司法实践来说,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仍然将"五种人"作为矫正对象其实是不合适的。二是被酌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社区矫正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只是对行为人免于刑事判罚而已,但是由于他们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构成犯罪,为此需要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这一点在美国的社区矫正实践中体现的较为明显,他们的审前转处也属社区矫正的范畴。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根据其第25条的规定,我们也可以从中找到类似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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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矫正的方式

美国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缓刑、假释、审前释放与转处、中间制裁等,此处仅介绍缓刑、假释和中间制裁这三种最重要的社区矫正方式。

1.缓刑

缓刑制度是美国刑罚中最为成功的使用方法,据联邦司法部统计,到2015年底,美国所有犯人中缓刑人数为293万,占59.4%。作为一种比较经济有效的判决方式,缓刑制度对社区矫正有重要意义。在历史上也经历了以下发展:

早期的英国法律规定,如果法官对证据存疑或者认为某一犯罪有轻判的可能等情形,法院可以允许判决暂缓执行,犯人可以申请绝对地或有条件地赦免。十七世纪,随着英国的全球扩张,其人员开始变得紧张起来,这一时期,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如果他们同意被流放到英国的海外殖民地上,他就可被批准暂缓执行。这一作法为早期的美国所使用。

美国现代缓刑制度的创始人是美国波±顿市的鞋匠奥古斯塔。奥古斯塔在18年的实践中,先后保释了近2000人,他的实践为美国缓刑制度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1878年,美国马里兰州第一次明文规定了缓刑制度,在马里兰州缓刑实践的影响下,缓刑制度逐渐扩展到全美范围。在美国伊州,缓刑和假释人数大约是监禁机构人数的2.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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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现代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5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25

(二)美国现代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6


三、美国现代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

和美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史一样,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

十九世纪末期,当西方殖民者叩关成功时,清政府为了维护风雨飘摇的统治,也开始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实行法律改革,并制定出来一部《大清新刑律》,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新型刑法典,第一次将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引入到了中国。在这部刑法典颁行前,山西巡抚赵尔巽就曾于1902年上书清廷,提出了徒刑的弊端,建议在各地设立习艺所替代原有的徒刑,在在经过一定年限的考察后,视其悔改状况再决定是否予以释放。其后,清廷批准了其奏议,并在全国各省普遍设立罪犯习艺所,这也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具有社区矫正性质的实体。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对反革命行为进行镇压,在监狱装备有限的情况下,对一些地主和资本家进行了交由人民群众监督教育的方式进行。在当时取得了较好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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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对美国社区矫正发展史的探究,可以看到美国在运用刑罚的方法与犯罪作斗争的历史轨迹,反映了其刑罚的理性与成熟,文明与进步,并且较好处理了社会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关系。目前美国形成的以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适用和执行模式值得作为我们在刑罚制度改革方面的借鉴与参考。为构建和谐狂会,需要科学利用刑罚的方法来有效控制犯罪。在控制犯罪时,又需要将维护公共秩序与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有机结合。如何实现最佳的结合,首先涉及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重新思考,在此基础上形成和调整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需要对我国狂区矫正与犯罪的刑罚控制模式进行重构。具体涉及到对我国刑事政策和刑事责任的调整及刑罚量的适当分配和适用模式的适当调整,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刑罚适用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最终形成一个追究刑事责任适当、注重人权保护、降低刑罚成本、提高刑罚效率、有利化会和谐之路。

当然,本研究的局限性是对于历史发展资料的研究深度还不够充分,对我国的研究还相对缺乏实证的基础,因此,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方面,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对这一模式加以论证和完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