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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争端解决的路径法律思考——以南海仲裁案为视角

日期:2018年05月1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5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9111409486928 论文字数:3456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对于南海争端解决的路径思考,一个首先要树立的意识便是以坚持和平解决问题为出发点,以促进合作共赢为目惊。中国与东南亚周边国家基本上都是发展中国家,在长期历史交往中也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促合作、谋发展是任何一个热爱和平的国家都必然拥有的追求。


第一章南海争端及仲裁案概述


第一节南海争端的渊源及态势

一、南海争端缘由

西方以海为径,东方以海为壁,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海洋一直被认为是陆地领主和国防的天然屏障,从本质上说,我国自古以来是陆上大国,并依靠陆地孕育出了以农耕文明为代表的中华文明,也正是由于极少关注浩激的大海和长期缺乏海洋权益的意识,又受到近代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致使我国一次又一次错过海洋文明发展的历史机遇,我国的海洋国±也在不同历史阶段被严重蚕食。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造成薄弱的海洋权益意识和以土为本的传统观念,使我国国民缺乏海洋国±意识而轻视蓝色海洋。而随着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召开,我国签署《公约》成为缔约国之一,在政府各部门的推动下,对海洋法及其实践的立法与研究才逐步进入法律界和学术界的视野,也是在这之后,我国的海洋立法才一步步地发展起来。目前,我国在海洋科学技术、海洋开发和管理等各个方面,也落后于发达国家。同样,我国对海洋权益的关注,也只是在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9年以来,由于海上权益争端事件频发,才使海洋问题进入国家高层的视野,也促进了学术研究的繁荣和发展,而2016年菲律宾单方提出的南海仲裁案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对我国的海洋权益观形成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冲击。

事实上,以南海仲裁案为最新发展与代表的南海系列争端,是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及周边国家么间关于南海诸岛的领止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它既是一个区域性乃至国际性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政治问题。在此,我们有必要去梳理一下南海仲裁案的前因后果,并以此为逻辑起点,从而提出解决南海争端的可行性建议,并最终切实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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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南海仲裁案始末及思考

新一轮的南海争端以各方提出大陆架划界案为起点,因其日趋国际化、法律化的特点而愈发复杂多变,而南海仲裁案特别是最终裁决的出炉更将南海争端推向风口浪尖。但是随着菲律宾新一届政府的上台,尤其是2016年10月菲律宾新任总统杜特尔特的访华,中菲关系又开始转圍,南海形势发展逐步回归缓和与合作的轨道,向好态势明显。不过,展望未来,南海形势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和变数仍在增多,仍面临诸多消极因素的挑战。种种迹象己经表明南海争端进入"法律战"时期,而南海仲裁的非法裁决与不利于中方的裁决结果将进一步激发周边国家进行类似效仿。就当前而言,面对南海仲裁案所带来的挑战,我们能否将其转化为机遇,即以此为契机,推动我们去思考和探寻南海争端解决的新路径,从长远来看,面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国际法律战,我国又该何去何从?

首先,一般而言,国家间达成合意后才可能引起国际诉讼或者仲裁,但《公约》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便在于其设立了"强制仲裁"机制,即经一方当事国单方发起,即可进入仲裁程序。但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公约》给缔约国留下了余地,即所有缔约国能够以明示的方式,声明主权和划界问题不受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管辖。而之前所提到的"2006年声明"已经明确表示了中国的主权和划界问题不受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管辖。

其次,虽然菲律宾对其诉求进行"精心包装",但中菲南海争端实质是岛礁主权争端、海洋划界争端、"历史性权利"方面的争议,这些问题全都在《公约》第298条允许排除强制程序管辖权的范围之内、且中国确实据此做了相关的排除声明,故而菲律宾通过拆解和重姐,将上述核心诉求"包装"为15项;对于争议岛礁不提主权争议,只提岛礁本身的法律效力;加入渔业、环境、船舶碰撞等非核心诉求,确保仲裁庭管辖权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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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政治与司法路径分析


第一节坚持利用政治方法解决南海争端之艰难性

一、政治解决途径概述

政治解决途径,即政治方法,通常又被称为外交方法。政治途径是最传统也是适用性最广泛的争端解决途径,它通常是两国之间发生争端必然要考虑的方式,同时,因为政治途径不涉及第三方的介入问题,所以无论对大国还是小国都相当公平。具体而言,政治解决途径包括谈判与协商、骑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等。

作为最基本的争端解决方式,谈判与协商在国际实践中是最耳熟能详的,两者也经常互换使用。二战之后,随着和平观念深入人也,绝大多数国家都谋求稳定和谐的国际社会秩序,因此,谈判与协商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并成为一种广泛使用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我国政府也不例外,在很多公开场合,我国都积极主张首先通过谈判协商去解决国际争端。相比之下,啓旋与调停则涉及到第三方的参与,幹旋时,第三方本身不直接参与谈判,也不提出任何建议,而是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即推动争端当事方展开谈判,当事方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谈判就意味着静旋的结束。而调停则在幹旋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第三方在促成当事方进行谈判之后,自身也要参与到谈判中来,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但这些建议是非正式的,不具有拘束力。在实践中,幹旋、调停方法因第三方的参与而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成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式之一。最后,便是调查与和解的方法,调查和和解是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成立专门的国际调查委员会或者和解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解决国际争端的建议和方案。调查是为了帮助谈判、和解、仲裁、司法判决程序地进行。一般而言,争端方不会接受调查结果对其产生法律拘束力,但是这并不代表争端方会完全忽视调查结果。和解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从实践来看,利用调查与和解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成功案例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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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利用司法途径解决南海争端的因素及利弊

一、司法解决途径概述

解决国际争端的司法途径与传统政治方法存在很大区别,政治方法多数通过谈判、协商、调查、和解、幹旋与调停等外交方式实现,它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灵活性、及时性的特点,但政治方式达成的结果往往因为缺乏约束力而难执行。广义的司法途径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原则和严格的程序规范做出有约束力裁决的第三方审判机制,传统观点认为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统称为法律方法,作为政治方法的补充而存在,其中,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各方一致同意愿意接受仲裁,并愿意接受仲裁拘束力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手段,而国际司法就是争端方将争端提交给国际常设的司法机构,通过国际司法机构形成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来解决国际争端,它由国际仲裁发展而来。但英国学者伊恩布朗利指出,从1794年英美《杰伊条约》确立由混合委员会仲裁解决逐项问题开始,特别是1872年英美之间的"阿拉巴马仲裁案"使得仲裁广为人知之后,仲裁的实践进化就成为一个与司法解决非常相近的精细程序。因此,在国际司法解决的章节里,布朗利也顺带讨论了仲裁的问题。笔者认为,无论是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还是国际常设仲裁庭,都依据国际法或国际公约成立,在其处理国际争端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预先制定公开的程序并适用它们认为应当适用的国际法或国际公约,因此,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都具备司法解决的特性,都应被视为广义的司法途径。

具体而言,司法途径主要通过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以及准司法机构(仲裁庭)等固定第三方司法机构实现,虽然政治手段也会涉及第三方的参与,如幹旋、调停等,但这些第三方与国际司法机构相比缺乏国际法权威,且它们大多不是固定组织,在专业性上存在不足。相比之下司法途径则体现出更多的专业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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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现阶段应对南海争端的可行路径分析...........29

第一节国际上成功解决海洋争端的案例及后示..............29

一、俄罗斯与挪威臣伦支海海洋划界案...............29


第三章现阶段应对南海争端的可行路径分析


第一节国际上成功解决海洋争端的案例及启示

一、俄罗斯与挪威田伦支海海洋划界案

俄(前苏联)挪两国都是东北欧地区的重要国家,巴伦支海都是两国重要的出海口和战略要地,两国围绕巴伦支海划界所产生的争端跨越了两个世纪,谈判也一直在持续进行,而这期间也正是国际社会急剧动荡和国际法理论脱胎换骨的时期,因此两国争端解决的进程也伴随着国际海弹法的飞速发展,送一强烈的历史特性和时代特征,也直接影响到了两国划界谈判的进程,并形成了独特的解决路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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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于南海争端解决的路径思考,一个首先要树立的意识便是以坚持和平解决问题为出发点,以促进合作共赢为目惊。中国与东南亚周边国家基本上都是发展中国家,在长期历史交往中也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促合作、谋发展是任何一个热爱和平的国家都必然拥有的追求,对于我国而言,在这一历史发展的机遇期,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念是在无论如何也不能动摇的,尽管南海仲裁案使得南海局势进入了一个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