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马法的复兴打破了西方中世纪法律的沉寂,使神学垄断下的欧洲再一次激起了对古典法律及其观念的探索,为西方近代法制思想的孕育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罗马法;罗马法复兴;三大法学派;正义;平等;权利
罗马法的复兴指大约11世纪末-12世纪初在西欧大陆兴起的对以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的大规模的研究运动。广义的罗马法复兴还包括罗马法的继受,即西欧大陆各国各地区将罗马法作为法律,或吸收法律而适用的过程。正是这次运动,不仅再现了淹没好几个世纪的罗马法的辉煌而且也在神学垄断下的欧洲再次复兴了罗马人的法治观念,为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奠定了基础。
一、罗马法概貌
罗马法,顾名思义就是指“罗马法奴隶国家实行的法律。但是它并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史学界乃至法学界基本认可的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开始转变为封建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①
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指定是罗马法的雏形,也是罗马法发展早期阶段即共和国前期的法律。该法律中某些规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具有一定进步意义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罗马法发展时期,即共和国后期是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体系并存的时代。事实上,从法律内容看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前的罗马法全部都属于市民法。但是当万民法兴起以后罗马法学家活动日益加强,尤其是五大法学家及其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从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日趋衰落,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进行了法典汇编工作。但大规模、系统地法典编纂工作始于西罗马帝国灭亡——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统治时期,其中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个部分至12世纪通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民法大全》是世界历史上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它系统地搜集和整理了自罗马共和国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法律和最重要的法学家著作。至此罗马法形成了自己完备的体系。
二、罗马法复兴的原因
由于日耳曼人的入侵和日耳曼法占据主导地位,中世纪欧洲罗马法衰落了。1135年《学说汇纂》作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一个重要文献在淹没了几个世纪后被重新发现,它的再现为罗马法复兴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条件。这个看似偶然事件实际则蕴含着历史的必然。应该讲罗马法从内容到形式都迎合或顺应了当时社会变革的潮流,罗马法的复兴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其客观条件。
(一)主观上讲罗马法本身的内容和某些具体特征符合当时时代的需要。罗马法的创制首先是公民平等原则下的产物。这种平等主要是自由民在进行商品交换上的平等。其次,罗马法在立法技术上远远超出同时代其他法律,反映出相当高水平的法律文化。
(二)客观上罗马法复兴是由于西欧中世纪存在着需要某种法律的社会条件。首先罗马法复兴是城市的产物,城市兴起后个人财产成为工商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人与人之间也发生许多新的经济联系,城市生活涉及的范围逐渐加大,城市人员的组成日益复杂这样就需要有比较系统的法律来规范城市的社会经济生活。这些新的现象需要法律来予以解释,罗马法的复兴呼之欲出。
三、罗马法复兴的三个时期
罗马法的复兴在理论层面经历了三个时期。即注释法学派时期(又称前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时期(又称后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又称沿革法理学派)。在罗马法复兴之初罗马法研究的主要形式是对罗马法的注释,即主要对《民法大全》进行说明、解释和精神的阐述,其方法是对原典进行文献的真伪的考证、文法上的说明和逻辑上的梳理。其目的是要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能回复罗马法本来的面目。在法学史上通常把这种研究方法和风格的群体称为注释法学派(TheGlossators)。注释法学派一惯把《民法大全》当成完美的法律文本。所以从一开始“注释法学家就把其工作目的标定在对《民法大全》中含义不明的段落或者使人费解的法给于一种简明的解说。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复兴功不可没。但是过分依赖文本,严重脱离法律实践,完全不顾实际问题。后继的评论法学派对这一点进行纠正。”②
随着时代的变迁,罗马法适用的时代已经与此时社会相去甚远,注释法学派僵化的研究方法的社会局限性很快就表现出来了。特别是随着一些政治制度的变化和新的法律规则的出现,许多现实法律问题正期待着法学学者来解释和解决。于是14世纪一些法学家在对罗马法注释的基础上根据时代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将注释和研究对象与人们极为关心的一个个问题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对罗马法做出了新的阐释,为罗马法复兴注入了新鲜的时代内容,再一次把罗马法的复兴运动推入了一个高潮。在法学史上把这个法学群体成为评论法学派(The School of Commentators)。评论法学家们跳出了注释法学派不开化的研究传统,不再沿用注释的文体,而是进行实际的评论及专题研讨。“评论法学家采取一种面向务实的态度把罗马法研究与具体的法律案件裁判相结合。但是评论法学家为了达到灵活运用的目的而任意地扩充解释和类推适用罗马法,用他们曲解的意义覆盖了罗马法原典,从而导致原初的罗马法原理不易明了。当然仅仅存在这些问题还不足以招致严厉地批评,问题在于:中世纪罗马法学在文艺复兴的背景下已经显得与时代的氛围格格不入。”③
16世纪法国出现了人文主义法学派(Legal Humanism),他们注重以获得罗马法的历史知识来代替对罗马法实用性的强调。首先,针对中世纪的注释法学,人文主义法学家提出要撇开烦琐的评注,透过忠实于原文的版本回到法律文献本身。对原始文本直接的分析和在此基础上的综合,成为人文主义法学家的重要特征。其次,他们的视野是历史的,注重法律的历史的沿革提出“无视历史的法学是盲目的法学”,致力于区分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探索法律现状与历史传统的联系。
这显然是受当时社会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新生的人文主义法学生机勃勃,它引领16世纪欧洲大陆法学思潮。虽然它只繁荣了不过一个世纪,但是一个世纪就足够了,在这100年中人文主义法学完成了从中世纪罗马法向近代民法思想的转型的关键步骤。由此开始了民法世俗化、体系化、理性化发展趋势。此后400多年以来欧洲大陆法系民法传统正是沿着人文主义法学开辟的道路前进的。”④
四、罗马法复兴意义
首先罗马法的复兴再现了罗马人关于理性、正义和平等的法治思想。罗马法复兴学者不仅仅把罗马人的法律正义观念简单复制出来,而且还根据自己的理解赋予了新的含义。由于罗马法复兴是以讲授、研究罗马法作为主要表现形式而且各大学成了罗马法的讲授、研究的中心和向社会传播的中介,所以罗马法复兴并非社会实践意义上的,而仅仅是知识和理论意义上的。因而复兴学者对法律正义、理性和平等的理解是应然意义上的,而非实然意义上的。据此达维德说复兴学者关注的是“可以制定出最公正、亦即最符合道德、最有利于社会良好运行的实质性规定的方法”,他们的作用“不是描述现有法律的实践,也不是讲解他认为符合正义的规定在实践中将如何使之生效”。⑤这就使得法学家们可以在更加自由空间来阐述法律正义思想。
其次,这次复兴运动再一次重申了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十分流行的“一切服从法律”的观点。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都认为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一切人和事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特别是评论派以罗马法的适用原则为基础,提出了法律适用的三种情况即:法律适用的三大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折衷原则)。这些原则的背后深藏着对法律效力和权威的主张。正是这些观念的不断表达,对法律制度落后和法治思想贫瘠的中世纪来说,是一次意义深远的法律思想启蒙。
再次,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罗马法关于人身和财产的规定及其精神的阐述与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唤醒和增强了一般民众的权利和平等意识,人们从罗马法中意识到他们渴望平等、权利与法律存在密切联系。罗马法复兴很大程度上把中世纪人们从盲目的宗教信仰中解脱出来,建立起一种对世俗法的信赖。
其实罗马法复兴运动最为深远的意义不是在人们大脑中“复兴”了罗马法的观念,而在于“复兴”了法的观念。因为它在一般民众的心中建立的不是对罗马法的遵从和信任,而是对法的遵从和信任。它真正使中世纪人认识到: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法律不仅仅意味着约束也意味着权利;只有依赖法律才有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在人们的心中复兴。正如达维德所说“:罗马法研究的恢复首先是把法看成世俗秩序的基础本身这一观念的恢复。”⑥
五、罗马法复兴对现实社会影响
罗马法不仅在理论层面复兴,在现实中也出现了西欧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然而在继受程度和方式上又各有不同。如果说欧洲大陆国家几乎都以罗马法为基础,从形式到内容全面接受罗马法(如法、德),那么英国则吸收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思想。英国接受罗马法重在实质而不追求形式。因而,罗马法复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已成为推动西欧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动力,尤其是其私法精神对现代西方法制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私法精神的体现,一直以来就没有被人们所遗忘。在形成罗马私法体系以后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罗马法的发展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部分,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近两个世纪以来,古典罗马法通过德国和法国等欧陆国家的法典化方式重新面世,罗马法的复兴运动深刻地影响甚至部分塑造者全世界的制度文明,而且这种罗马法的影响是历史性和世界性的。
注释:
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