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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目的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37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02191252276712 论文字数:2300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要:对于高职法律教育所面临的困境,作者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法律研究生教育和法律本科教育为参照,详细地分析了高职法律教育的目的(培养目的)定位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而指出法律高职教育的目的定位之所在。

关键词: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培养目的

 

我国目前法律教育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面:法律研究生教育、法律本科教育和法律高职教育。其中,法律高职高专教育主要是由以前的中专,大专甚至成人院校转变为高职高专院校而存在的。学者们对此议论纷纷,有人甚至提出要废除法律高职教育。那么,对于法律高职教育来说,讨论它的未来发展之路,我认为最为重要是要先探讨它的目的。因为,如果不存在法律高职教育目的的定位的现实依据,那么对其它任何的探讨实为虚劳。

一、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目的之现状

高职高专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在这一纲领的指导下,法律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也必须以职业教育为准。实际上,由于主观上人们对法律高职教育目的的研究不足,客观上法律学科本身所具有的特性,都使得高职类法律教育目的的定位游移不定。例如,有些学校的教育目的依然参照法律本科教育目的而设定,课程建设强调“基础课—专业课基础课—专业课”。实际变相地成为本科法律教育的“压缩饼干”;也有些高职学校在法律培养目标里添加了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这一内容,但也仅仅是概念上的渲染,并没有相应课程体系建设,师资力量的调整;再者,尽管现在人们逐步认识到法律高职教育目的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但培养什么样应用型法律人才依然没有得到深入思考。

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目的思考

法律高职教育的目标定位是法律高职教育的核心,对于法律高职教育来说也就是职业定位。目前大家对此已经达成了共识:法律高职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但我认为还存在以下几个需要思考的问题:1、法律本科教育目的是不是和法律高职教育的目的一致?如果不是,那么二者区别是什么?2、法律高职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还是法律应用型人才?3、法律高职教育的目的确立的现实依据是什么?

首先,法律本科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研究型还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曾经有过争论,但看看今天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以及与法律相关甚至无关的工作。从中不难看出,本科法律教育也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即主要培养应用法律于实际生活的人才。这样看来法律本科教育目的与法律高职教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但是,法律本科教育毕竟与法律高职教育是两个不同存在体系,那么它们的培养目标不同之处是什么?

我认为,如果把法律教育的目的分为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和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二种,那么,法律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而法律本科,高职教育皆属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进一步可以分为本科类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和高职类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本科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重点在于培养他们系统的法律知识,较为熟练应用法律的能力,也就是这类法律人才毕业后主要从事纯粹性法律工作;而高职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重点在于让他们掌握特定的法律知识、相关行业的知识,以及熟练复合法律知识与相关行业知识的能力,也就是这类法律人才毕业后主要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行业的工作。

其次,法律高职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但也有人认为是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那么应用型法律人才与法律应用型人才有异同吗?我认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范比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范围大。法律应用型人才主要是指律师,法律顾问以及法官等这些经常应用法律的人们,而应用型法律人才除了包括上述人才外还包括那些从事与法律相关联工作的人们。确切说,本科类法律教育的目的主要就是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而高职法律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培养从事与法律相关行业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最后,在我们厘清上面两个问题后,法律高职教育到底要培养什么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就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上帝的给上帝,凯撒的给凯撒,高职类法律教育目的也应该还以其本来的面目。在和本科类法律教育目的化清界限后,对于这样一个问题的探析,将驱使我们不得不研究决定它的现实依据是什么?我认为,也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更加清楚地知道培养目标之所在。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新兴的行业层出不穷,特别是第三产业(服务业)的行业种类不断增加,这其中与法律相关联的行业也在频频出现;再加之,我国推动建立法治社会,人们对法律重视以及应用法律的热情日益巨增,故尔,许多需要特定法律知识与相关行业知识相结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行业也浮出了水面。例如,法律与文秘的结合、法律与企业管理的结合、法律与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结合、法律与国际贸易的结合等这些新类型职业不要求学生掌握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仅要求学生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去学习特定的法律和行业知识,但却要求学生要有出色应用实践能力。这是时代的呼唤,也是市场的需求。尽管我们还存在着诸多困难,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进展的不可逆特性,这也正是决定法律高职教育目的现实依据。现在,我们唯一能做的是在市场选择下被动的适应还是主动的迎合。

 

参考文献:

[1] 杨海坤.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前提—试析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华东政法学院学校.2006年第1期.

[3] 张莹.浅议高职法学教育的创新.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校.2006年第2期.

[4] 司法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部级科研课题组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

[5] 朱懿心.高职高才教师必读.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版.